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法治之梦(第2/2页)

《旧约全书》载,两个女人争夺一个孩子,都说自己是孩子的生母,来请所罗门王裁决。所罗门王略作沉思即说:“把这孩子劈成两半,一个人分一半也就是了。”一个女人立即大惊失色,叫道:“我的主啊,把这孩子给她就是了,万万杀不得!”另一个女人倒心平气和。所罗门因此把孩子正确地判给了真正的母亲——那个大惊失色的女人。这个故事,与《灰阑记》中的中心情节确实比较接近,只不过《灰阑记》更合乎情理(刀劈两半的判决毕竟令人难以置信)、更便于直观(灰阑拉子是一种很可观赏的行动),因此更容易付诸演出罢了。布莱希特的《高加索灰阑记》保存了灰阑拉子的情节,但旨趣与《灰阑记》正恰相反。

在布莱希特笔下,灰阑拉子的检验方法得出了相反的结果:疼爱孩子,不忍心拉的,恰恰不是身生母亲。按照布莱希特的社会理念,孩子判给了能真正疼爱孩子的一方,而没有判给身生母亲。在布莱希特看来,世间的权利都不是天赋的。山川土地不应属于地主,而应该归于能够开发、热爱它们的人,其他一切事物也是如此。

中国的《灰阑记》以家庭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布莱希特则突破这种家庭血缘关系,体现了更广阔的社会价值观念。这里存在着时代的差异,民族的差异和阶级的差异。布莱希特显然是深刻的,但中国元代李潜夫的选择,直到现代,仍在东方民族中稳定地表现着。

三、《合同文字》

这出无名氏所作的杂剧,也是表现包公机智审案的。

灾荒之年,兄弟两人商量,哥哥在家看守祖业,弟弟外出逃荒,签下合同,等今后重聚时共分祖业。

弟弟和妻子死在逃荒途中,留下的儿子长大后拿着父亲留下的合同回故乡投亲,狡诈的伯母为了独吞家产,骗取了侄子的合同,又说他是骗子,把他打伤。

包拯审理此案时玩了一个聪明的圈套,伪称侄子被打后感染破伤风而死,如果那个伯母证明被打的是自己的侄子,按法律可从轻发落,而如果真是一般路人,则要偿命。伯母情急,只得拿出合同来证明血缘,于是真相大白。

戏中包拯的圈套有真实的法律根据,《元史·刑法四》载:“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至死者,免罪。”包拯借着这种不合理的法律,化腐朽为神奇,谴责了邪念,维护了合理的家族伦常。

四、《陈州粜米》

这出公案戏也为无名氏作。

陈州三年大旱,民不聊生,朝廷派官员前去开仓粜米,救济灾民,其中一个官员保举了自己的儿子和女婿。这两个纨绔子弟在赈灾过程中做尽了坏事,还打死了一个农民。

包公亲自到陈州查勘案件,路遇一个知情的妓女,掌握了罪证,便快速处决了一个纨绔子弟,并示意那个被打死农民的儿子报了仇。纨绔子弟的父亲在皇帝那里求得了一分“赦活不赦死”的赦书,但送达之时,反而赦了那个为父报仇的农民儿子。

这出戏的吊诡在于,包公审案的背景无疑是“王法”,但“王法”竟是那么随意、暧昧、空洞、多解(“赦活不赦死”之类),结果也就被把玩于包公的股掌之内。包公大于“王法”,公正大于“王法”,但包公是何人?公正在哪里?答案是,只在戏上,只在心中。这就是中国古代民间的“法治之梦”。

从以上几例,我们便可窥得元杂剧中“公案戏”的概貌。世界上再也没有另一个地方,像中国元代那样出现那么多舞台上的法庭和法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