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重的历史包袱和民族问题总爆发

苏联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沙皇俄国时期,由于不断向外扩张,俄国吞并了周边许多大大小小的民族,形成了多民族国家。在苏联时期,虽然出现过许多侵害少数民族的事件,但其成就也是不容否认的,少数民族地区得到了很大发展,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高,民族融合的趋势也在发展,形成了许多由不同民族成员组成的家庭。据统计,不同民族成员组合成的家庭在1979年占家庭总数的14.9%,1989年占17.5%(在7710万户家庭中合成家庭有1280万),如果加上这种家庭的双方父母家,其数目更大。用俄语作为交际语言的非俄罗斯族人在1926年是640万人,而到1989年已经达到1870万人。[13]到1989年苏联有2.867亿人,其中俄罗斯族有1.452亿人(占50.6%)。在俄罗斯俄罗斯族占1.474亿人的81.5%,81.4%的苏联居民、88%的俄罗斯居民认为俄语是自己的民族语言并能自由掌握。[14]苏联领导人很得意,认为苏联已经成功解决了民族问题,形成了“苏联人”共同体,实际上苏联的民族问题并没有解决,这表现在许多方面。

(一)苏联按民族划分行政区域,不利于国家的统一

苏联的国家结构是按民族属性划分的,结构特别复杂,苏联包括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民族区,共有53个之多。在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有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5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其中有4个是两个民族共同自治的。据1989年的调查,在俄罗斯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中,多数的冠名民族都不占多数,如巴什基尔自治共和国,巴什基尔人只占21.9%,俄罗斯族人占30.3%;布里亚特自治共和国,布里亚特人只占24%,俄罗斯族人占70%;卡尔梅克自治共和国,卡尔梅克人占45.4%,俄罗斯族人占37.7%;卡累利阿自治共和国,卡累利阿人占10.0%,俄罗斯族人占到了73.6%;科米自治共和国,科米人占23.3%,俄罗斯族人占57.7%;马里自治共和国,马里人占43.3%,俄罗斯族人占47.5%;摩尔多瓦自治共和国,摩尔多瓦人占32.5%,俄罗斯族人占60.8%;乌德穆尔特自治共和国,乌德穆尔特人占30.9%,俄罗斯族人占58.9%。民族人口占多数的自治共和国只有:北奥塞梯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奥塞梯人占53.0%;鞑靼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鞑靼人占48.5%,俄罗斯族人占43.3%;图瓦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图瓦人占64.3%;楚瓦什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楚瓦什人占67.8%。由两个民族共治的自治共和国,力量也是不均衡的:车臣—印古什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车臣人占57.8%,印古什人只占12.9%,俄罗斯族人占26.7%;卡巴尔达—巴尔卡尔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卡巴尔达人占48.2%,巴尔卡尔人只占9.4%,俄罗斯族人占32%。在五个自治州中,没有民族人口占多数的,如犹太自治州犹太人只占4.2%,俄罗斯族人的比例高达83.2%。在10个民族自治区中,只有阿加布里亚特自治区、科米—彼尔米亚克自治区的冠名民族的人口占了多数,其余都是俄罗斯人居多,超过半数。[15]“在这种结构下,有一些民族自然产生了为了拉平和提高自己的‘国家’的地位或者获得这种地位的想法”。[16]

苏联这种以民族属性划分国家行政区划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为什么有的民族可以建立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有的只能建立自治区,有的还没有这样的权利;有的自治共和国建立了又被随意取消,如伏尔加河日耳曼人共和国和克里米亚鞑靼人自治共和国;有的民族自治地区显然名实不符,冠名民族并不占多数。这一方面造成了对民族属性的强化,苏联国民首先认同的是民族属性,而不是国家属性;另一方面造成国中有国,各行政区之间人口、面积、经济实力极不平衡。

(二)苏联的联邦制潜伏着巨大的冲突

俄罗斯帝国解体后,在后来苏联领土的范围内,在法律地位上与俄罗斯联邦并列的还有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它们各有自己的行政建制——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有自己的军队和货币。在国内战争时期,在统一的布尔什维克党组织的领导下,各共和国通过与俄罗斯联邦签订双方条约这一形式,结成同盟,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在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下,成立了联合的人民委员部(包括军事、财政、劳动、交通、邮电等),这些委员部在各共和国驻有全权代表。国内战争结束后,如何处理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各共和国的关系问题提上了日程,在成立国家联盟的问题上,列宁与斯大林发生了严重的分歧。

斯大林当时负责民族事务,他拟定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和各独立共和国的相互关系》的决议草案(称为“自治化”方案),要求其他民族国家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阿塞拜疆、亚美尼亚赞成,白俄罗斯主张维持现状,实际上反对这样做,乌克兰干脆不予理睬,格鲁吉亚坚决反对。列宁认为,这个“自治化”方案是“根本不对的”,“是根本不合时宜的”。他主张:“我们承认自己同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以及其他共和国是平等的,将同他们一起平等地加入新的联盟,新的联邦。”“重要的是我们不去助长‘独立分子’,也不取消他们的独立性,而是再建一层新楼——平等的共和国联邦”。[17]

列宁与斯大林的分歧并不在于要不要建立强大、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列宁也不赞成国家分裂成许多小国。斯大林与列宁分歧的根本点在于:斯大林没有完全理解俄罗斯民族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想用行政压制的办法解决问题,而列宁认为通向这一联盟的道路是自愿的,不能靠暴力。早在1917年10月列宁就说过:“我们希望俄罗斯(我甚至想说大俄罗斯,因为这样更正确)人民的共和国能把其他民族吸引到自己方面来,但用什么方法呢?不是用暴力,而是完全靠自愿的协议。否则就要破坏各国工人的团结和兄弟般的联盟。”“‘自决’一词曾多次引起曲解,因此我改用了一个十分确切的概念‘自由分离的权利’”,“我们尤其必须承认分离的自由,因为沙皇制度和大俄罗斯资产阶级的压迫在邻近的民族里留下了对所有大俄罗斯人的极深的仇恨和不信任;必须用行动而不是用言论来消除这种不信任”。[18]这里体现了列宁的辩证法思想,承认分离的自由,但并不等于鼓励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