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疑犯(第2/2页)

“这也太夸张了吧?”我笑道。

“是有点。不过,”他回答道,“现在他们的三段论法就是这么推导出来的。”

“也就是说,作案的人留下了红拇指印。”

“而某人的指纹与此吻合。”

“因而某人即是这件案子的案犯。”

“噢,多么完美的三段论法!”我说道。

“完美?”桑戴克带着疑问的语气,说道,“这一推断的前提条件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案子真是由指纹的主人做下的吗?’这一点并没有得到证实。”

“如此说来,指纹作为证据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了。”

“也不是这么说,”桑戴克答道,“我的意思是不要随意夸大指纹对确定案犯的意义。指纹对破案无疑是很有价值的。就目前这个案件来说,假如没有这个拇指印,那么任何人都有作案的嫌疑,这也就意味着没有任何线索。正因为有了这个拇指印,怀疑的对象才被锁定在诺柏本人或者某个能够获取其指纹的人。”

“这么说来,你觉得我的那套理论是说得通的啰?”

“当然,”桑戴克答道,“打一听你说起,我就一直在思考这个理论是否可行;而你所打听到的这条新线索也增加了它的可能性。你还记得我说过的那四个假设吗?即诺柏、华科、约翰.霍比或其他人都有可能作案。现在还未排除前三个人的作案嫌疑,因而可以先不去考虑‘其他人’的可能性。假如排除指纹的证据,那么约翰.霍比的嫌疑最大。他可以取得钻石,因为他拿着保险柜的钥匙,而那两个人则没有这项条件。可那个拇指印却让诺柏百口莫辩;不过,以你的理论推导,约翰.霍比还是不能被完全排除掉。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分析:约翰.霍比的钥匙能够打开保险柜获取钻石,因而他可能成为作案者。可假如那枚指印是在他锁上柜子之后留下的,那也就意味着在他再度打开保险柜之前,某人也打开过。而这个人也可能是盗贼。

“法律指控诺柏.霍比的基础就是那张纸上留有的拇指印。但并没有证据能够说明他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钻石的。假如他并没有盗窃的行径,那么便不可能在那一时段留下自己的指印。

“但也不排除这样的可能:约翰.霍比事先已取得了诺柏的指纹,作案时便加以利用。如果这种假设成立的话,那他就是盗贼。

“而华科.霍比虽然也有可能取得诺柏的指纹,可并没有证据显示他能够取得霍比先生的备忘录或者钻石。因而指控他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所以我们辩护的关键点就在于,”我强调道,“诺柏是否有打开保险柜的可能性?而霍比先生是否可能使自己的备忘录上留有沾着诺柏血渍的拇指印?”

“没错,”桑戴克肯定道,“这些都是要深入分析的重点,虽然还有其他的疑点,但一时还无法弄清楚。诺柏的房间已被警方搜查过了,在那里并没有发现复制的钥匙或万能钥匙;不过这并不能说明问题,他也可能在得知拇指印被发现后,将钥匙处理掉了。至于另一个问题,我曾经问过诺柏,他说已经不记得自己是否按过这样的血指印,所以这两个问题都没有确切的线索。”

“那霍比先生应对钻石的失窃负有怎样的责任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不予考虑。”桑戴克答道,“他没有负担任何义务,也没有疏忽之处,所以他并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讨论了许久之后,桑戴克觉得有些累了,便回房休息去了。只留下我一个人独自苦苦思索这起谜案,越想越觉得案情错综复杂,扑朔迷离。倘若桑戴克今晚所说的这些便是他脑中所想,那么为诺柏洗冤的可能性实在微乎其微。而他对指纹论提出的那番质疑,恐怕也不会受到法院的采纳,但此前他却对诺柏下了那样的保证。我知道我的这位朋友并不是意气用事的人,不可能平白无故说出那样的话。因而我确信他一定隐藏了某些我未曾获知的线索信息。想到此处,我便不再多想。弄灭了烟斗,上床睡觉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