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政治学(第2/2页)

一种未经反思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人生,一个无从选择的幸福生活不是真正的幸福生活,而只是“被幸福”。

正义是幸福的保障

在所有关于国民幸福总值的讨论中,一个被有意无意忽略了的话题是正义和幸福之间的关系。

胡鞍钢在《构建中国国民幸福指数》一文中这样写道:“构建GNH指标体系不仅要包括HDI(Human Development Index,人类

发展指数)所反映的内容(人均GDP、预期寿命、教育成就),同时也应该把政府治理、环境适宜度、安全感、社会资本、收入分配等衡量发展的重要指标纳入其中。”

另一位外国学者则主张用九个领域来评估幸福,这九个领域是:心理健康、社区活力、文化、时间使用、政府管理、生态、生活标准、身体健康以及教育。

没有人否认上述指标的重要性,但是在排除掉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权利这些价值之后,就只能以国家能力为保障,政府善念为驱动,才有可能自上而下地开展幸福工程。

正义与幸福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与诡辩家色拉叙马霍斯就“什么是正义”展开激辩,后者的论点我们耳熟能详: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让人深思的是,就在两人唇枪舌剑、激烈交锋的当口,苏格拉底突然话锋一转,说:“我们现在再来讨论另一个问题,就是当初提出来的那个‘正义的人是否比不正义的人生活得更好更快乐’的问题。”苏格拉底认为,这个问题比“什么是正义”更重要,因为它事关正义与幸福的关系。没有人会否认自己想要幸福,可是如果正义的人最终不会得到幸福,那么人们就没有理由成为一个正义的人。

正义的人是否最终会获得幸福?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只有在制度上保证正义和幸福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才有可能让正义的人勇于前行,让不义的人失去动机。否则,回避公平正义,奢谈幸福本身,即使兑现再多的幸福指数,依旧不能改变这个社会的“不正义”底色。

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里,幸福的定义只能交给每个个体自己去回答,但是对于不幸是什么,人们却可以达成许多基本的共识。在古希腊文里,“幸福”一词为“eudaimonia”,它由eu(美好)和daimoon(精灵)组合而成,意思是“好精灵的呵护”,也就是中文里所说的吉星高照、万事亨通。

人之一生不可能总是吉星高照,人类繁荣很容易受到运气的影响,这是几千年人类史一再重复的主题:我们也许会受到“社会偶然性”的摆布,比如在奴隶制时代不幸降生在一个奴隶的家庭,或者有幸生在21世纪的中国却不幸降生在云南山区一个麻风病的家庭;也许会受到“自然偶然性”的摆布,比如天生残疾、不良于行;也许会受到“幸运偶然性”的摆布,比如在田野里散步却不幸被陨石砸中之类的极小概率事件……

各种不由我们主观选择所掌控的“不幸”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我们的幸福,人类政治历史的一个主要努力方向,就是通过理性的生活设计,尤其是通过公平正义的政治制度的建立,尽可能地“排除”社会偶然性和“减少”自然偶然性的任意影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说:“在公平的正义中,人们同意相互分享各自的命运。”

罗尔斯把正义称为“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其功能是为了在社会的基本结构层面指导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及对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之所以把正义的活动领域限定在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因为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影响是如此深刻、广泛以及自始至终。

正义原则在社会基本结构层面上只负责分配“基本善”,清单上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基本善既不等于尊严也不等于幸福,它们只是实现尊严和幸福的社会基础以及必要条件,用罗尔斯的原话来说,它们是“每一个理性人都被推定想要的东西,无论一个人的理性生活计划是什么”。

对比目前流行的各种“国民幸福指数”,我们不妨把罗尔斯的基本善称为“国民尊严指数”。如果说旺楚克国王想要建立的是“幸福的国度”,那么罗尔斯心仪的却只是一个“正义的社会”。

不久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参加广州团讨论时,曾经用优美而感性的语言去形容“幸福”:幸福在老百姓那像花儿一样,政府是要创造幸福这个“花儿”成长的阳光、土壤、空气。按照我的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要想让幸福像花儿一样绽放,首先就要营造正义的阳光、土壤和空气,只有正义的制度才能确保幸福的实现。只有在基本公正得到解决的国家里,才能真正有意义地谈论幸福感和国民幸福指数。

(201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