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近代民族主义思潮中的国家认同(第6/11页)

《新民说》的中心理念是要以“利群”二字为纲,建立一个“合群”的中国。[41]“群”在梁启超的思想中是一个由多种层次的国民自治群体所形成的公共关系:

吾试先举吾身而自治焉,试合身与身为一小群而自治焉,更合群与群为一大群而自治焉,更合大群与大群为一更大之群而自治焉,则一完全高尚之自由国平等国独立国自主国出焉矣。[42]

梁启超的民族国家理想不仅建立在国民自主的基础上,而且还建立在社会的、地方的自治基础上,只有社会形成了各种自下而上的自治群体,一个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民族国家才有可能出现。在晚清,由于国家与社会都刚刚从传统的共同体里面分离出来,因此二者并没有相互分化,而是形成了现代“群”的不同层次。正如汪晖所指出的,梁启超思想中的“群”既是现代的民族国家,又是高度自治的民间社会。[43]社会与国家之间不仅不是对抗的,反而形成了一个积极互动的公共“群”的网络。

从上引梁启超的那段话可以看到,“群”的建构是从“自身”出发,从身边的小群渐渐扩展到大群,乃至国家,虽然有着强烈的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路径依赖”,但结合梁启超对公德与私德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群”所建构的不再是儒家式以“自身”为中心的私人关系,而是以“自身”(国民自主)为基础、以“群”为中心的公共网络。梁启超指出,中国的旧伦理与西方新伦理的区别在于:旧伦理讲的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则一私人对于一私人之事也”,而新伦理讲家族、社会、国家,“则一私人对于一团体之事也”。[44]梁启超是敏锐的,一语道破了中国为何无法建立“群”的问题所在:中国的传统伦理只有处理特殊私人关系的私德,而缺乏超越私人关系的普世性的公共伦理观念,尤其是民族国家观念。他大声呼唤国民的公德,试图建立一种国民的公共信仰,以国家为共同的认同对象,以此形成民族国家的凝聚力。

梁启超的国民共同体,究竟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还是道德共同体?[45]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作为现代的民族国家,它是应该像自由主义所理解的那样,仅仅是一个实现世俗政治目的如富强、民主、自由的“程序共和国”呢,还是像社群主义所希望的,犹如古希腊城邦那样的具有集体道德目标的“公民共和国”?国民所认同的是一个世俗的政治族群呢,还是拥有公共善的道德共同体?在梁启超“群”的共同体之中,国家对于国民来说,不是工具性的存在,它本身就是一个具有自我目的的“群”。国民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不仅拥有法律的、政治的和意志上的自由,而且也有对共同体忠诚的义务,这就是公德。

然而,公德何以产生?虽然梁启超认为公德的形成有赖于个人的私德(“一私人而无所私有之德性,则群此百千万亿之私人,而必不能成公有之德性”[46]),但他进一步指出,仅仅只有道德教化还不足以培养对共同体的信仰,他相信对于建立“群治”即民族国家政治秩序而言,由宗教而形成信仰是必不可少的。梁启超发现,中国的佛教由于其教义具有兼善、入世、平等、自主、知性和超越等特征,对于建立现代的民族国家信仰是极有帮助的。[47]从这里可以看到,梁启超所要建立的民族国家共同体,是以世俗化的国民信仰为纽带的,人们之间不仅有利益的关系,也有情感的关系,人们通过政治参与,对“群”尽个人的义务,对国家共同体保持忠诚。这种现代的公德与传统的儒家道德观不同,是非道德的政治美德。它不是整全性的伦理,不涉及何为善的价值问题,只是体现为政治性的公共美德:尚武、进取、自尊、忠诚、坚毅、合群。

从这个意义上,梁启超可以说是中国的马基雅维利。他将政治与道德分离,又把它们结合起来。他在政治的模具中重铸美德,以政治美德为核心,希望建立一个法国式的国民信仰。梁启超所设想的共同体区别于传统儒家以仁为中心的道德理想国,也与社群主义具有公共善的城邦世界不同,它既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又是一个道德共同体,确切地说,是一个以政治美德为中心、以国民信仰为纽带的政治伦理共同体。这表明,梁启超的自由民族主义,虽然广采百家,但从其核心理念而言,更接近西方共和主义的“公民共和国”理想,而与现代自由主义的“程序共和国”有所隔阂。

3.个人与群体

在国民共同体中,个人与群体的关系如何?作为一个自由民族主义的先驱,在梁启超的论述中,是以国家为本位,还是以个人为本位?至今为止关于梁启超的研究中对于这一点意见是比较分歧的。[48]然而,这一问题的理论前提,假设了一种化约主义和主体论的立场,那么,在梁启超的思想中,是否有这样的理论预设呢?他是如何理解和阐释个人与群体、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的呢?

个人主义的出现是一个现代性的事件,它是传统社会中社群主义瓦解的历史产物。按照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的研究,人类共同体的政治道德有三种模式:社群主义、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前现代社会是一个社群主义的社会,每个人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在共同体中的位置,社群与个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为主体的互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都是现代才出现的历史现象,它们都是以欧洲思想中特有的本位论为后设条件的。在中世纪,上帝是世间万物的本位,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个体渐渐替代上帝成为世界的主人,占据了本位,于是就有了个人主义;而集体主义不过是对个人本位的反弹,是反个体的集体本位主义,它与传统的社群主义中和谐的群己关系是很不同的。[49]在欧洲,既然个人主义是从社群主义中蜕变而来,在其早期便依然带有社群主义的历史痕迹。罗伯特·贝拉(Robert N.Betlah)在其名著《心灵的习性》(Habits of the Heart)中说,欧洲早期的个人主义受到古典共和主义和基督教传统的很大影响,将个人的自主性置于道德与宗教责任的背景之下。它与霍布斯、洛克开始的后来发展为功利主义的本体论的个人主义是很不同的。[50]简单地说,早期的个人主义是一种非个人本位的个人主义,受到了传统的社群主义的浸染;而从霍布斯、洛克那里发展出来的个人本位的个人主义,如今在现代社会占据主流地位,用麦克弗森的话说,是一种“占有性的个人主义”。[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