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2/6页)

除了保持住淮军是中国最有战斗力的军队之外,李鸿章还创建了自己的海军,并于1885年被委派为新设立的海军衙门的会办大臣,这一职位使他具有了控制全国海军事务的权力。为了充实其陆海军人员及装备,他建立了水师学堂(1880)、武备学堂(1885)、船坞、兵工厂、技术培训学校以及从旅顺港(Port Arthur)到山东的一系列防御工事。为收回中国经济利权,他还开办了各种工商企业。1872年,他创建了中国第一个轮船公司,随之又开办了中国第一座近代煤矿(1877)、铺设了第一条铁路(1880)、架设了第一条电报线(1881)、兴办了第一座棉纺织厂(1882)、创立了第一座近代金矿(1887)。[20]为了表彰他对中国的贡献,清政府授予他大学士衔(1873,有清一代只有两个满人、两个汉人享有过这一名誉衔)[21],加太子太傅(1879)[22],并赏戴三眼花翎(1894,此前这一荣誉只授予满洲王公)。[23]李鸿章在1895年失势以前,已经取得了在满族统治下其他汉人(如果有的话,也为数极少)还从未得到过的权倾朝野的赫赫声势。

与其官位相称并被倚为支柱的,是李鸿章的万贯财富。在中国,财富主要是通过当官来罗致的。与中国的价值观念相一致,李鸿章也是利用其职权积聚了一大笔财富。谣言盛传,说李鸿章的财富不可胜计,据说在他死时其财产约4000万到5亿两白银——相当于4200万到5.35亿美元。[24]然而,没有人真正知道李鸿章的财产到底有多少,在这个问题上唯一可靠的具体证据,是1904年4月4日在李鸿章当时尚存的子孙之间订立的“合同”,这个合同分的是李鸿章的不动产。该合同代替了遗嘱,是直到丧事结束后才写就的。李鸿章的遗产是在其长子李经方、已故次子之长子李国杰、四子李经迈之间分割的。合同条文如下:

1.庄田十二块、坟田一块、堰堤一道,安徽桐城县城内产业四处,另加省城安庆房地产十四处,均留作李鸿章发妻周氏祠堂开销之用。由经方经管。

2.合肥县撮城庄田一处,留作祭祀葬于该处之李鸿章两妾及经方发妻开销之用。由经方经管。

3.合肥县庄田两处,为经述之祭田(他葬在其中一处),由经述之子国杰经管。

4.合肥县田产两处、庄田三处,坟地一处,留与经迈为其殁后之祭田及墓地,由经迈本人经管。

5.李鸿章在合肥县、巢县、六安州、霍山县之其余田产及其在庐州府、巢县、柘皋村、六安州及霍山县之房产,均为李鸿章祭田及恒产。上述由产房产永不分割、抵押或出售,其岁入用于祭祀和维修庐州府城祠堂之外,其余部分用于扩置房地产。由国杰经管。

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年后,若李鸿章祭田及恒产岁入逾二万担,除上述开销外,所有盈余部分由三位继承人平分,本规定永不变更。

7.合肥县东乡李文安之墓地及祭田继续保留,不得分割、抵押或出售。

8.上海一价值四万五千两白银之中西合璧式房产出售,其中二万两用于上海李氏祠堂之开销,其余二万五千两用于在上海外国租界买地建屋,该幢房屋应为三位继承人之公有居处,归三人共同拥有、共同管理。

9.江苏扬州府一当铺之收入用于省城江宁李鸿章祠堂之开销。

10.分别位于江宁(南京)、扬州之两处房产出售,卖房所得用于扩建上海之公有居处。

11.根据李鸿章生前指示,江宁学馆分与国杰作宅邸,扬州一处房产分与经迈作宅邸。[25]

不幸的是,《合同》既未提及李鸿章各个庄园及城镇不动产的规模、位置或价值的具体情况,因而无法确定其总值,也未提到任何现金、珠宝细软及其他财宝。著者访问李鸿章已故孙李国超(李经迈的独子)时,他对李鸿章动产的处置情况也不甚了解。最可能的情况是其动产在李鸿章死前或死后不久就分了。[26]不论如何,这份文件确实反映了李鸿章不动产的情况,它们均在安徽和江苏二省,因为文件中丝毫未提及他在天津或北京有任何不动产,尽管他在北方任职多年。还有,尽管谣传李鸿章的当铺遍布全国,文件中却只提到了一处。李鸿章是否像有的人说的那样是中国最富的人,至今还是个问题,但是即使是他已故的孙子也承认他是个相当富有的人。[27]

中国人把追求财富看作是一种自然愿望,一个人即使多子长寿,如果不是个财主,也不会被人们看作大人物。[28]人们是依靠德才为进身之价也好,用金钱买官也好,当官是发财致富的一种手段。1896年李鸿章在纽约会见格兰特将军(General Grant)的儿子时,他首先问的一个问题就是他是不是很富有,当格兰特作出否定的回答时,李鸿章说道:“你的意思是说,你父亲在历时五年的反英战争中身为将军并使战争获得胜利、嗣后又两度当选为美国总统,而你,他的儿子,却很贫穷!呜呼,我真不理解这怎么可能!”[29]即便是官吏本人要廉洁正直,他也仍要使他的家人和亲属过一种哪怕不奢侈豪华也要舒适安逸的生活。社会压力最终常常会压倒出于道德因素的考虑。[30]为财富辩护的言论在儒家经典中亦可见到,孔子说:“帮有道,贫且贱焉,耻也。”君子应当富贵尊荣,小人则应贫穷寒酸。[31]从理论上说,官是君子,因此他应该是富有的。

然而,官员的薪俸少得可怜——一个县令的年薪是100两到300两——而且他还得自己掏腰包支付公私开支。[32]为了缓解这一状况,1728年雍正帝下令增设附加薪俸即“养廉银”,其数额是基本薪金的数倍。[33]养廉银的数额一地与一地不同,此官与彼官相异,但是1871年直隶总督的养廉银是1.5万两。[34]即使有薪金的这一增加,官员们也不指望自己的薪金能满足支付所有事务性开支及幕友的薪水。结果便是他们不得不截留一定比例的由他们经手的国家税收,并责令百姓为其提供一切运输服务。官方劳役服务费并不固定,全视习惯而定。[35]清廷十分清楚这一情形,1709年康熙帝在给湖南巡抚的谕旨中说:“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36]

李鸿章身为封疆大吏,手中掌管着包括陆海军军费、地方税收、他省协饷等等数以百万两计的政府税款,简直不能确定他到底中饱了多少,即使只是1/10,那也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目。另外,李鸿章在他主办的工商企业中用购买或收受的股资以分红利的形式所得的收入也难以估量[37],同时,这些公司还为他提供特别服务如免费运送货物,这一特别服务与其他特权相结合,就使得他可以从事免税贸易。[38]他从投机钻营者手中收受了无数的礼品,他过生日时,下属们也得送些东西来孝敬。还有报道说他控制着安徽的大米贸易,他的庄田里还种着罂粟。[39]这些说法的真实性令人怀疑,但是毫无疑问,李鸿章利用职权在中国经济的内销外贸两方面罗致财富。然而,他罗致财富并不仅仅是为了个人,更重要的是作为巩固和加强其权力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