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7章 “国家军队建立”之议(第2/3页)

“现就个人研究之基础,确定了五点军队国家化的具体标准如下:

1.军队不属于个人。即军队不得为个人私有,成为私家军队。

2.军队不属于派系。即军队不得成为派系政争的筹码。

3.军队不属于地方。即军队不属于地方军阀,成为地方割据的资本。

4.军队不属于政党。即军队不得为党军,任何政党不得在军队中有公开或秘密之活动。

5.军队属于国家。即军队应由代表国家的民主政权的机构来统帅。”

“以下是美国如何实现军队国家化的,可以为我国之参考:”

“首先,文官必须有效控制军人。一国之中,军队是有组织的、大规模的,也是令人毛骨悚然的暴力机器。从本质上说,有史以来的大部分时期,主政者是靠军队也就是暴力手段获取国家最高权力的。你打赢了,你就取得国家最高权力,这是毫无道理可讲的。几乎可以这样说:传统政治斗争中,比的是杀人的本事。政治领袖必须残酷无情,能够大规模地杀死敌人,也能够威慑部下使他们服从。而与传统政治不同,民主宪政制度的目标就是使政治斗争规则化,法治化。你要取得权力,就必须讲出道理,说服多数选民投你的票。良好的民主法治必须是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或者说是‘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因此,民主法治依靠的是‘说理’基础上的人们普遍的自觉服从,而不是主要依靠暴力强制。民主法治国家应当将暴力的运用降低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上。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和秩序普遍地依靠暴力来维持,这就是‘暴政’,必将遭致人们普遍的抵制,是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的。”

“但即便是民主制度,军队或者暴力机关也是不可缺少的。民主宪政制度是让人们按照规则角逐政治权力,但有人不守规则怎么办?要知道:遵守规则的人与不遵守规则的人是没有办法同台竞技的。一个高不过五尺,重不过百斤之人,如果同久经训练之拳师按规则进行拳击比赛,他肯定不是对手。可是,如果他不遵守规则,那拳师就不是对手。他拿一把大刀,一支冲锋枪,还没等拳师靠近,就把他干掉了。信奉民主,准备靠演讲来争取选票的政治家,碰到了依靠军队的血腥屠杀来夺取政权的领袖,最好的出路,只能是‘三十六计走为上’。”

“民主宪政需要强大的军队或暴力机关,以便惩罚那些不遵守规则的人。然而,如果这支军队的统帅利用这支军队进行政变怎么办?各国的经验表明,军人政变是民主宪政的大敌。它从根本上瓦解了民主宪政制度,而且,一旦民主宪政的规则被破坏,就会陷入传统暴力政治的漩涡,很难重新恢复到民主宪政的轨道上。因为,人们再也不敢那么认真地去遵守规则而陷入被动挨打的境地。如何防范军人政变是决定民主宪政制度能否成功的至关重要的一环。美国人防范军人政变的经验非常值得借鉴:防范军人政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文官控制军人的制度,尽可能地使军队远离政治斗争,使军队国家化,中立化。”

“为了使军队国家化,中立化,美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文官控制军人的制度。美国的缔造者们相信,庞大的军队同暴政是分不开的。这种看法由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政治理论家提出,并为英国军队在殖民地的行为所证实。因此,《独立宣言》曾控诉英王乔治三世:‘他在和平时期未经我们立法机关的同意,就把常备军驻扎在我们中间。他使军队独立于文职机关并且凌驾于文职机关之上。’制宪者们认为,必须把军队置于文职机关和文职人员的控制之下。这就是文官控制军队的原则。”

“美国宪法的许多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最主要的规定是:‘总统是美利坚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换言之,美国总统是美国武装力量总司令。因此,他拥有最高军事指挥权,包括作出最高军事决策,任命高级军事指挥官及其他高级军官,以及发布军事动员令等权力。任何军队指挥官都必须服从总统的决策。美国宪法的一个基本要素是‘文职控制军人,政策是由选举出来的政治官员决定的,而不是由将领们决定的。’美国宪法的其他规定有:国会掌握宣战、招募军队、制定有关军事立法、决定军事拨款等权力。象国防部长及其领导下的陆海军部部长,都由文职人员担任。由军职人员担任的各军参谋长,则只是文职部长的顾问。参谋长联席会议在国防部长的领导下工作,是国防部长、总统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顾问机关,美国法律还有军人退役后10年之内不得担任国防部长的规定。其《统一军事司法法典》也规定军事上诉法庭法官由文职法官担任。美国现役军人也不得竞选议员和民选官员。”

“文官控制军队,军人不干预政治,已成为美国的传统。美国自建国以来,从未发生军事政变。政党政府的更迭,政权的移交,都是依照法律程序和平地有秩序地进行的。其所以如此,除其他因素外,‘文官控制军队’原则的牢固树立,是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美国‘文官控制军队’原则还有几点有益的启示:其一,由‘文官控制军队’更加合理,其原因与二者的职业特征有关。军人的职业就是战争,他们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自然倾向就是采用暴力和强制手段,这是与民主法治的要求不相容的;而文官的职业更倾向于说理,也就更倾向于利用法治手段处理各种问题。”

“其二,尽可能压低军人,尤其现役军人的政治地位,这样能使民主宪政体制更加安全。我们知道,人的野心是随着政治地位的提高而不断增长的。如果一个军人的政治地位非常接近国家的最高权力,那么,他就极有可能萌发获取最高国家权力的政治野心。而一个军人萌发这样的野心就尤其可怕,原因是他手中有军队,运用军队实现其政治野心更加自然和便利。相反,如果军人的政治地位低,则他利用军队实现政治野心的可能性就小得多。当然,对于有政治理想的军人政治家必须给予其实现的机会。要求军人退役若干年以后可以竞选公职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

“其三,尽可能避免军人形成其自身的特殊利益。如果军人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那么,军人就有可能为实现其利益而运用军事手段。这显然危害民主宪政制度。因此,诸如军队办企业之类的事情显然是非常危险的。军队有了自己的特殊利益,必将影响其公正无私地捍卫国家利益。美国现役军人不得竞选议员和公职,对于避免其发展自己的特殊利益都是非常好的措施。军队只有国家化和中立化,才能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地为整个国家服务,而不是为某一部分人服务。泰西各国的宪政实践表明:军队必须独立于政党。如果军队完全从属于某一个政党,政党之间的竞争就可能由争夺选票演变为军事冲突,从而完全废弃选举以至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