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橱鬼(第2/14页)

袁适略带惊讶地问:“怎么称呼?”

“赵馨诚。”其实刚见面握手寒暄的时候我就报过名号,想来他没往心里去。

他盯着我看了一会儿:“韩松阁教授旗下有个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团队,听说负责人是个姓赵的民警……”

我勉强笑了一下,算是承认。

“这样啊,那沟通起来就简单了。”袁适冷笑的时候隐约露出一口整齐洁白的牙齿,香水和着口气清新剂熏得我脑仁直抽搐,“不会说……难道你没发现这一系列案件中存在的犯罪标记?”

我偷着瞄了眼手表:“没。”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观察是智慧最重要的能源。”他停了一下,见我没搭腔,继续说道,“仔细观察这三个案子就不难发现,三名被害人,全都是左撇子。”

我愣了愣:“哦……所以呢?就说明有人在实施连环谋杀?”

袁适对我的反应有些失望:“罪犯选择的侵害目标是特定人群,这非常值得关注。要知道,左撇子只占全部人口的百分之九不到,这个范围已经相当窄了。而在海淀的辖区内,连续死三个左撇子的几率能有多高?”

“那……我们是应该对辖区内所有的左撇子进行监控喽?”我抚摸着下巴上的胡子茬儿,发现负责做记录的小姜眼都直了,一脸的景仰与崇拜。

“对,所有的左撇子,既可能是潜在的被害人,又可能是凶手本人。”袁适侧过身,口气清新剂又喷了我一脸,“罪犯是男性,二十到三十五岁之间,单身或离异,独居,有固定住所,左撇子,同时也擅用右手,智商明显高于常人,受过高等教育,从事技术型工作,记者、作家等自由职业者的可能性更大,经济状况良好,穿着前卫,喜好深色的皮质服饰,有正常的社交圈子,但与家庭成员关系不好,儿时父母对其管教不严,存在一定的恋母情结,有特定的心理性性功能障碍……其他的还不是很确定,如果再出现一起案子,相信就可以对他的心理特征进行更全面的分析。”

说着,他已经合上笔记本电脑,往挎包里收拾东西:“我要提醒你们,罪犯的冷却期就快结束了,必须抓紧。他的下一个目标肯定是惯用左手的女性!GoodLuck。”

“稍等!”我连忙站起身,“袁博士,我不是质疑您的观点。可仅凭现有的证据并案,会不会仓促了些?我觉得……池、方案与宋案还是有很多截然不同的地方,不能排除是有两名罪犯。”

袁适拎起包,似乎在努力降低智商以便与我对话:“一千个人心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只有莎士比亚真正了解这个复仇的王子。”

望着他悠然离去的背影,我喃喃道:“小姜,最后这句话就不用记录了。”

“啊?啊……那……”姜澜紧张地翻阅检查着记录本,“那袁博士最后那句话的意思是……”

“无论是哈姆雷特,还是克劳迪斯、波洛涅斯、奥菲莉娅、霍拉旭……不过都是作者虚构出来的提线木偶罢了。”不知是因为百感交集还是午饭吃得不合适,我感到胃里莫名地不舒服,“袁大博士的意思是:对于罪犯而言,他就是神。”

02

“复检完成了,结果没有出入。”老何把验尸报告递过来,“你们看第一次尸检记录就行。”

尸体检验报告

京公海法病理字[2006年]79号

绪论

委托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北部队

委托人

乔东

委托时间

2006年10月24日

简要案情

2006年10月24日18时许,樊佳佳(女,13岁,北京人;2006年10月20日报失踪,并由花园路派出所立案受理,受理登记见附件一)在海淀区花园路小月河沿域东向400米下河道台阶处被他人发现死亡。

页脚粘着若干张黄色的随意贴,第一张写着:失踪案受理时间为报案后二十四小时,即受理时间为21号。

老何在等面条端上来,顺便解释道:“尸体被发现时面部朝下。运气得很,没打水,保存完好。那儿肯定是第二现场。从弃尸位置来看,凶手有可能是在夜晚抛尸,眼神不济或是没借着月色,所以误抛在下水方向的台阶上了——费了半天劲儿把人运到小月河,白忙。”

二、检验:

该尸体检验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鉴定所副主任法医师何靖诚等承担。于2006年10月24日,在双榆树尸检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病理学类)》对其进行了尸表及解剖检验,其主要检验所见如下:

死者上身着红黄相间圆领套头毛衣,内穿白色长袖内衣,下身赤裸,仰卧位于解剖台上。尸长158厘米,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呈暗红色,显于尸体背部未受压处,指压退色;尸僵已缓解。

头面部:颜面部轻微皮内出血、肿胀;黑色头发,发长40厘米;角膜中度混浊,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0.5厘米;双眼球睑结合膜见点、片状出血点;口腔黏膜见针尖状出血点,牙齿无松动,舌突出于齿裂间1厘米,口鼻腔见血性分泌物溢出;额部及双侧眉弓部见散在片状皮内出血;鼻背部见一处1X1厘米表皮擦伤。

随意贴上标注的是:从被劫持到被害不到四天——绑架?但没勒索赎金。

“从尸僵的缓解程度以及角膜的情况来判断的话,这孩子应该是死于大约三十小时前,也就是二十三号的白天。口、鼻腔的检验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其他面部的零散伤痕应当是尸体被抛落时撞击造成的。”

颈项部:颈前部甲状软骨角左上方0.5厘米处见一处1.5X0.5厘米皮内出血伴轻度表皮剥脱;右胸锁关节上方0.5厘米处见一处0.5X0.5厘米类圆形表皮剥脱;右颈部平甲状软骨角胸锁乳突肌处见一处1X0.4厘米皮内出血伴轻度表皮剥脱。

另,颈前部于喉结部见一处宽2厘米、深0.5厘米索沟,色苍白,水平向双侧颈后走行,呈环行闭合,索沟最宽处于左耳下为3厘米,索沟间见血性水泡、皮内出血及表皮剥脱。

胸腹部:未见损伤。

背臀部:未见损伤。

四肢部:未见损伤。

随意贴上标注的是:被勒了很长时间才咽气,过程痛苦。

检验说明

该尸体检验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鉴定所副主任法医师何靖诚等承担。于2006年10月24日,在双榆树尸检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病理学类)》对其进行了尸表及解剖检验,其主要检验所见如下:

尸表检验所见

死者上身着红黄相间圆领套头毛衣,内穿白色长袖内衣,下身赤裸,仰卧位于解剖台上。尸长158厘米,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呈暗红色,显于尸体背部未受压处,指压退色;尸僵已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