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比师娘更给力(第4/9页)

芮恩施说:我知道你是顾维钧,可你为什么要打扮得这么古怪?

顾维钧道:是这么回事,今天是我们中国的万圣节,嗯,化装,你知道的。

芮恩施问:小顾,你们中国是不是在和日本进行秘密谈判?

顾维钧腾地跳了起来:这是谁泄露的?真是太不像话了,怎么连这么机密的事情都给泄露出来了呢?老芮啊,你看我们中国人,真的没法子管理啊,连“二十一条”都泄露给你了,这样下去怎么能行啊?这样下去不行的。

芮恩施纳闷地问:啥叫“二十一条”?

顾维钧正色道:老芮,虽然我们是朋友,但我是受过特殊训练的外交人员,我是绝不能告诉你的,“二十一条”分山东四条、南满和东蒙七条、汉冶萍公司两条……无论你怎么向我打听,我都绝不可能告诉你,不信你问好了。

芮恩施:我真的没有问你……是你自己在说。

顾维钧:哈哈哈,老芮,你唬不了我的。你假装不问我,实际上是在旁敲侧击,想引诱我说出来,第一条是不是日本人提出来,让中国承认日本接收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啊,第二条是不是山东省或沿海地带的所有土地岛屿,无论何种名目,概不得租让他国啊,第三条是不是……

就这样,顾维钧一口气将“二十一条”全部背诵了一遍,然后用期盼的目光,看着美国公使芮恩施。

芮恩施却是搔头又摇头:小顾,我真的没有问你,你为何要说这么多?

你个缺心眼的……顾维钧怒不可遏,穿上外衣,戴上假胡子,冲出门去了英国大使馆,找英国驻中国公使朱尔典。见面后,顾维钧义正词严地警告朱尔典:朱尔典,我知道你们英国,处心积虑地想打听到“二十一条”的详细内容,但我是个有着高素养的外交人员,绝不可能告诉你第一条是中国承认日本接收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啊,也不可能告诉你第二条是山东省或沿海地带的所有土地岛屿,无论何种名目,概不得租让他国啊,更不可能告诉你第三条是……又一口气背了一遍。

朱尔典在顾维钧坚决不告诉的时候,拿起铅笔,埋头在桌子上狂写,写完后拿给顾维钧:小顾,这是不是日本人对你们提出来的“二十一条”?

顾维钧接过来一看,大惊:泄密,泄密,这是严重的泄密事件,你们英国佬搜集情报的能力,真是让人震惊啊。

【09.比“二十一条”更卖国】

事隔多年,顾维钧回忆“二十一条”事件时说:

日本此次所提二十一条,包罗万象,集众大成,势力由东北、内蒙以至闽、浙,权利由建铁路、开矿产以至于开商埠、内地杂居,甚至第五项要求政府机关设立日本顾问,两国用同一军械,警察由日本训练,小学用日本教师,日本僧人到内地传教,凡此苛刻条件,思以雷霆之压力,一鼓而使我屈服。若使随其所欲,直可亡国。幸我府院一心,内外协力,得此结果,亦是国家之福。世人不察,混称二十一条辱国条件,一若会议时已全部承认者,不知二十一条中之第五项各条不但辱国,且有亡国可能,已坚决撤回不议,而所议定者不满十条。世人对此交涉不究内容,以讹传讹,尽失真相。

顾维钧在这里说,日本人提出来的“二十一条”,基本上等于没签。但人民群众基本上认为你就是签了,这让当事人极为郁闷。

那么,这个“二十一条”,到底都有哪些条款,竟然搞得这么扯皮?

夫“二十一条”者,总计五号二十一条。

第一号是有关山东问题的,共计四条:

1.中国承认日本接收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

2.山东省内或沿海地带的所有土地岛屿,无论何种名目,概不得租让他国。

3.由日本建造从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线的铁路。

4.从速开放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供外国人居住贸易。

第二号是关于南满和东蒙(即当时的内蒙古)的事项,共计七条:

1.将旅顺、大连的租界期及南满和安奉两条铁路的期限,均展延为九十九年。

2.日本人在南满、东蒙可租赁土地用于工商业和耕作。

3.日本人在南满、东蒙可任意居住往来和经营工商业。

4.日本人在南满、东蒙各地获得矿产开采权。

5.在南满和东蒙地区,欲允许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款,并将南满、东蒙各项税课作为借款抵押时,中国政府须先经日本政府的同意方能办理。

6.中国政府如在南满、东蒙聘用政治、财政、军事顾问或教习时,必须尽先与日本政府商议。

7.将吉长(吉林——长春)铁路的管理经营权委托于日本政府,期限九十九年。

第三号是关于汉冶萍公司的,共计两条:

1.两国约定,将来将汉冶萍公司作为合办事业,不经日本政府同意,该公司所属一切权利、产业,中国及该公司均不得自行处分。

2.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附近矿山,不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许外人开采,无论直接间接影响到该公司的举动,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只有一条,也就是让袁世凯惊呼“小日本欲亡我中华”的那一条:

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更凶,是中国外交人员始终未曾让步的,共计七条:

1.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各方面的顾问。

2.日本在中国内地所设有的病院、寺院、学校等,中国一概允许其拥有土地所有权。

3.日中合办必要地方的警察,或在此等地方的警察官署中,聘用多数日本人,以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4.中国所需军械半数以上须由日本采办,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的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采买日本材料。

5.将连接武昌与九江、南昌的铁路,及南昌到杭州,南昌到潮州的各线铁路建造权,让与日本。

6.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如需外国资本,先向日本协议。

7.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

以上就是“二十一条”的全文。这些条文无不杀气腾腾,苛刻至极,却硬是被袁世凯举重若轻,化解于无形。

可要是这么说,就会有人反对了,如果说袁世凯并没有在“二十一条”上签字,那为何国人皆指袁世凯卖国呢?

这个,这个……这个对于袁世凯的指责,是因为在东京,又有人提出了比“二十一条”更狠辣的“十一条”,提出“十一条”的人为了脱身,就拼了命地把屎盆子往袁世凯脑壳上扣,最终导致袁世凯无罪空负千载骂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