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天杀的公司(第2/4页)

红火一时的长江航运业,几十家打着外资旗号的轮船公司中,只有英国太古洋行旗下的才是纯粹的外资,它从伦敦金融市场募集到了36万英镑(约97万两白银)。1862年~1873年,在上海注册的外资轮船公司主要有旗昌(美资)、公正(英资)、北清(英资)、太古(英资)、华海(英资),实收资本金共为255.9万两,而华商在其中占到了20%,即50万两。

随着大清国洋务运动的推进,这种打着外资旗号的中外合资更为红火,从航运业扩展到纺纱、缫丝、煤气、电灯等每个工业部门。华资的比重不断上升,在琼记洋行、上海自来水公司中都占到了一半以上,而在大东惠通银行和中国玻璃公司中竟高达80%。

宝顺洋行在上海的总部大楼。西方公司带给大清的不只是高楼大厦,但最终大清公司也只学会了盖高楼大厦。

一些实力雄厚的华商,已经成为这些外资公司的个人大股东或进入了董事会。华商资本之所以向西方公司积极投怀送抱,其首先考虑的当然是利益。绝大多数外资公司都取得了很好的经营业绩。如经营长江货运保险的保家水火保险公司,1863年由祥泰、履泰、太平、沙逊、汇隆等五家英商公司在上海合资组建,它的股东不仅可得10%的年股息,还可以得到60%~80%的年红利,以至于公司最后不得不规定:只有那些能为公司拉来更多保险业务的人才能申请入股。

由英资怡和洋行1866年创立的香港火烛保险公司,注册资金为2万美金,每年赢利就相当于股本的50%,股票增值曾达到过400%。

至于轮船公司等,虽然不能如保险业那样获得暴利,但利润不仅高,而且稳。

其实,华商附股在利益之外更想找个可靠的肩膀和怀抱。作为内部人的郑观应就曾指出,华商之所以“久以资附洋贾”,一是因为“华商创始,不得其人,官亦不为提倡”,二是因为“归官创办,不能昭大信而服商人”。这其中,在士农工商中排名最低的商人得不到公权力及法律的有效保护,是导致他们投奔西方公司怀抱的主要原因。

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旗昌轮船公司。1877年3月1日,大清国资企业轮船招商局正式兼并了美资旗昌轮船公司。但是,旗昌轮船公司的华人股东们抗拒回到祖国怀抱,公然另组一家轮船公司,注册为美国公司,继续扛起星条旗,目的就是躲避大清国公权力的盘剥。

在一个公权对私权无度猎杀的环境下,一身洋皮就等于是一层铠甲,可以远离绝大多数的盘剥。对于挂靠在自己旗下的中国小弟们,洋大哥总是很讲义气,甚至不惜动用外交乃至军事压力维护自己的小弟。几乎是工商业天敌的大清国公权力,在洋皮面前立即疲软萎谢。

当然,洋皮还能获利:大清国给予外企的超国民待遇首先就体现在税收上,面对内地的层层关卡,缴纳了海关税的外企货物便能一路畅行,而民营企业就必须见庙烧香、逢山拜佛,留下重重买路钱。

从华商附股的实践来看,真正吸引中国资本的是外资公司在大清国至少能够平等地面对官府,外资公司中的华商资本能够有效摆脱国内腐败官僚的控制,在政府力量所不能及的地方(比如租界)和领域(比如外企),才能获得安全、公正、信用、廉洁等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中资未必是真的与外资情投意合,但至少在外资的怀抱中可以躲避作为中资惯常所遭遇的“家庭暴力”。

吊诡的是,这一切都来自坚船利炮下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而所谓公司在制度设计方面的完善与优越其实根本无足轻重。

4

内资与外资眉来眼去,投怀送抱,当然不是大清国的“爱国者”所乐见的。爱国者中的一部分想动用家规族法,拆散这种“跨国婚姻”,但奈何力不如人,只能干瞪眼。而另一部分人则看到了公司制在大清国救亡图存中的伟大作用,决心起而效仿。

但是,大清国情总是太强悍了。很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新生事物,到了大清国手里,都只能成为具有大清特色的变种,这样才能被勉强地接受。而在这过程中,那新生事物除了一个名字,早已被彻头彻尾地异化了。公司也摆脱不了这一命运。

最早倡议公司制的是美籍华人容闳,他是大清国的第一位海归。1867年,容闳建议江苏巡抚丁日昌组织一合资汽船公司,他还以西欧股份企业管理的方法为模式,亲自撰写了公司章程。这是中国人创办公司的第一个章程,对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股票的发行、股息的分配、股东的权利以及经营人员的产生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这种国际惯例却没有配套的融资渠道和法制环境。中国传统的集资办法是通过熟人网络进行融资,并没有法律层面的结算信用制度保障,一旦发生合约纠纷,很难获得公平的法律保障而且只能在小范围“流通”的信用,也难以聚集起现代工商业需要的大量资本。在这样的势禁形格下,依然需要政府出来做“老娘舅”,以公权力为后盾,提供信用的交易平台和监督机制。大清政府显然也没有做好放手发展自由经济的任何准备,他们更为担心公司这种“群众集会”的控制问题。在种种制约下,大清国牵手公司制,走的是一条“官督商办”的路。

美国汉学家费正清将此种官督商办称为“集盐务、西方式的股份公司以及中国传统的合伙商号等特点之大成的形式”。官督商办真是有光荣传统的,从明代开始便运用于食盐的销售。李鸿章对这个装着新酒的旧瓶是如此解释的:“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于官无涉”。

官督商办的第一家公司,就是李鸿章在1872年建立的轮船招商局。之后,即使出现了官办、商办和官商合办等各种不同形式,政府的公权力始终如同一个严父、一个保姆、一个工头或者一个总担心妻子出轨的丈夫一般如影相随,在各种各样的公司后头管理和指导(或者说干预与骚扰),这是之后形形色色的官府始终坚持不渝的工作。

5

官商共抬“公司”这个轿子,动作很不协调。

大清特色的公司制下,腐败如同瘟疫一般,蔓延到任何产权结构、任何规模的公司之中。时人曾撰文指出:“公司之善,义取平等,合众人以谋之,非以一人而专之也。中国公司以官督商办,事权号令皆出其手,任意吞蚀,莫敢谁何。诸商股息,越数岁而不一给。良法美意,以官督而悉败矣。否亦一人专制,听其经划,既患才绌,复至侵吞,名虽为商,实同官督。以君权而行之民事,安在其不败也。”其实,无论官督,还是商办,“既患才绌,复至侵吞”的现象十分普遍,如出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