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尔巴乔夫对民族矛盾估计不足(第2/2页)

[31]从这些信件看,普遍存在着不满,苏联的民族关系确实到了该重新研究和解决的时候了。

在1989年9月19~20日召开的讨论民族问题的中央全会上,通过了《党在目前条件下的民族政策(苏共纲领)》,提出的基本任务是:对苏维埃体制加以改造,用现实的政治和经济内容加以充实;扩大各种不同形式的民族自治的权利和机会;保证每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为自由发展民族文化和语言创造条件;加强各种保障,以杜绝根据民族特征限制公民权利。[32]但这个决议为时已晚,各地的民族主义已经发展起来,这个决议的针对性不强,满足不了他们的要求,因此,很少有人对其感兴趣,几乎没产生什么影响。9月23日阿塞拜疆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共和国主权宣言,25日立陶宛宣布1940年并入苏联不合法。

改革联盟体制,从实际上的单一制向联邦制过渡,扩大共和国和自治体的权力,扩大地方的管理职能,应该是当务之急。但是,戈尔巴乔夫在改革之初根本没意识到这一问题,没有对联盟体制及时做出修改,没有想到改组联盟。1989年5月11日在讨论波罗的海问题的政治局会议上,戈尔巴乔夫曾提出,“如何实实在在地改造我国的联邦制要思考、再思考。否则真的要全部完蛋”。[33]在1989年5月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戈尔巴乔夫在报告中提出,要划分联盟、共和国、自治区的权限。9月全会首次提出制订并签订联盟条约的问题,但直到1990年苏共中央2月全会后才把这一问题提上日程,戈尔巴乔夫本人则直到1991年春天才积极加入制定新联盟条约的进程中来。纳扎尔巴耶夫认为,“戈尔巴乔夫的基本错误在于,他没有倾听加盟共和国要求赋予他们经济独立的呼声。除波罗的海诸国外,大多数加盟共和国含哈萨克斯坦在内,并没有追求分离、完全和盲目的独立。我们想到一点——可能会自我掌握本身的命运。戈尔巴乔夫及其同伙应及时向各共和国提供在联盟框架中最大的独立。我相信,国家可以避开以后很多动荡”。他认为,“如果哈萨克斯坦90%的工业置于莫斯科各部的监控之下,怎么可能独立地整顿经济局势呢?遗憾的是,我多次有关提供更多的经济独立的要求成了旷野呼声”。[34]

1989~1990年通过了扩大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权限的《关于苏联地方自治和地方经济的基本原则法》;明确保障民族语言自由发展和使用的《苏联民族语言法》,《苏联和联邦各主体成员间权限划分法》等。1990年4月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关于解决加盟共和国退出苏联有关问题的程序法》,规定退出苏联的共和国要得到国民不少于2/3的赞成票之后才能宣布进入过渡期;其内部有自治实体的,投票要在自治实体中单独进行,这些自治实体有权决定留在苏联还是留在独立的共和国内。加盟共和国在退出苏联的决议通过后,要有一个过渡期,不超过5年,在过渡期内解决“要求退出的共和国在加入苏联时不属于该共和国的领土的地位”问题。但是,这个法令没人执行,没有一个共和国宣布独立和退出苏联时走了这个程序,而面对各加盟共和国的独立,联盟中央没有任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