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空中作战的组织(第4/5页)

与国防直接有关的民航活动

这类活动就是储备能直接用于国防的,即用于独立航空兵和配属航空兵的手段,储备的人员以转变为独立空军核心的轰炸和空战专业人员。

民用航空在利用各种航空设施时,训练飞行员,并在实际航空活动中储备这些人员,这就是国防机关可以加以利用的民航活动。如飞机,只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就能很快当作作战飞机使用。国防机关正是看到了这些民航活动可以适应国防需要,所以对民航的发展产生兴趣。至于训练飞行员,国防对民航提出的唯一要求就是在战时立刻做好动员准备,平时保证军事训练以满足作战需要,这些活动应由国防机构进行领导和监督。国家还应就此对民航部门发放一定数额的补贴,补贴的数额,以正常训练和保持一名飞行员的费用为最大限额,为求节约,补贴金额可在限额以内浮动。

至于飞机本身,即使在军事航空界也存在一种误解,认为民用飞机不能用于军事目的,两种飞机应具有不同的特性。我称这种意见为误解,因为即使不考虑其他,事实上地球上没有一个国家富裕到能保持一支随时可以出动的充分的军事航空力量,一切国家不论贫富,都不得不将它的民用航空力量用于军事目的。

从绝对意义上说,一架能满足军民两方面要求的飞机对任何一方都不是完美的。对这点没有异议,但绝对的事不存在,在实践中我们永远努力在两个极端间求得妥协。这种妥协对军事航空是有利的,理由是:它依靠经常在活动的民用航空,就能始终掌握最新式的飞机,如果完全依靠自己,就会发现常常装备着老式飞机。

误解还来源于军事航空使用的飞机几乎全部要求性能极高,而民航用的飞机只是中等性能。我要强调,空战的飞机,除个别空中作战活动外,并不要求性能极高。战争是由大批的人和机器进行的,只要是大批的,则不论是人或机器,中等性能的要优于最高性能的。在讨论独立空军时,我曾指出它要求有中等性能的飞机,多少类似商用飞机性能。因此,军事航空能使用民用飞机,加装一些特殊的但不是超级的设备,而民用航空也不难满足这些条件,并能从其与军方建立这种关系而得利。考虑到每架军用飞机每天的活动费用,就能立刻得出军事当局对一架民用飞机活动一天所应支付的最大补贴额,这种考虑足以说明军事航空能给民用航空多大的补助。

这种财政补助应当包括在军事航空的经费份额内。随着民用航空的发展扩大,这种财政补助将逐渐减少,最终将减到最低限额,同时保持着一旦发生战争,能吸收民航成为一支有效打击力量的能力。这种为军事航空利益而支出的财政援助应完全由军事当局掌握,因为它是唯一适当的机构,能决定民航的物资和活动应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用于军事。

不仅如此,军用航空还可以更多合作来促进民航发展,可以委托民航担负一些非纯军事的活动,如训练飞行员、机械员、维修人员。总之,各种非纯军事的专门技术训练,都可以由民航承担。飞行员不论军民都应成为飞机的主人,机械员不论军民都应懂得发动机,并了解如何使其保持运转。因此,所有航空技术训练都可以承包给私营企业,这样就可以减轻军事机关的负担,降低开支,并刺激私营企业的发展。

军事航空能促进民用航空发展,同时又保证了自己的利益不受干扰,前提是二者的不同权益能够明确区分,互助协作,消除对于航空(尽管它还年轻)已经形成的一些成见。

与国防无直接关系的民航活动

和其他活动一样,这类活动与国防只有间接关系,不应给军事当局增加职责范围外的负担。这类活动关系国家整体利益,应由国家支持,通过按其用途分配的单独预算来体现。它涉及航空科学进步和工业进展的各方面,可以改善我国航空工业、商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由于明显的军事原因,国防部门永远不能直接参与。

国防机构能从航空科学进步和工业进展中间接获利,但它无法促进这些进展,一切从事航空科研和试验的军事机构应由经过训练的文职人员掌握。我认为它应由公共教育部监督,因为航空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并不具备特殊的军事性质。所有这类机构应向全体航空研究人员开放,不管他是不是军人,这样就可以避免垄断,一切垄断必将导致萧条。于是,军事部门如果需要某种特殊类型或具有特殊设备的飞机,它只需向这些机构提出要求,请他们研究并生产这种飞机。我相信,军事部门所获得的答复要比其他途径更快、更满意。

军事领导部门不用监督民用飞机的适航性和飞行员训练,正像它不必操心汽车的制造和管理一样。如果国家来管理这些事,它应像监督公用事业和驾驶执照那样通过某种民政机构办理。军方的介入,不仅增加了额外负担,而且会致使军航和民航产生不和,为了双方利益这是应当避免的。

为了增进人们对航空工业的兴趣,应当举办航空比赛、飞行表演、竞争、展览等,这些活动也应由民政部门或私人企业去举办,除非有军用飞机参加表演,否则军方不应介入这些活动。这类体育性和竞赛性航空活动将会发展,完全具有新特点的新活动也会出现。但是我要强调,军事部门不要介入其中,要摆脱妨碍其本身活动的这类沉重的额外负担,军事部门的事已经够多了。

我说过,国家应设立专门预算用于对国防无直接关系的民航活动,军事当局没有权力将这笔预算分配到各种活动中去。需要建立一个民政协商委员会来研究这件事,提出预算分配建议。

中央组织

根据前面几章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个管理军航和民航的中央组织应遵循下列原则。

1.配属航空兵归属陆军和海军,由它们分别提供预算。

2.为独立航空兵提供单独预算,这即是未来独立空军的核心。

3.为民用航空提供单独预算。[1]

4.将一切非军事性航空职能转交民航,减轻军航的负担。

5.由各自的组织明确规定和控制分属陆海军的配属航空兵和独立航空兵的航空兵器的数量和质量,这些组织应完全控制这些兵器的编制和使用。[2]

根据上述主要原则,中央组织可以按下述方针建立。

1.(1)陆海军配属航空兵对其所需的器材不承担航空技术职能,而由一个技术机构(我在后面将谈到)按要求的数量和质量向它们提供;(2)陆海军配属航空兵不对其人员进行航空技术训练,这种训练将由一个航空技术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