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罗马法的“人”:自由人与奴隶、父权与夫权、配偶与婚姻以及监护制度(第4/4页)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关系非常简单一致,用罗马人的说法就是“家庭教师”与“学生”,在《民法汇编》和《法学初步》里有几个专章加以说明。孤儿无论是本人还是财产,一定会委托一些言行谨慎的人给予监督和保护。如果去世的父亲没有指定人选,亲等最近的父系亲属被迫充任必然的监护人。雅典人一直担忧,要是把幼儿置于某些人的权力之下,他们会因幼儿的死亡而得到很大的利益。罗马法公开宣布一项原则,继承报酬时,同时要负起监护的职责。如果父亲或直系血亲无法提供有效的监护人,那就由城市的法务官或行省的省长提名,但按照法律排除以下的人员:精神错乱的患者或盲人;无知识或无能力的人;过去有仇或利益冲突的人;儿女众多或已经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同意出任为大众服务的工作,如官员、律师、医生和教授而获得豁免权的人。等到幼儿长大可以说话或思考,就由他的家庭教师担任法定代理人。等受监护人到了青春期,家庭教师的权威才告终止。没有得到他的同意,学生的任何行为只要是使自己受到损害都不发生效用,虽然这可能会迫使其他人牟取私利。家庭教师对学生的保护自不待言,并且他会对学生的行为做出记录。如果家庭教师不够勤快或廉正,违犯神圣的委托,就会涉及民事或刑事的讼案。法学家把青春期很草率地定为14岁,但是心理才智的成熟比身体发育来得缓慢,因此要设置一位代管人来管理罗马青年的财产,避免这些年轻人缺乏经验或任性而为。受托人最早是由法务官任命,来使得一个家庭免于浪子或疯子的盲目挥霍。法律迫使未成年人要请求类似的保护,一直要到他年满25岁,所有的行为才被承认有效。妇女被判定要接受父亲、丈夫或法定监护人永远的监护。女性只能讨好和服从他们,永远无法到达理性和经验的成熟年龄。古代法律表现出严苛和傲慢的精神,但在查士丁尼时代之前,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变得更为通情达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