28. 希特勒的历史观:种族斗争

纳粹德国对犹太人及他们所称其他“劣等民族”的大屠杀,绝不是偶然的。希特勒有他的历史观,他把历史看成种族之间斗争的记录。不过与阶级斗争类似,种族斗争也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不是胜利,就是灭亡。希特勒认为种族是生而不平等的,所以坚决反对欧洲启蒙运动提出来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认为那是以犹太人为代表的劣等民族为“反叛”优等民族统治而提出来的借口。他相信优秀的雅利安种族必将成为种族斗争的最后胜利者,统治整个世界。但为了赢得最后胜利,雅利安人必须具备“racial awareness”;仿照“阶级觉悟”的说法,大概可以翻译为“种族觉悟”。说到“种族觉悟”,希特勒又特别强调“feeling”(不妨也仿照中国人曾经十分熟悉的“阶级感情”的说法,译作“种族感情”),而不是“reason”(理智),他教导雅利安人说要仇视所有劣等种族,尤其是犹太人。

希特勒的“种族斗争”理论,并不是他一个人或者纳粹一伙人一时心血来潮的产物,在德国、欧洲乃至整个西方世界,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社会渊源。

希特勒“种族斗争”理论除了针对斯拉夫人等“低劣民族”,还特别针对犹太人,而这就与欧洲特殊的宗教、文化背景有关。基督教诞生在中东,后来却主要在欧洲得到充分发展;而它的发展过程,就是“异教徒”一个接一个皈依的过程。皈依过程有些是和平的,更多则是通过暴力。在基督教与其他宗教或者其他信仰斗争的过程中,产生了宗教优劣、文化优劣的观念。在基督教的强大攻势下,一些原本影响范围就不大的比较原始的宗教信仰很快消失,但伊斯兰教和犹太教那样的宗教就没有轻易认输,先后11次、延续两百年的“十字军东征”便说明了基督教与伊斯兰教斗争的残酷性。值得注意的是,在穆斯林之外,基督教针对的另一对象便是犹太人,在1095—1099年第一次十字军东征期间,还留在那里的犹太人曾经和穆斯林一起保卫耶路撒冷,因为那也是犹太教圣城。后来,第二次十字军东征(1147年)、第三次十字军东征(1188年)以及1251和1320年两次“牧羊人十字军东征”,都发生过大量迫害犹太人的事件。犹太人已经“渗透”到欧洲社会内部却又没有融入那个由基督教主导的社会,历史上一再发生反对犹太人甚至排挤、迫害犹太人的事,也就在所难免。

1933年1月希特勒当上德国总理以后,立即从两个方面贯彻他的“种族和种族斗争”理论。一方面,政府向血统“纯正”的日耳曼人发放婚姻贷款,那是一种长期贷款,要到新婚夫妇生下孩子以后才偿还。所谓“纯正”的日耳曼人,指的是祖辈没有掺杂“非雅利安”血统,自己的外观也符合纳粹所定纯正雅利安人标准的人。当然没有谁敢指出,“元首”自己并不太符合那金发、碧眼、皮肤白皙的标准。对于有可能生出心理上或者生理上有缺陷后代的人,不管男女,都要强制他们绝育。根据有关记载,到第三帝国寿终正寝的1945年,德国被强制绝育的人竟达40万之多。此外,为了保证日耳曼人种的“优秀”,希特勒还实施了一项“消灭”有残疾的德国人的“系统工程”,被“消灭”的残疾人超过20万。

另一方面,从上台之日起,希特勒便着手制定并实施一系列歧视犹太人的法律。1933年4月7日帝国议会通过一项法令,授权政府解聘所有担任公职的犹太人。接着,对犹太人进大学接受高等教育设置限制。很快,不准犹太人从事的职业越来越多,还禁止他们拥有汽车,不准犹太儿童进入公立学校,剥夺犹太人的公民权,甚至剥夺他们的财产。到1938年11月9日那个让人无法忘记的“水晶之夜”,几千家犹太人商店被破坏、抢劫,无数门窗玻璃被砸碎,暴徒们还捣毁了76座犹太教堂,放火烧了另外191座,更有超过90名犹太人被杀害。接着,超过3万名犹太人被送进集中营,另外还有数万名犹太人被迫离开德国,其中很多是著名科学家。

1933年4月1日,纳粹“冲锋队”在柏林号召抵制犹太人商店,举着的标语牌上写着:“德意志人!保卫自己!别向犹太人买东西。”(Deutsche!Wehrt Euch!Kauft nicht bei Juden!)

这时,摆在纳粹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定义“犹太人”。因为犹太人从原来的家园“离散”到欧洲已经两千多年,尽管受到种种歧视,与其他民族仍然有不少交往。特别是在17—18世纪“启蒙运动”以后,不少犹太人逐渐融入所在地社会,一些人与其他民族通婚,更多的人则像马克思的父亲那样皈依了基督教。

1935年9月15日,已经完全由纳粹党一党议员组成的帝国议会移到纳粹老巢纽伦堡开会,通过两部法律,通常合称《纽伦堡法》。一部是《德意志血统与荣誉保护法》,共7条,第一条规定禁止“德国公民”与犹太人通婚,第二条规定禁止德国公民与犹太人发生婚外性行为,第三条规定禁止犹太人雇佣45岁以下女性德国公民从事家政服务,第四条规定禁止犹太人使用德国国旗和“国色”(national colors,当时是黑、红、白三色),其余三条是对违反上述四条规定所给予的处罚以及与实施法规有关的规定。另一部是《帝国公民法》,规定只有具备“德意志血统”的人才能成为帝国公民,这样就剥夺了犹太人的公民权。

为了说明什么样的人才具有“德意志血统”,专门发布了一个图表,人被分成三种、五级。第一种是“德意志血统者”,第二种是“混血者”,它又分成两“级”,第三种是犹太人,同样分成两“级”。

简单说来,一个人如果祖辈四人中有三个以上是犹太人,则被定义为犹太人或者“全犹太人”。

如果父母中有一个是犹太人,或者祖辈四人中有两个是犹太人,则被定为“第一级混血者”,亦称“半犹太人”。

如果祖辈四人中只有一个有部分犹太血统,则被定为“第二级混血者”,或称“四分之一犹太人”。

怎样对待后两类人,也有明确规定。“半犹太人”如果自己信仰犹太教,或者与犹太人结婚,则按犹太人对待,称“Geltungsjude”(“视为犹太人”)。自己不信仰犹太教,也没有和犹太人结婚的“半犹太人”,以及所有“四分之一犹太人”,都被当作“犹太混血者”。不管怎样,所有混血者都是“非雅利安人”,实际上仍然和“全犹太人”一样受到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