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静:十年·十人(第2/3页)

杀害她的人叫勾海峰,一名夜班出租司机。张高平在电视里看到这期节目报道后,曾向狱方反映吴晶晶案中致死的手段、地点、抛尸方式与王冬案极为相似,未获重视。他被调入新疆服刑。

除了张高平,没有任何人怀疑过这个勾海峰与王冬有关,他杀害吴晶晶的案件在浙江轰动一时,很清楚地被界定为“没有前科,孤立,偶然”的激愤杀人。这个身高一米八的东北汪清人,案发时三十六岁,有过一次婚姻,在家乡有一个十岁的女儿,有女友。他的弟弟认为他是一个“很照顾家人,也很孝敬父母”的人,只是“脾气有点暴躁”。

查看当年的媒体报道,都是勾海峰叙述他与乘客吴晶晶如何“发生口角”。他说吴晶晶如何辱骂他的命不值钱自己的命才值钱,并诅咒他迟早被车撞死,到了家门口不肯下车还在骂他,他伸手去给她开车门时,她“挠”了他一下,激发他愤怒导致杀人。当时侦查也做此认定,对外公布。

以致舆论讨论重心都在“不要歧视外地司机”,“如何克制情绪避免口角发生”等等。这也成为勾海峰一审被判死刑后上诉的理由,认为吴晶晶有过错。

不过,细看二审判决书,会发现此说法有严重疑问。

裁定认为,“勾海峰称其停车打开车门后与吴晶晶发生激烈争吵,吴大声指责勾,后两人又发生互打,但本案并无附近其他人员发现或听到吵打声音的证明;被害人家楼旁有宽阔的通道可供汽车进出,被害人又携带较多的东西及手提电脑,但勾海峰带公安机关指认的所谓被害人要求停车并发生争执的地点,却距被害人家有较远的距离,且相对偏僻。案内材料反映被害人平时胆小且性格内向,尸检报告亦未发现有严重打斗痕迹。勾海峰上诉称其因服务态度及车费问题遭被害人辱骂、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而杀人,不仅没有证据证实,而且与本案实际不符”。

直到勾海峰因“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后,关于他“作案动机不明”的争议,仍然持续很久,在临刑前最后一次采访中,他说自己以往乐于助人,只是“一时暴躁”,没有任何“劫财劫色”的动机。

能确知的事实是,勾海峰用手猛扼被害人吴晶晶后,又用坐垫套上的绳子勒被害人颈部,带至偏僻处,“出于逃避侦查”,将她脱光衣服,头朝下抛至三米深的窨井之中,将衣物抛入水中,此时的吴晶晶并未真正死亡,根据尸检报告,她是因溺水合并压迫颈部而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他将女孩随身带的一包换洗衣服扔到学校附近垃圾桶,试图混淆侦察方向。并拿走女孩的手机、手提电脑、MP3和数百元现金,送给自己在杭州打工的弟弟。而王冬案里,钱包里的钱也全部被拿走了,始终没有找到。

这两个案件的审核人都是聂海芬。

聂海芬,1962年出生。

当年媒体报道,2000年以来,她主办及牵头主办的杭州市区重特大案件三百五十余起,一审判处死刑的三百余起,“准确率达到百分之百,她审核的预审案件,移送起诉后无一起冤假错案及无罪判决案件”。

采访中,叔侄二人都说,预审阶段没有女性提审,看过照片后都说没见过这位女警官。但当年接受电视访问时主角是她,讲述了参与侦破“5·18奸杀案”时,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进而从“细节”入手,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

张高平说他唯一一次有轻生的念头,就是看到这期报道之后。

他和侄子二人的描述中,口供是通过“七天七夜不让睡觉”、“鼻孔插烟”、“跪鞋底”、“打耳光”等刑讯逼供手段得到的。不过,张高平说他最痛恨的不是刑讯逼供,“也许打是没有办法了,他们真想破案”,他最不能接受的是被陷害。再审中认定“侦查机关违法使用同监犯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

袁连芳,1962年生,杭州本地人,当过锅炉工,干过销售,熟悉的人说他能说会道,有些文化。因为与女友贩卖黄碟被判刑六年,之后被留在看守所,熟知内情的人说,“三年以上刑期的人留所服刑,只有一种可能,就是留作耳目”。

“耳目”的意思是,在看守所侦查情报。

袁连芳是张辉号子里的“老大”,有烟抽,有牙刷用,有菜吃。他比张辉更熟悉案情,画出作案路线要张辉记住,好指认现场,不听话让人踢他的下身。在判决书上,他还向法庭出示证明,说张辉曾“神态自若”地谈及杀人经过。他的减刑书上写多次配合警方“工作”,这些“工作”帮助他得到十个月的减刑。

我拨通袁连芳电话时,听到他声音迟缓吃力,查资料才知道,2011年春节,他因高血压中风,几个一起打麻将的人把他送到了医院,有一阵子失去了语言和咀嚼能力。在电话里问他案子的情况,他说不清楚,不记得,把电话挂断。

我的同事在杭州找到他的住处,他一个人住在一个六七平米的房间里,一张单人床,一张小桌子。松弛虚胖的脸,说话有些吃力,眼皮耷拉得很厉害,吐字不太清楚,没人照顾他,他独自住,问他这几年怎么过的,他说“不知道”。墙上挂着巨大的他年轻时的照片,同事再问为张辉的案件作证的事情,他指了指脑袋,说:“我已经不知道了,我生了病,过去的事情不记得了。”同事说请你回忆一下,他说:“不愿意想过去的事,不开心。”

同事的信里说“他双手放在腿上,耷拉着脸坐着,脸上没有歉意,没有惶恐,也没有畏缩。只是一点生命力都没有了,好像任何一种情绪都能耗尽他所有的精神”。

2002年,河南发生灭门惨案,为被告马延新辩护的人是一位叫朱明勇的律师。马廷新说认罪书是自己牢里的老大袁连芳写好,威胁让他抄的,朱找到马旧日的日记和其他记录,发现语言规律和认罪书里面完全不一样。马廷新没有什么文化,“的得地”分不清楚,“他全部都是用‘白勺的’。但在认罪书,用法都非常规范,不符合马廷新的语言习惯”。

2008年的4月17日,打了五年官司,经历两次检察院抗诉后,法院排除非法证据,马廷新被无罪释放。这个事件被《民主与法制》报道,在新疆服刑的张高平和张辉几乎同时在报道中看到“袁连芳”的名字,“毛发直竖”。张高平向监狱检察官申诉后,张飚检察官向河南查询袁连芳的背景,确认与杭州袁连芳为同一人,但他之后的推动数年无果,退休前他向张高发交代,“你去找一个叫朱明勇的律师,只有找到他,才能救你的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