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章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第4/6页)

第一:资本在农业上作为一种独立的和主导的力量,并不是一下子普遍出现的,而是逐渐在各个特殊生产部门内出现的。它首先占领的不是真正的农业,而是畜牧业特别是牧羊业之类的生产部门。牧羊业的主要产品羊毛,在工业兴盛时最初经常会提供一个市场价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只是到后来才归于平衡。例如,十六世纪英国的情况就是这样。 第二:因为这种资本主义生产最初只是偶然出现,所以,不可能提出任何论据来反对下述假定:资本主义生产首先只控制那种由于自己的特殊的肥力或特别有利的位置,一般说来能够提供级差地租的土地。 第三:即使假定,在这种生产方式(事实上,它以城市需求比重的增加为前提)出现时,土地产品的价格高于生产价格,例如,十七世纪最后三十多年英国的情况毫无疑问就是这样,那末,只要这种生产方式从农业简单包括在资本之下的状况稍有发展,并且只要那种必然会同这种生产方式的发展结合在一起的农业的改良和生产费用的降低一旦发生,土地产品价格高于生产价格的情况,就会由于反作用,即土地产品价格的下降而趋于平衡,例如,十八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情况就是这样。 因此,用这个传统的方法,是不能说明作为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的地租的。不论地租最初是出现在怎样的历史情况下,它一旦扎下根来,就只能在前面已经阐述过的现代条件下发生。 最后,关于产品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还应该指出:资本化的地租即土地价格,从而土地让渡的可能性和土地的让渡,会随着这种转化而变为重要的要素,因此,不仅从前有交租义务的人能够转化成独立的农民这样的所有者,并且城市的以及其他地方的货币所有者也能购买土地,以便把土地租给农民或资本家,而享有地租即他这样投入的资本的利息;因此,这种情形也会促使以前的剥削方式,所有者和实际耕作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地租本身发生变革。

V.分成制和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

在这里,我们就要结束我们对地租的一系列研究。 在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只是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占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甚至在最后一个形式即货币地租上,——只要它是纯粹的,也就是说,只是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一这种情况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实际上也是如此。 分成制可以看成是由地租的原始形式到资本主义地租的过渡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经营者(租地农民)除了提供劳动(自己的或别人的劳动),还提供经营资本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除了提供土地,还提供经营资本的另一部分(例如牲畜),产品则按一定的、各国不同的比例,在租地人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在这里,从一方面说,租地农民没有足够的资本去实行完全的资本主义经营。从另一方面说,土地所有者在这里所得到的部分并不具有纯粹的地租形式。它可能实际上包含他所预付的资本的利息和一个超额地租。它也可能实际上吞并了租地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或者从这个剩余劳动中留给租地农民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但重要的是,地租在这里已不再表现为一般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只使用本人劳动或者也使用别人劳动的租地人,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一部分劳动工具的所有者,作为他自己的资本家,要求产品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也不只是根据他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且作为资本的贷放者,要求得到自己的一份。 古代土地公有制的残余,在过渡到独立的农民经济以后,还在例如波兰和罗马尼亚保留下来。这种残余在那些地方成了实现向比较低级的地租形式过渡的借口。土地一部分属于单个农民,由他们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则共同耕种,形成剩余产品,它部分地用于公社的开支,部分地作为歉收时动用的储备等等。剩余产品的最后这两部分,以及最终全部剩余产品连同生长这个剩余产品的土地,都逐渐为国家官吏和私人所掠夺;原来的自由农民,有义务共同耕种这种土地的土地所有者,这样就变为有义务从事徭役或交纳产品地租的人,而公有地的掠夺者则变为不仅是被掠夺的公有地的所有者,并且也是农民自有土地的所有者。 我们用不着在这里深入研究真正的奴隶经济(它也要经过各个阶段,从主要为自身需要而从事经营的家长制,一直到为世界市场而从事经营的真正种植园制度),也用不着深入研究土地所有者自己花钱耕种,占有一切生产工具,并剥削不自由的或自由的、付给实物或货币报酬的雇农的劳动的大地主经济。在这里,土地的所有者,和生产工具的所有者,从而和包括在这种生产要素里的劳动者的直接剥削者,是合而为一的。地租和利润也是合而为一的,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分离是不存在的。在这里体现为剩余产品的劳动者的全部剩余劳动,都直接被全部生产工具(其中包括土地,在原始奴隶制度形式下也包括直接生产者本身)的所有者所榨取。在资本主义观念占统治地位的地方,例如在美国的种植园,这全部剩余价值被看成是利润;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还不存在,同它适应的观念也还没有从资本主义国家传入的地方,这全部剩余价值就表现为地租。无论如何,这个形式都不会引起什么困难。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不论把它叫什么),即他所占有的可供支配的剩余产品,在这里是全部无酬剩余劳动被直接占有的正常的和主要的形式,而土地所有权就是这种占有的基础。 还有小块土地所有制。在这里,农民同时就是他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则是他的主要生产工具,是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这个形式下,不支付任何租金;因而,地租也不表现为剩余而的一个单独的形式,尽管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般已经发展的国家,同其他生产部门比较,它也会表现为超额利润,不过这种超额利润,和劳动的全部收益一样,为农民所得。 土地所有权的这个形式的前提是:正如在上述各种更古老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下一样,和城市人口相比,农村人口在数量上还占有巨大优势,因此,尽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般已取得统治地位,但相对地说还不大发展,从而在其他生产部门内,资本的积聚也是在狭小界限内进行的,资本的分散仍占优势。实际上,农产品的绝大部分,在这里必须作为直接的生活资料,由它的生产者即农民本人消费,并且只有除此以外的余额,才作为商品进入同城市的贸易。在这里,土地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不管是怎样决定的,级差地租,即质量较好的土地或位置较好的土地所享有的商品价格的余额部分,在这里显然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一样,必然是存在的。即使这个形式是出现在一般市场价格根本还没有发展的社会状态内,这个级差地租也还是存在;这时,它表现为超额的剩余产品。不过它是流入了那些在比较有利的自然条件下实现自己劳动的农民的口袋。正是在这种形式下,土地价格也会作为一个要素,加入农民的实际生产费用,因为随着这个形式的进一步发展,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土地会作为一定的货币价值来接受,或者,因为在全部财产或其构成部分的不断变动中,土地会由耕种者自己购买,所需的钱则大部分用抵押的方法得到;因此,在这里,土地价格这个无非是资本化的地租就成了一个作为前提的要素,从而地租也就好象同土地的肥力和位置上的任何差别无关而独立存在着,——但正是在这里,一般说来,我们要假定绝对地租不存在,就是说最坏土地不支付地租;因为,绝对地租的先决条件或者是产品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以上的已经实现了的余额,或者是超过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但因为在这里,农业的经营大部分是为了直接生活的目的,土地对大多数人口来说是他们的劳动和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所以,产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达到它的价值;但是,由于活劳动的要素占优势,这个价值照例高于生产价格,虽然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这个余额,也会因盛行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国家中非农业资本的构成很低而受到限制。对那些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来说,一方面,虽然他是小资本家,资本的平均利润却不会表现为经营的界限;另一方面,虽然他是土地所有者,地租的必要性也不会表现为经营的界限。对他作为小资本家来说,只有他在扣除实际的成本之后,付给自己的工资才是绝对的界限。只要产品的价格足以补偿他的这个工资,他就会耕种他的土地;并且直到工资下降到身体的最低限度,他往往也这样做。至于他作为土地所有者,那末,对他来说,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已经消除;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只有和同它分离的资本(包括劳动)相对立,才会表现出来,因为它阻碍资本的投入。当然,土地价格的利息(通常还要付给一个第三者,即抵押债权人)也是一种限制。但这个利息可以由资本主义关系下将会形成利润的那一部分剩余劳动来支付。所以,在土地价格中和在为土地价格而支付的利息中提前支付的地租,只能是超过农民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劳动以上的已经资本化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不过这个剩余劳动不会实现为商品价值的一个与全部平均利润相等的部分,更不会实现为超过这个实现为平均利润的剩余劳动的一个余额,即超额利润。地租可以是从平均利润中的扣除额,甚至可以是平均利润中唯一实现的部分。要使这种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能够耕种他的土地,或购买耕种的土地,不必要象在正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那样,使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提高到向他提供平均利润的程度,更不必提高到提供一个固定在地租形式上的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的程度。所以,没有必要使市场价格提高到同他的产品的价值或生产价格相等的水平。这就是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谷物价格所以低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的原因之一。在最不利的条件下劳动的农民,他们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白白地送给了社会,它既不参与生产价格的调节,也不参与一般价值的形成。因此,这种较低的价格是生产者贫穷的结果,而决不是他们的劳动生产率的结果。 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英国的自耕农,瑞典的农民等级,法国和德国西部的农民,都属于这一类。在这里,我们没有谈到殖民地,因为那里的独立农民是在不同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 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也就是对下述生产方式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工具的所有权是手工业生产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样。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这种土地所有权灭亡的原因表明了它的限度。这些原因就是:它的正常的补充物即农村家庭工业,由于大工业的发展而被破坏;处在这种耕作下的土地已经逐渐贫瘠和枯竭;公有地(这在一切地方都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第二个补充物,并且只是因为有了公有地,小块土地所有制才有可能饲养牲畜)已经为大土地所有者所霸占;种植园经济或资本主义经营的大农业加入了竞争。农业上的各种改良一方面降低了土地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要求较大的投资和更多的物质生产条件,这些也促进了上述土地所有权的灭亡,例如十八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情况就是这样。 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 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用于耕种的资本。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 小农业在它和自由的土地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地方所特有的弊病之一,就是由于耕者必须投资购买土地而产生的。(这同样适用于这样一种过渡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大土地所有者首先投资购买土地,然后作为自己的租地农场主来从事经营。)由于土地作为单纯商品在这里取得的可以变动的性质,财产的变动也就增加了,因此,对每个新的一代来说,在每次分配遗产时,从农民的观点看来,土地都要重新作为投资出现,也就是说,成为他所购买的土地。因此,土地价格在这里也就在各项非生产费用中,或在单个生产者的产品成本价格中构成一个特别重要的要素。 土地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因而是提前支付的地租。如果农业是按资本主义的方式经营的,土地所有者只得到地租,租地农场主对土地除了支付这个年租外,不再支付别的什么,那末,很清楚,土地所有者自己为了购买土地而投入的资本,对他来说,虽然也是生息的投资,但与投在农业本身上的资本毫无关系。它既不是在农业上执行职能的固定资本的一部分,也不是在农业上执行职能的流动资本的一部分;它不过为买者提供索取年租的权利,但是和这个地租的生产绝对无关。土地的买者把这个资本正好是付给出卖土地的人,于是卖者就放弃他对土地的所有权。因此,这个资本不再作为买者的资本存在;它已不再为他所有;所以,这个资本已经不属于他能以某种方式投在土地本身上的资本。无论他是用高价或低价购买土地,或者白白得到土地,都不会改变租地农场主投在农业经营上的资本,也不会改变地租,而只会发生这样的影响:对他来说,这个地租是表现为利息还是不表现为利息,或者是表现为较高的利息还是表现为较低的利息。 例如,拿奴隶经济来说。在这里,为购买奴隶而支付的价格,不过是提前支付的、资本化的、将从奴隶身上榨出的剩余价值或利润。但是购买奴隶付出的资本,不属于用来从奴隶身上榨出利润或剩余劳动的资本。恰好相反。这是奴隶主已经放弃的资本,是他可用在现实生产上的资本中的扣除额。对他来说,这已经不复存在了,正如用于购买土地的资本对农业来说已经不复存在一样。最好的证明是:这个资本要在奴隶主或地主再把奴隶或土地卖掉的时候,才会重新出现在他们手里。不过,这时对买者来说,同样的情况将会出现。他已经购买奴隶的事实,还不能使他立即剥削奴隶。他只有进一步投资到奴隶经济本身中去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同一个资本不会二重地存在,既在土地卖者手中,又在土地买者手中。它从买者手里转移到卖者手里,事情就此完结。买者现在没有资本,而有了一块土地。这个新的土地所有者,会把由这块土地上的实际投资所生出的地租,算作他不是投在土地上,而是为取得土地所付出的资本的利息,这一情况丝毫也不会影响土地这个因素的经济性质,正如某人曾经为购买利息率为百分之三的统一公债而付出1000镑这一情况,和那个用其收入来支付国债利息的资本完全无关一样。 事实上,购买土地的货币,和购买国债券的货币完全一样,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