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

明代的税收制度一经确立,就僵化不变,矛盾重重,极大地阻碍了这一体系的运作。上一章已经对此进行了说明。尽管16世纪晚期田赋征收的基础较为广泛,但明初所确立的事无巨细的税收评定做法却一直还起作用。附加的各种零散的税额使得税率十分复杂。在估算每一个纳税人的负担时,每一项国家的支出都必须单独进行考虑。这种方案即使在现代社会,充分利用计算机来辅助计算,都很难施行。而在明代,这些事情让地方政府疲于奔命。

而且,即使不可能保持理论上的绝对平等,但为了确保税收有一个广泛的、普遍性的基础,也很有必要保护单个纳税人,使其免受不公平的做法和敲诈勒索的损害。但是,明王朝并没有进行这方面的努力,这就造成了虽然上层的税收管理还比较稳定、合理,但在下层却是摇摇欲坠。如同其他的权力结构一样,财政事务的责任是沿着一种向上的方向,从下级部门到上级部门,从民众到政府。上级部门不对其下属负责,他们甚至也不必去解决下属部门的技术性、细节性问题。这一制度的各种不切实际之处就这样在最下层累积起来,理论与实际严重脱节。

所有这些情况使得在税收体系中无法推行连贯的经济政策。其运作反而取决于通行的社会价值观、地方绅士的权力以及习惯性做法。田赋管理反映了传统中国社会有许多自相矛盾之处。它既不是一个完全有秩序的、和谐统一的社会,同时也不是完全没有理性的社会。税收法律依据情况的不同,有时候非常僵化、严格,有时候又非常宽松。

现代的对于明代管理腐败进行批评的人们力图造成这样一种印象,那就是这些腐败完全是明朝官僚反人民的一个巨大的阴谋。这既不是事实,也是不公平的。在下文中,我们将会看到有许多明朝的官员在其施政过程中都是尽力去实现公平与公正。事实上,在他们的著述中已经把大多数陋习揭露出来了。但是他们的努力无法弥补基本制度的缺陷。

第一节 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

征税准备

从来没有哪一个国家一次性征收全年的土地税,这样不仅对纳税人来说是一项难以承受的财政负担,而且对于管理物资与资金的地方政府来说也有巨大的压力。明代的税收分几次交纳,通常来说不会少于4次〔1〕。

在16世纪,税收的最后截止期限依地区不同而不同,要视地方习惯而定。但地方官员为了管理上的方便总是进行一些小的变动,以便他们能够在截止期限内完成税收解运。赋税的大宗通常是主要作物收获后立即征收,在这时候,土地所有者最容易筹集到现钱。南方的大多数县,征收开始于农历十月末,相当于公历11月或12月初。而在山西的一些地方,征收开始于农历年初,但先期交纳的两部分为“丁站”之役,而田赋的大宗却是在夏秋两季征收〔2〕。在山东,役银在农历五月征收,有时也在六月,这时小麦和大麦已经收获〔3〕。

在长江三角洲,征收时间比较复杂,每石平米(见第三章第二节)同时包括白银、棉布、粮食,长运和地方对拨费用也包括在内。例如,在嘉定县,平米一石,先征银0.33两,秋末起征。明年农历正月之初,征北运米,这包括为京师征收的漕粮。然后轮流征收解运地方的本色或折色,这部分数量不大。所有这些都必须在阴历三月、四月完成,有时拖到五月,这样就使得税收征纳不会拖到农忙季节。棉布或者其替代物,在其收获后征集〔4〕。

为了防止运输漕粮到北京的船只由于春天的洪水而耽搁,朝廷分别于1564和1570年两次下令要求漕粮务要在年底之前终兑完毕〔5〕。这给地方官员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他们不得不相应地修改税收征纳时间表。

每个纳税户的税额依据实征册来计算。至少理论上要求算出一个极其精确的比率,以保证同本县税额完全相符〔6〕。从1583年起,所有各省和直隶各府都编辑了《赋役全书》〔7〕。《赋役全书》罗列了所有的赋役及耗派项目,一直到县一级。其目的是固定十年内的年度预算,下次编辑再行修改。然而,固定的预算也只是一个指导性方针,实际征收时每年都要调整。

在每一个县,漕粮、南粮、北边粮以及对拨地方的额度都差不多是固定的。任何一项税收都可以部分折纳银两。折纳的数量与折纳比率由上级部门决定,有时候也必须修改。解运方式与折率的变化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地方一级的征收,每一个纳税户的数额也要重新计算。

在浙江的一些地区,知县对纳税田土进行分类,下等瘠田的税收永久折银。仅在一些县的中心地区的纳税田土还部分地收纳实物,因此还受折纳比率的影响〔8〕。

地方坐办和额外的里甲需索也同样影响到税收分摊。因为在原则上,每一种税收都必须平摊到每一个纳税人、每一亩纳税田地之中。南直隶徽州府的“坐办”很多,数额虽小,但很频繁。为了减少文移之烦,知府要事先从罚赎金中拿出资金先行动支抵解。这些小额征需料价积累到一定数量,知府就会把它们合并分派到下属各县。同时,府里还要多征收额外之费以弥补府库预先垫付的费用。因为这一做法有违常规,1557年,巡抚下令将其废除。从那以后,凡坐办一应钱粮,立即逐项行县,府衙派征于每个税户的期限通常为两个月〔9〕。

征税准备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文书工作,这主要集中在县一级。1558年的法令规定每一纳税户事先要从知县处得到钱粮文册(被称做“由帖”,有时也称为“青由”)〔10〕,其形制标准由户部确定。但因为各地税收法规不一,无法对各县统一标准,因此地方官员有必要制作他们自己的钱粮文册〔11〕。另外,各户发给青由之后,其一时加派,也要一例均派,知县另给印信小票,解释加派的性质、加派的授权部门及折纳比率〔12〕。一个中等的县大约有20000纳税户,人口多的县可能超过100000户,但是一个县税收部门的吏书人员一般不会超过6人(实际上,除了文书职役之外,还有非正式的帮手,可参见第四章第四节)。

知县的事务性工作很多,包括确定税率,配合上级部门安排税粮解纳,佥派民间税收代理人,分派税收解运,调整税收期限,进行税收听证。知县总是过多地忙于这些事务,很少去关注税收过程中一些技术性、细节性问题。钱粮文册通常是留给书算手一类文书人员去准备,但对其又缺乏监督。这些下层吏书长年操持部门的日常事务,蠹橐其中,作弊钱粮,这是明代行政管理上的一个突出特点,也成为弊孔多端的重要原因〔13〕。大约在1582年,赵用贤(1535—1596)考察了其故乡南直隶常熟县的情况后指出有些小户土地被洪水冲毁,钱粮应予开除,但如果他不重贿“世主其籍”的猾胥,则要照纳无误〔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