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卫所制度之崩溃

《明史·刘基传》:

太祖即皇帝位,基奏立军卫法。

《兵志序》: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

卫所的组织。《兵志二·卫所门》记: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

卫有指挥使,所有千户、百户,总旗辖五十人,小旗辖十人,卫统于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七(北平、陕西、山西、浙江、江西、山东、四川、福建、湖广、广东、广西、辽东、河南、贵州、云南、大宁等),行都司三(北平、江西、福建),留守司一(中都),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成祖以后,多所增改,都司增为二十一,留守司二,内外卫增至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约计明代卫所军兵的总数在三百万人以上。

卫所军兵的来源。《兵志二》记:

其取兵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从征者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归附则胜国及僭伪诸降卒,谪发以罪迁隶为兵者,其军皆世籍。

从征、归附两项军兵大部分是建国前期所组织,谪发一项当为建国以后的新兵,又名恩军。《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二:

洪武二十七年四月癸酉,诏兵部凡以罪谪充军者,名为恩军。

此外,最大的来源为垛集军。《兵志四》: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为军,卫所无缺伍,且有羡丁……成祖即位,遣给事等官分阅天下军,重定垛集军更代法。初三丁巳上垛正军一,别有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至是令正军贴户更代,贴户单丁者免,当军家蠲其一丁徭。

一被征发,便世世子孙都附军籍,和民户分开。《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记:

洪武十三年五月乙未,诏曰:军民已定籍,敢有以民为军,乱籍以扰吾民者,禁止之。

户有一丁被垛为军,优免原籍一丁差役,使其供给军装盘缠。《明会典》卷一五五:

凡军装盘缠,宣德四年令每丁一名,优免原籍户丁差役。若在营余丁,亦免一丁差役,令其供给军士盘缠。

除从征和归附的军兵以外,谪发和垛集军是强迫被征的,被威令所逼,离开他们所惯习的农田和家属,离开了他们所惯习的日常生活,被安排到一个辽远的陌生的环境中去,替国家服务。一代一代下去,子子孙孙永远继承着这同一的命运和生活。在这情形下,大部分的军士发生逃亡的现象。章潢《图书编》说:

国初卫军籍充垛集,大县至数千名,分发天下卫所,多至百余卫,数千里之远者。近来东南充军亦多发西北,西北充军亦多发东南。然四方风土不同,南人病北方之苦寒,北人病南方之暑湿,逃亡故绝,莫不由斯,道里既远,勾解遂难。

初期国家法令尚严,卫军比较能安分服务。稍后政府不能约束官吏,卫军苦于虐待和乡土之思,遂逃亡相继,据王琼的观察,逃亡者的比例竟占十之八九。他在《清军议》中说:

国初乘大乱之后,民多流离失恒产。然当是时官皆畏法不敢虐下,故建卫从军,多安其役。自后日渐承平,流罪者悉改充戍,故人有怀土之思,不能固守其新业。于是乎逃亡者十常八九,而清勾之令遂不胜其烦扰矣。

卫所官吏一方面剥削卫军,使其不能生活,被逼逃亡。《明宣宗实录》卷一〇八记:

宣德九年二月壬申,行在兵部右侍郎王骥言:中外都司卫所官,惟故肥己,征差则卖富差贫,征办则以一科十。或占纳月钱,或私役买卖,或以科需扣其月粮,或指操备减其布絮,衣食既窘,遂致逃亡。

刘大夏《刘忠宣公集》卷一《条列军伍利弊疏》说:

在卫官军苦于出钱,其事不止一端。如包办秋青草价,给与勇士养马,比较逃亡军匠,责令包工雇役。或帮贴锦衣卫夷人马匹,或加贴司苑局种菜军人内外官人造坟皆用夫价,接应公差车辆,俱费租钱,其他使用,尚不止此。又管营内外官员,率与军伴额数之外,谪发在营操军役使,上下相袭,视为当然。又江南军士,漕运有修船盘削之费,有监收斛面之加,其他掊克,难以枚举。以致逃亡日多,则拨及全户,使富者日贫;贫者终至于绝。江南官军每遇京操,虽给行粮,而往返之费,皆自营办。况至京即拨做工雇车运料,而杂拨纳办,有难以尽言者。

一方面私役兵士,借以渔利。《明成祖实录》卷六一八:

永乐五年六月辛卯,御吏蒋彦禄言:国家养军士以备功战,暇则教之,急则用之,今各卫所官夤缘为奸,私家役使,倍蓰常数,假借名义以避正差,贿赂潜行,互相蔽隐。

《明史·李邦华传》:

京营故有占役、虚冒之敝。占役者,其人为诸将所役,一小营至四五百人,且有卖闲、包操诸弊。虚冒者,无其人,诸将及勋戚、庵寺、豪强以苍头冒充选锋壮丁,月支厚饷。

结果是除大批的卫军逃亡外,又逼使一部分为盗贼,扰乱地方治安。《明英宗实录》卷一二六:

正统十年二月辛亥,直隶御史李奎奏:沿海诸卫所官旗,多克减军粮入己,以致军士艰难,或相聚为盗,或兴贩私盐。

卫军逃亡缺额,竟成为卫所官旗的利源,一方面他们可以干预没逃亡者的月粮,一方面又可以向逃亡者索贿。以此一任行伍空虚,不加过问。《明成祖实录》卷一五七:

永乐十二年十月辛巳,上谕行在兵部臣曰:今天下军伍不整肃,多因官吏受赇,有纵壮丁而以罢弱充数者,有累岁缺伍不追补者,有伪作户绝及以幼小纪录者,有假公为名而私役于家者,遇有调遣,十无三四,又多是幼弱老疾,骑士或不能引弓,步卒或不能荷戈,绥急何以济事。

五年后,监察御史邓真上疏说军卫之弊。也说:

内外各卫所军士,皆有定数,如伍有缺,即当勾补。今各卫所官吏,惟耽酒色货贿,军伍任其空虚。及至差人勾补,纵容卖放,百无一二到卫。或全无者。又有在外聚妻生子不回者。官吏徇私蒙蔽,不行举发。又有勾解到卫而官吏受赃放免,及以差使为由,纵其在外,不令服役,此军卫之弊也。[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