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中世纪欧洲和日本 (1000~1500年)(第2/5页)

因此,大约从1000年起,欧洲人处于利用天然水路把大众日常消费品运输到市场的有利地位。当然,在多风暴和被洋流困扰的西北欧水域变得非常安全之前,造船和航海技术还有待改进。船舶驾驶的关键技术在维京人时代就已经改进了,例如,效率高得多的船尾舵补充了船尾桨。从此造船业发展和繁荣起来,后来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描述的经济专业化优势在中世纪欧洲自然增长了。贸易和商业几乎影响到社会的每个阶层,因为农民和市民以及地主都能从小商贩、手工业者或店主手里买得起一些工具和其他生活必需品。换句话说,市场关系比附着于土地上的亚洲更深入地渗透到欧洲社会肌体之中。欧洲手工业生产相应地也比其他地方更适合粗陋水平和廉价市场的要求。

政治巩固

整个中世纪,各种重叠的管辖权互相争夺统治权。罗马教皇与帝国的继承人和查理曼的后继者都声称对整个基督教世界——实际意思是只有拉丁基督教世界——的普遍领导权。民族国家的君主、封建王公、各级地方封建领主、城市(在欧洲边缘地区)甚至氏族和自由村庄,都互相争夺权威、权利、豁免权、管辖权等。

我们把1000~1500年欧洲政治演变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皇帝(即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者,他的头衔起源于查理曼的篡位)得到大多数德意志和部分意大利主教的支持,力图把所有地方性的统治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实际上,法国、英格兰、西班牙、苏格兰、斯堪的纳维亚、波兰和匈牙利等王国一直自行其是。为了统治德意志和意大利,历代皇帝都有很多事情要做。从1059年开始的第二阶段,罗马教廷带头寻求教会的纯洁和改革运动。这次改革剥夺了皇帝任命德意志和意大利(部分地区)主教的习惯权力。长期的斗争开始了,在斗争过程中,教皇与意大利南部新兴的诺曼王国、意大利中部和北部的城市结成联盟,以便找到所需要的军事力量,抵御一连串愤怒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从北部发动的入侵。但是,到1254年,帝国权力彻底崩溃了,剩下罗马教廷作为唯一声称拥有拉丁基督教世界普遍统治权的一方。

教皇的权威很快便与法国和英国的民族君主制发生了冲突,以前英法通常只是松散地结盟,作为反对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声称拥有基督教世界最高领导权的不确定形式。1303年,当法国国王的部下绑架教皇卜尼法斯八世时,既没有遇到教会的反对,也没有遇到世俗政权的报复,新的权力平衡得到了明显的证明。不久,教皇和西欧各国的国王进行了讨价还价,结果教皇放弃了不经国王协商就可以任命主教的权力,作为回报,国王同意教皇代表可以向本国教士征收特别的捐税。实际上,国王和教皇共同合作,削弱地方的管辖权和独立性,特别是双方都希望削弱教俗贵族的权力和势力。

但是在德意志和意大利,事情朝着另一个方向发展。面积狭小的意大利城市国家和各种王公的权限取得了主权国家的许多属性。1273年,经过长期大空位之后,哈布斯堡家族的鲁道夫当选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从此,直到1806年皇位被废除为止,除了少数例外,哈布斯堡家族的成员连续占据皇帝的宝座。他们的权力与其说依靠帝国的头衔,倒不如说依靠位于德意志东南部的奥地利的世袭领地。

帝国有气无力地复兴后不久,它的获胜对手罗马教廷遭受了严重的挫折。教皇克里门特五世及其后继者把教廷设立在法国南部小城阿维尼翁(1307年),因此,变成法国国王的亲密盟友,有时甚至是其代表。扭转这种局面的努力却导致阿维尼翁和罗马两个敌对教廷的建立(1378~1417年)。只有通过全体主教会议才能恢复统一,该会议由皇帝西吉斯蒙德(1414~1417年在位)召集,在瑞士的康斯坦茨城举行。类似的普遍教皇君主制再也不能在这种经历中幸存下来。

在转向关注中世纪欧洲文化巩固之前,代表制和议会制政府的发展必须先交代一下。这种独特的政治组织制度有两个源泉。一方面,教会法认为,主教必须由主教区内的全体教士选举产生,共同关心的事务必须通过教会领导人会议协商解决,无论是在地方性的宗教会议上还是在全体主教会议上。特别是在14世纪,相互敌对的教皇都声称拥有对教会的最高领导权,教会改革家阐述了详细的观点,论证利用宗教公会议解决争端的方法。有些人甚至争辩说,所有合法权威都应该来自被管辖区域内的人的同意,这些同意由指定或选举出来的代表表达出来。这种思想随时可能转化到世俗政府,这些世俗政府的统治者与其臣民之间的传统关系为议会发展的第二个来源提供了条件。各级王公贵族不得不一直与其附庸协商,特别是在进行新的重大活动之前。最初,这种协商主要发挥两种功能:解决贵族随从之间的争端,详细讨论是否进行特定的军事行动。此外,现在还应该加上批准“协助金”,即王公贵族为了某些公共事业而需要的货币捐纳。

随着时间的推移,协助金变得越来越重要。许多骑士或骑士领地占有者(去世的骑士未成年的幼子)向领主交纳货币,代替应召亲自服役。因此,骑士军役有时被折算成固定的货币。这使国王能够招募一批领取军饷的作战人员,就事情的性质来说,他们对国王的服从高于对分布全国各地的地方领主的服从。

但是一旦货币事务变成国王与其附庸之间协商的主题,那么把城市代表也纳入宫廷似乎就是明智的,当然,市民也是最肥沃的现金来源。市民代表通常与贵族地主代表分开,就座于一个单独的房间或“等级”里。高级教士也组成一个单独的等级,因为他们也处于教皇的领导下,与世俗权威具有特别的法律关系。用这种稍微偶然的方式,欧洲每个重要王国的国王或王公就王国境内所有重大利益问题与代表协商就变成了习惯,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税收问题,还有其他普遍关心的事务,因为代表们很快便发现,直到国王纠正弊政,或者至少承诺这么做,他们才应该批准新税收。

通过这种代表制度,欧洲国家内部重大的利益冲突都找到了或多或少有效的表达场所。农民利益的代表很少,城市手工业者也是被遗忘的人群。但是在涉及有产者和纳税人的大多数事务中,他们的声音还是能够被听到的。

因此,欧洲的政治巩固措施就把社会中的最活跃成分以其他文明国家所没有的方式卷入了政治过程。统治者、地主和商人之间比较密切的合作因而得到了保障。例如,任何欧洲政府很难像中国明朝皇帝那样,不顾诸如船主和水手等大规模集团的利益,禁止建造任何航海船只。公共行政官员虽然有些犹豫不决,但是总体上有效地保护臣民经济利益的意识已经深深地扎根于欧洲政府的机构之中。从这个意义上看,像贸易和商业一样,欧洲各国政府都是非常普遍的,但是也正是基于同样原因,它们能够适应新的经济企业形式——特别是当革新似乎可能带来额外的税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