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两种国家认同:共和爱国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第2/11页)

民族性与邦国主义(民族主义)的二元对立,成为张佛泉思想的基本立论。为了强调二者的区别,甚至到了某种偏执的程度。张佛泉在文章中引用被霍布斯鲍姆称为“民族主义理论双父”之一的卡尔顿·海斯(Carleton Hayes)的论述:民族主义乃是根据民族性达到族国(national state)的学说或运动,内含着民族性与爱国心(patriotism)的感情结合。他认为海斯的民族主义理论里面,依然有民族性的成分,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他坚持说:“邦国主义,几乎可以说是个纯粹的政治名词,与民族性属于文化的或ethnic(族群)范围不同。”他所理解的邦国主义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民族达到主权国的理论或运动”,其中最主要的目标是获得政治的主权。这样,通过对民族主义的“去民族性”,张佛泉获得了一个纯粹政治内涵的邦国主义。这个“去民族性”的民族主义,显然更接近政治性的爱国主义(patriotism)。

张佛泉的邦国主义,不仅是政治性的爱国主义——如果仅仅如此,可能与威权主义的国家主义无法划清界限——而且是具有共和主义倾向的爱国主义。他补充说,邦国主义不仅追求主权,而且追求自治,“邦国主义与争自由(liberty)是发自同一源泉的”。易言之,邦国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原则是内在一致的:“我们如不否认‘人当人’的原则,则我们亦不能否认‘国当国’的原则。”二者的背后,都是启蒙运动所奠定的自主性原则。邦国主义与民主主义,是双生的理想,同以争自由为依归,是同一个事物的两面。“二者所悬的理想,同是‘自由’,或更确切地说,‘自主’。”与胡适等其他的中国自由主义一样,张佛泉将建立现代的民族国家共同体置于追求民主政治共同体的政治目标之下加以理解,与法国革命一样,中国的民族国家与民主政治是同一个共同体的两面。在这两篇文章里,张佛泉对此作了学理上的细致论证和阐释。

个人的自由和自主,一旦放大到整个民族国家,就体现为自治。自治成为张佛泉邦国主义思想的核心原则。民主作为现代国家的大规模自治,要比城邦或地方的小规模自治困难得多,如果不借助民族主义的力量,是很难实现的。当时中国不少的自由主义者,比较轻视民族主义,认为它是中国民主化的障碍,但张佛泉认为民族主义作为一种强大的动员和整合力量,能够帮助民主在国家范围内实现大规模自治。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如果已经获得自立的民众还没有形成一个由具有自我意识的公民组成的民族,那么,这种政治法律变革就会缺少原动力,已经建立起来的共和体制也会缺乏活力。为了促进这场政治变革,需要一种能强有力的赋予这种变革以意义的观念。它应比人民主权和人权概念更能打动人心和激发热情。这个空白就由‘民族’观念来填补。”[6]

邦国主义可以帮助民主在现代国家实现大规模的自治,那么,如何实现自治呢?张佛泉引用英国政治学家缪尔(Ramsay Muir)的话说,现代国家大规模的自治,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国民对政治须有训练;二是在自治的社会当中,国民在感情上首先须有真实的结合。所谓“感情上真实的结合”,乃是指形成一种民族精神。“在欧洲或在全世界,唯一能拥有自治成功的国家只是那些有优越的民族精神的国家。”

谈到民族精神,听上去有点像德国的浪漫主义,费希特就是将德国的民族精神解释为对德国历史中特有的文化宗教传统的认同。不过,张佛泉并不赞成这种浪漫主义的民族精神。相反,他认为既然民族性与邦国主义有区别,那么邦国主义的民族精神也应该是“去民族性”的。中国历史上多的是民族性情感,但并没有因此形成中国的民族精神和现代民族国家。现代的邦国主义情感,不一定必然包含民族性情感。那只是一种政治的爱国心,或者说公民意识。张佛泉说:“邦国主义唯一的特质是国民愿在同一独立政体下合作的意识与决心。”这种政治的爱国主义,不是对自己祖国无条件、无选择的认同,而是对特定的理想共同体的认同。这一特定的共同体,就是自由主义心目中以自由民主为内涵的共和政体。

当张佛泉说民族精神不包含民族性,不以民族历史上特有的文化、语言、宗教这些自然因素为认同对象时,他所说的民族精神实际上就接近卢梭所说的普遍意志(general will)。普遍意志是一个纯政治性的概念,是通过契约而形成政治共同体的公民们所产生的公共政治理性和政治文化。就像当年梁启超感慨中国人缺乏形成现代国家之“群”所必须的“公德”一样,张佛泉也认为中国历史上虽然有丰富的民族性遗产,但并不能以此为基础建立一个现代的民族国家,因为中国缺乏“那种积极的、有目的的、有意识的、肯定的、坚决的‘普遍意志’,愿在一种自治的组织下彻底合作的意志”。而这一政治共同体所必需的普遍意志的形成,一方面有赖于良好的政治制度之建立,另一方面取决于公民意识和公民气质的养成。事实上,就在张佛泉写文章探讨中国如何形成邦国主义的同时,他在《独立评论》和《国闻周报》上,也写了大量的文章,讨论中国的政制如何改革、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法、民治的“气质”如何养成等重要议题。在他看来,就像民主政治的自治需要邦国主义来推进一样,邦国主义的民族精神和普遍意志也需要宪政的制度性前提。民众是否能形成普遍的参与热情、是否具有认同国家共同体的公民意识、这些公民的德性如何,同样取决于制度是否优良。[7]

继承了梁启超国民民族主义传统的张佛泉,所构想的现代民族国家,事实上也是一个共和主义式的公民宗教共同体:公民们在民主宪政体制之下,通过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在政治基础上形成公共的民族精神和普遍意志,即对自由和人权这些基本政治价值的共同信仰。张佛泉说:“我们必须将民族主义放在道德基础上面,使它成为一种人人可以信从的健康的伦理原则。”这一道德基础就是民族主义与人权运动“这两者所悬的理想,同是‘自由’,或更确切地说,‘自主’”。自由或自主,便是张佛泉心目中理想邦国的公民宗教,它是邦国主义的道德基础。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张佛泉的邦国主义背后,虽然有其道德基础,但这一道德基础,并非文化意义上的宗教或伦理价值,而只是政治层面上的公共理性或政治美德。这是一种弱的价值预设,一种仅仅限定在政治共识的普遍意志,颇类似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如果说罗尔斯为了回应文化多元主义的挑战,不得不将宗教、哲学和道德的价值选择放逐到私人领域的话,那么,张佛泉为了与自然主义的族群民族主义或文化民族主义划清界限,确保将民族主义的目标与自由主义的诉求结合起来,也是将文化的价值问题搁置在民族主义问题之外,拒绝任何民族性渗透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