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

无可否认,明代后期的田赋,虽然不如美国20世纪的个人所得税复杂,至少也旗鼓相当。当今的所得税之所以复杂,是因为税收明细表必须处理很多种特别的事例,在这其中,最复杂的要数上层集团的纳税情况。然而,明朝体制的复杂性,包含了所有的纳税人,从拥有5亩土地的小户,到拥有5000亩土地的大土地所有者都是如此。这就使得税收结构难以描述。此外,尽管明朝的地方税收遵循着一个总的模式,但在各府之间,有时甚至在一县之内,也存在着许多内部的变化。

考察财政制度的传统方法是以一个大致的描述开头,然后解释术语并给出图表。我并没有完全抛弃这种方式(田赋制度的主要特征已经进行了说明,可见第一章第二节及图3,那里做了概括性的介绍)。但在处理明代税收体制时,这种方式却有其局限性。一个对此问题更详细的研究将会很快表明,没有办法列举出所有的情况并包含那些发生过的例外。在这种情况下,概括就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因此,此章将按这样的顺序进行:首先,选择一县的税收规章进行论述,并探索其复杂的渊源。这也应该为相同制度下的其他事例提供有价值的视角。其次,略述主要的地区性差异。第三节的主题是正赋和役的合并,它是一个导致情况复杂的根本性原因,并且还是明代财政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随后是对剩余一般税收名目进行解释。虽然列举了所需要的数字,但对赋税征收总水平的讨论,将留待下一章《税收管理》中进行。

符号略语:

(A)=全部折银 (DAS)=直接纳银 (FCSP)=有可能进一步折银

(M)=绝大部分改折 (R)=很少改折 (P)=永久改折

(S)=部分改折,亦可用于加耗 (TP)=可用于坐办 (VR)=几乎不改折

图2 16世纪晚期的田赋结构

换言之,对特殊个案的局部精确评估将会先于全局总括,某些结论的给出将会早于对大量数据的梳理。对制度进行的动态分析,也将早于详尽的术语解释。

这种顺序调整,因主旨而定。明代田赋绝非完全静态,而是受到控制与反控制增长的制约。我们可以经常从这些不协调中发现变化的依据。如果能确知在其增长过程中何处受到控制,何处又缺乏控制,那么理解田赋的结构和功能也就不会那么困难了。

第一节 税收结构的复杂性

复杂的程度:以顺德县为例

1585年版的《顺德县志》中的《食货志》部分讲到,该地佃农通常是每亩土地向地主交纳2石稻谷(unhusked rice),相当于0.9石的稻米(husked rice)。由于基本税率估计为每亩0.03石米,则征收部分只占田主收入的1/30。由于佃农与田主五五分成,实际上税额也就占农作物总收成的1/60。县志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还会有税收过重的抱怨呢?〔1〕当代史家也许会问同样的问题。然而,在回答此问题之前,有必要描述一下税收估算的地方背景。

顺德属于广州府,位于现在西江东南岸的广州附近。这里的气候和土壤都适合种植水稻。丘陵土地只占本区税田面积的8%〔2〕。1581年,为了重新分配税收,进行了一次土地清丈(张居正的土地清丈,见第七章第三节)。像其他地方的情况一样,直到那时,县里的税收估算还很不合理。虽然官方的记载显示,官田有48313亩,但实际上,这种公共财产无法确知。纳税人被分为较高和较低的等级,然而,纳税大户到底占有多少最初曾是官田的土地无法确定。同样,纳税小户对他们的土地是否拥有清晰的产权,也是不能确定的。换言之,土地的使用和占有变得混乱,官租很难与民田正赋区分开来。赋税额的差异与地力也没有多大关系。土地清丈结束后,县衙最终承认官田已经丧失,这一点显然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认可。随后,所有登记的地亩都被视为民田。缺失的官租就由所有新注册的民田田主共同分摊。充分利用土地清丈的成果,使得正赋在全部田主中进行了重新分配。因此,帝国政府分配给县里的税额就平均地分摊到所有纳税人头上了。

重新分配无疑是很大的改进。由新田主共同担负官产流失的决定,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批评,但尽管如此,分到每个单独纳税人头上的数量却是微不足道的。

税收评估的新规则既公平又简单。它主要包含以下三项:〔3〕

(a)根据地力,把县里所有应纳税的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山地被列为下等。上等田的基本税额为每亩科米0.0404石;中等田每亩科米0.0273石;下等田每亩科米0.0172石。

(b)无论纳税田土的分类情况如何,每亩纳税0.0094石粮食,用以补偿流失的官米损失。

(c)将7%的加耗添加到田赋中以弥补管理损耗。这适用于正税和余租。县志中的正税是指民米(civilian rice)和官米(official rice)。为避免混淆,在以下的段落将采用这两个术语。

列出这三个主要规定后,县志修纂者没有进一步记述从各类土地中可以征收的官米、民米和加耗的总数。很奇怪,他们回避了如此简单的数学计算。他们只需要算出精确的民米税率和官米税率,再加上两者之和的7%。据此可以算出上田的税率为每亩0.053286石,中田为每亩0.039269石,下田为每亩0.028462石,这个比例接近于5:4:3。

事实上,这种计算几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到1585年,这个县的所有赋税都是用白银来交纳。民米与官米之间的折纳比率有一些差异。前者按每石米0.6028两白银进行折纳,这接近于16世纪晚期的市场价格;后者则按每石米0.2653两白银折纳,对于纳税人而言,这是相当有利的〔4〕。这使得收税手续相当麻烦,但并没有妨碍对全部税额的计算。惟一不同的是,此次7%的加耗被分开追加。当分别加耗后的官米和民米款项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全部的税额。这种计算显示,上等田的税额估计为每亩0.0287262258两白银,中等田为每亩0.0202767782两白银,下等田为每亩0.0137623186两白银,三者的比例接近于4:3:2。

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如此重要的数字竟被县志忽略了呢?同样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当官田流失后,民米与官米两种税名仍然保留,并有与之相适应的不同折纳比率呢?第一个问题在这里可以得到完整的答案;第二个问题将在下文“复杂的原因”一节中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