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大明通行宝钞(第4/8页)
赎罪之法以纳钞为本。永乐十一年令死罪情轻者斩罪赎钞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徒杖笞纳钞有差。宣德二年(1427)定笞杖罪囚每十赎钞二十贯,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并折杖一百四十,其所罚钞悉加笞杖所定。景泰元年(1450)增为二百贯,每十以二百贯递加,至笞五十为千贯;杖六十千八百贯,每十以三百贯递加,至杖百为三千贯。天顺五年(1461)令罪囚纳钞,每笞十钞二百贯,余四笞递加百五十贯;至杖六十增为千四百五十贯,余杖各递加二百贯。弘治十四年(1501)定折收银钱之制,每杖百应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递减,至杖六十为银六钱;笞五十应减为钞八百贯,折银五钱,每十以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为银二钱,笞十为钞二百贯,折银一钱。正德二年(1507)定钱钞兼收之制,如杖一百应钞二千二百五十贯者,收钞千一百二十五贯,钱三百五十文。嘉靖七年(1528)更定凡收赎者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如笞一十赎钞六百文,则折银七厘五毫,以罪重轻递加折收赎。此有明一代赎罪钞法之大概也。然罪无一定,而钞法则日久日轻,赎罪钞数因亦随之递增,至弘治而钞竟不可用,遂开准钞折银之例,赎法步钞法之变而变,终则实纳银而犹存折钞之名,则以祖制不敢废也。[472]
元承金制,铸银五十两为一锭。元钞从银,故亦以五十贯或五十两为一锭,钞二锭值银一锭,钞二贯或二两值银一两。[473]明钞则以钱相权,钞一贯值钱千文,银一两,四贯为金一两。钱五贯或五千文为一锭。《明史·食货志》云,嘉靖三十二年(1553)铸洪武至正德九号钱,每号百万锭,嘉靖钱千万锭,一锭五千文。万历五年(1577)张居正疏言:“工部题议制钱二万锭,该钱一万万文。”[474]天启时户部尚书侯恂言:“收钱每五千文为一锭。”[475]以明代后期之史实推之,则明初之钱锭亦必为五千文可决也。因之钞亦以五贯为一锭。王世贞曰:“钞一锭为五贯,贯直白金一两。”[476]顾炎武记漳州府田赋亦云“钞五贯为一锭”,可证也。[477]钞锭之上为块,每钞一张为一贯,每千张即千贯为一块,见嘉靖初御史魏有本《论钞法疏》,详前文。
原载《人文科学学报》二卷一期,1943年 1943年4月19日于昆明瑞云巷三号
[1]王世贞《锦衣志》。
[2]《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3]《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4]《明史》卷九五《刑法志》,卷七五《职官志》。
[5]王世贞《锦衣志》。
[6]傅维麟《明书》卷七三。
[7]《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8]《明史》卷七三。
[9]《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10]《垂光集》卷一《论治化疏》。
[11]刘若愚《中志》卷一六。
[12]《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13]《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14]《明世宗实录》。
[15]《万历野获编》卷二一。
[16]《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17]《万历野获编》卷二一。
[18]《瞿忠宣公集》卷一。
[19]《明史纪事本末》卷七一。
[20]《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21]《万历野获编》卷一八。
[22]《熙亭先生文集》卷四《恩谴记》。
[23]《万历野获编》卷一八。
[24]《商文毅公集》卷一。
[25]《春明梦余录》卷六三。
[26]《杨忠烈公文集》卷二。
[27]《刘子全书》卷一六《痛陈时艰疏》,卷一七《敬循职掌疏》。
[28]《春明梦余录》卷六三。
[29]《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30]按《金志》太祖以国产金,且有金水源,故称大金。
[31]《廿二史札记》卷二九《元建国始用文义》。
[32]日人和田清君曾撰《关子明之国号》一文,刊《东洋学报》,滇中无从得此书,未能论列。
[33]钱谦益《国初群雄事略》引俞本《皇明纪事录》,《明史·太祖纪》系称吴国公事于至正十六年。
[34]《国初群雄事略》引《龙凤事迹》。
[35]《国初群雄事略》。
[36]冯承钧译,商务印书馆版。
[37]《海宁王静安先生遗书》册一一。
[38]北京大学《国学季刊》一卷二号。
[39]辅仁大学《辅仁学志》七卷一、二期
[40]沙畹《摩尼教流行中国考》。
[41]李肇《唐国史补》,《新唐书》卷二一七上。
[42]李肇《唐国史补》,《新唐书》卷二一七上。
[43]沙畹《摩尼教流行中国考》。
[44]李肇《唐国史补》下,《唐书·回鹘传》,《资治通鉴》卷二三七。
[45]胡三省《通鉴》注引《唐会要》卷一九。
[46]《佛祖统纪》卷四一,赞宁《僧史略》下,《旧唐书》卷一四,《册府元龟》卷九九九。
[47]《佛祖统纪》卷四一。
[48]李肇《唐国史补》下。
[49]《册府元龟》卷九九七。
[50]《唐会要》卷四九。
[51]徐铉《稽神录》。
[52]李德裕《会昌一品集》卷五《赐回鹘可汗书》。
[53]《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三。
[54]《僧史略》卷下。
[55]《旧五代史·梁书·末帝纪》。
[56]此承向觉明先生教。三阶教,日人矢吹庆辉著有《三阶教之研究》。
[57]《闽书》卷七《方域志》。
[58]《佛祖统纪》引洪迈《夷坚志》。
[59]《老学庵笔记》。
[60]《宋会要稿·刑法》二上。
[61]《渭南文集》卷五。
[62]《高峰先生文集》卷二。
[63]《泊宅编》卷五。
[64]《鸡肋编》中。
[6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六。
[66]《佛祖统纪》卷三九引。
[67]方勺《泊宅编》,《宋史·童贯传》附《方腊传》。
[6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二至三六。
[6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三,庄季裕《鸡肋编》中。
[7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八。
[7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一。
[72]《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六。
[73]《宋史》卷四一九《陈传》。
[74]沙畹《摩尼教流行中国考》。
[75]《攻媿集》卷七三。
[7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三。
[7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五。
[7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三。
[79]《四朝见闻·丁集》。
[80]《宋史》卷三九四《胡纮传》。
[81]《宋史》卷三九四《林栗传》。
[82]《宋会要稿·刑法》二上。
[83]《嘉定赤城志》卷三七《风土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