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指纹(第5/6页)

“然而话说回来,这个指纹不是被告留下的,又会是谁呢?

两者是那样的相似,已经为我们证实,那个指纹绝对不是他人所留。所以我认为,这是一种蓄意的伪造,目的在于使被告成为嫌疑的焦点,通过这样的障眼法保障真正罪犯的安全,使他逍遥法外。这种说法得到证实了吗?是的,我现在就握有一些强烈支持它的证据。

“首先,就是刚才已经被我提及的一个事实。血指印和真正的指纹在大小上存在差异,既不是被告的指纹,也不是其他任何人的指纹,而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它是伪造品。

“其次,制作伪造品需要特定的某种器具和材料,而其中的一样就是被去掉纤维的血液,这也已经在箱底被发现了。

“第三,指纹的确有被伪造的可能性。因为在被告的十个指头中,曾经按下过指纹的就只有两个拇指。而这个血指印恰巧就是其中的一个拇指的指印,而不是其他任意一个手指。

“第四,在这血指印上发现的某个罕见的特征,恰好与指纹模内指纹的特征相同。因此,可以断定,假如这个血指印是伪造的,那么它必定是模仿指纹模里的指纹做的。而指纹模内指纹上有S形的空缺,可以看出是由纸本身的瑕疵所造成,而血指印上的空缺则无从解释,所以可以肯定,它就是指纹模中指纹的复制品。

“然而,这又引出了另一个关键问题:如果血指印是指纹模内指纹的复制品,那么伪造者首先必须要取得指纹模。你们也听到过霍比太太的故事,事实上,那个指纹模确实曾经神秘失踪,而后又出现了。显然,一定有人曾经私下将指纹模拿走,又在一段时间之后放回去。现在,有关伪造的推论,在每一个点上都得到了充分的证实,并且与已知的事实完全相符。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关于血指纹即真指纹的说法,没有获得任何证据的支持,仅仅是一个立足于粗糙假设上的观点。

“由此,我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被告是清白的,我们已经向陪审员提出了最完整、最具说服力的证明。”

说完,安萨塔坐回了座位,只听从旁听席那边传来一阵隐约的掌声。法官打个禁止的手势,顿时,整个法庭再一次陷入沉寂,只有挂在墙上的壁钟还在滴滴答答地响着。

此时,坐在我一旁的朱丽叶显得异常激动,“他获救了,里维斯医师!噢,上帝啊!他一定可以被无罪释放的!”她开始低声欢呼,“他们现在一定也清楚他是无罪的了。”

“嘘!耐心一点,”我回答道,“结果很快就出来了。”

海迪.普勒先生已经起身,投向陪审员一个果断的眼神,之后,他以真诚而极具说服力的姿态,开始了他的演说:“法官阁下与各位陪审员:就像我先前所说的那样,这个案子所表现的是人性丑陋的一面。不过在这里我无须再提,因为相信你们对于这一点也早已了然于心了。现在,我的责任非常单纯,那就是要揭开重重诡辩下的阴谋,将事实的真相挖掘出来。

“首先,这个案子其实非常单纯。有人用复制而来的钥匙打开了保险柜,偷走了里面的贵重物品。因为曾经有两个人保管过保险柜的钥匙,所以罪犯有机会进行复制。当主人发现保险柜里的钻石不翼而飞时,只看到里面留下的这两个人当中一人的拇指印。主人在最后一次关上保险柜的时候,里面根本没有拇指印。而且根据拇指印的特征,我们推断那个人是左撇子;并且指纹来自左拇指。各位先生,这些事实都是如此清晰明了,相信没有任何一个头脑清醒的人会对它产生怀疑;而我认为,任何一个头脑清醒的人,都会得出一个唯一可能的结论——在保险柜里留下拇指印的人,就是那个盗走钻石的人。而事实告诉我们,在保险柜中发现的拇指印,正是本案被告所有,因此可以断定,被告就是盗走钻石的人。

“当然,辩方的确也提出了一些新奇而炫目的证据,用以解释这些已经相当明显的事实,甚至还发表了一些牵强附会的科学理论,并且向我们展示了一些诡谲的戏法,但是我觉得,所有这些都只不过是一种哗众取宠的做法,不应该出现在法庭这样严肃而正义的场所。哦,也许我们这位律师是给大家表演了一个有趣的助兴节目,想让大家在严肃的法庭中解解闷儿。甚至可以说这样的表演是具有启发性的,可以让我们大开眼界,看到他是如何将单纯的事实创意性地扭曲和歪解。然而,除非你认为这起盗窃事件是一个精心策划的恶作剧,而罪犯则是一个厚颜无耻、足智多谋、拥有超凡知识和技能的家伙,否则你所能得出的结论就只有一个:那个保险柜的确是被被告打开的,而里头的钻石也是被告盗走的。那么现在,各位先生,我诚挚地请求你们,慎重考虑自己保障人民安全和幸福的责任,就像你们的誓言所说,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我相信,你们唯一可能的裁决,便是被告有罪,因为他犯了他被控告的罪行。”

海迪先生的一番慷慨陈词让法庭再度有了一阵小小的骚动。陪审员此刻正用期待的眼神看着法官,好像在说:“法官大人,我们现在要相信哪方所说的?”

法官沉着冷静地坐在那里,手上不停地翻动他的笔记,比对各种证据,并不时地画上记号,写下注脚。最后,他抬起头来,以坚定而具说服力的声音对陪审员说:“各位先生,我想没有必要为分析证据而花太多时间,你们已经亲耳听到了那些令人叹服的解析和陈词。另外,辩方律师已经对证据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勘验比对,相当公正而清楚,我在这里不多加赘言,做无谓的重复,我只是想要说一些对各位在考虑判决上有所帮助的看法。

“相信不用我多说,各位都应该看得出,控方律师在引用科学理论时,明显有些牵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误导,唯一的证据就只是立足于指纹专家对指纹鉴定的理论之上。与此相反,罗伊医师和桑戴克医师则从事实着手,站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推断和分析。

“在对所有证据详加剖析之后,正如辩方律师所言,整个案子最终归结于一个单一的问题上:‘在霍比先生的保险柜中所发现的指纹,到底是不是被告所留下的?’如果是,那表示被告至少曾经违反法律将保险柜打开过;而如果不是,则表示被告与本案无关。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必须提醒你们,你们是本案唯一的裁判,这是你们的责任。我的论述仅供参考,你们必须自行裁定是接受或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