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罗马法的“人”:自由人与奴隶、父权与夫权、配偶与婚姻以及监护制度(第3/4页)

经过3个世纪的繁荣和腐化,这种原则被毫无限制地运用,甚至到泛滥成灾的地步,情欲、利益和任性使人每天都有离婚的动机。一个自由奴的委托、一次谈话、一个签字、一则信息、一封函件,就能宣布双方的离异。人类最美妙而珍贵的结合,堕落成为利润或享乐的短暂交往。根据生命的不同情况,两性交替受到羞辱和伤害:一名爱情不专的配偶将她的财产转移到新的家庭,遗弃自己的无数后代,甚至有的还是私生子,将他们置身于前任丈夫的父权之下,由他去处置;一名美丽的处女可能在离开人世时,已经衰老、穷困而且没有亲友照顾;当罗马人受到奥古斯都的压迫要他们结婚时,一般而言都表现出很勉强的态度。这也可以充分显示,那时盛行于社会的制度对于男性相当不利。这些经验可以全面而清晰地用来驳斥似是而非的理论,展现出离婚的自由对于幸福和德行毫无贡献。极为方便的离异会摧毁人与人之间所有的互信,任何琐碎的争执都会酿成激烈的后果。丈夫和外人之间微小的差别,非常容易就能被去除,要遗忘更是不费吹灰之力。一名贵妇人在5年之内投入8名丈夫的怀抱,贞节对她而言完全失去意义。

恶习的发展如此快速,要想矫正是远水难救近火,收效甚低。罗马的古老宗教崇拜中,有一位特别的女神听取婚姻生活的怨言,并且加以调解使争吵的夫妇能和好如初,但是她的称呼叫维里普拉卡,意思是丈夫的抚慰者,非常明白地显示出,她期待哪一方会展现顺服和悔悟。监察官负责裁判市民所有的行为,第一个运用离婚特权的人提到他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动机,完全是听从监察官的指使。有位元老院议员没有听从他的朋友的建议,就休掉了身为处女的配偶,结果被除名赶出元老院。不论采取哪种行动想要拿回嫁妆,法务官作为主持正义的执法者,都要审查发生的原因和双方的情况,通常在可能范围之内有利于无罪和受害的一方。奥古斯都整合两种官员的权力,对于离婚过于浮滥采取抑制或惩责两种不同的方式。对于如此重要和审慎的行为,必须有7名罗马证人在场才产生合法的效力。只要丈夫让人感到愤怒而且有适当的证言证明他有错,他就得立即或是在6个月之内退还嫁妆,而不是原来规定的可以拖延2年之久。不过如果他能指控妻子的不法行为,她的罪行或轻佻会受到惩罚,让她丧失六分之一或八分之一的嫁妆。

基督徒的君主最早指出个人的离婚是合理行为,从君士坦丁到查士丁尼,他们对这方面的规定,一直在帝国的习惯和教会的意愿之间徘徊不定。《御法新编》的编者急于改革《御法集》和《民法汇编》有关的条款和罚则。根据最严苛的法律规定,妻子必须供养赌棍、酒鬼或解放奴(花花公子),除非他犯下杀人、下毒或亵渎神圣的罪行,否则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要靠刽子手来解除。丈夫的神圣权利维持不变,能从通奸的羞辱中拯救自己的名声和家庭。基督教的重罪条目,不管是对男性还是女性,都会随着后续规定的变化而减少或增加。如果发生了像是不能人道、长期离家及宣誓修行这些重大阻障,允许撤销双方婚姻的权利义务关系。逾越法律允许的范围会遭受很重的惩罚,妇女会被剥夺财产和饰物,甚至连束发针都要被没收;要是男子犯了重婚之罪,将新妇娶回家中,被遗弃的妻子基于报复,可以合法夺取这名新妇的财产,籍没有时用罚锾来抵付。要是被处以流放到岛屿或是关在修道院的刑罚,那么罚锾的金额有时会增加很多。受到伤害的一方会解除婚姻的束缚,但是这一类的罪犯不得再度结婚,可能有固定的年限或是终生受到禁止。查士丁尼的继承人屈从不幸臣民的祈求,恢复只要双方同意就能离婚的自由。法学家一致赞成,神学家的意见产生了分歧,基督的教诲带有暧昧不明的语意,立法者运用智慧,可以为他的需要找到合情合理的解释。

罗马人基于自然和社会的忌讳,对于婚姻和爱情的自由还是有限制。天生和普遍的本能禁止乱伦的交合,包含以下几种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直系血亲的尊亲属和卑亲属。至于在旁系和姻亲方面,基于天性的常情置之不管,理性的观点则保持沉默,社会的习惯形形色色,没有一定的原则可资遵循。在埃及,亲兄妹或姐弟的结婚[87]毫无顾忌,不受反对;斯巴达人可以娶父亲的女儿;雅典人则是娶母亲的女儿;叔父和侄女的婚礼受到雅典人的赞许,认为是最亲密关系的幸福结合。罗马的异教立法者不受利害关系和迷信行为的引诱,没有增加禁止结婚的亲等限制,但是他们坚决反对亲兄妹的婚姻,视为不可饶恕的罪行,甚至考虑要将堂兄妹和姑表兄妹一并加以禁止,把父母亲的兄弟姐妹和他们的配偶,当成自己的双亲来尊敬,就是姻亲和收养也要仿效血缘的联系。按照共和国感到自豪的典范,只有身为自由人的市民才能缔结合法的婚姻。元老院议员的配偶要有光荣的家世或至少是自由出身,哪怕是国王的血统,也绝不可以与罗马人的血统混合而成为合法婚礼。罗马人用“异乡人”的名称,来贬低克里奥帕特拉和贝雷尼塞的身份,把她们看成马可·安东尼和提图斯的侍妾。[88]这类称呼对于东方女王的尊严确实造成了伤害,不能随随便便否定她们的习俗。

依据法学家严谨的看法,侍妾是出身奴隶或平民血统的妇女,成为罗马市民专有和忠诚的伴侣,这时她还继续保持独身生活的状态。她那谦逊和端庄的身份比妻子的地位要低,但受到法律的承认和赞同,不像娼妓那样的下贱和羞辱。从奥古斯都时代到10世纪,这种次级婚姻盛行于西部和东部。人们常认为侍妾有谦卑的美德,比起讲究排场和傲慢的贵妇人要好得多。关于这方面,两位安东尼皇帝是最好的例子,他们都是有德的君主和当代的伟人,借此享受家室之爱的舒适和安宁。很多市民不能忍受独身生活,但是又重视家庭的和谐,就仿效他们的办法。任何时候要想使他们的非婚生子女得到合法的身份,只要与忠诚经得起考验的伴侣举行婚礼,就能立即完成地位的转变。侍妾所生的后裔称为非婚生子,与通奸、卖淫和乱伦的私生子有所区别。查士丁尼对这些私生子女,只勉强同意可以供养生活所需。非婚生子女对于受到一般人承认的父亲,可以继承六分之一的财产。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私生子只能获得母亲的姓和身份,因而视状况成为奴隶、异乡人或市民。每个家庭的弃儿被国家收养,不会受到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