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天杀的公司(第4/4页)

争吵、醉酒、乞讨、失业,这就是老外眼中的晚清世态。

在一个政治口号如同股票行情般不可捉摸的年代,公司怎么可能成为一种力量的保证呢?缺乏完整而且能够有效实施的监督机制,仅靠一个专有名词的引进,这只是皮毛进口而已,毫无本质上的意义。大清国效率低下,腐败横行,这与“公司”名称毫不相干。《剑桥晚清史》分析道:“只要公司和经理把公司资金挪作私用而不出问题,这类行为就可以作为商业投资的风险的一部分而加以容忍。这和中国官吏之以私人名义利用或滥用财政收入颇相类似。”

在法制化严重滞后和全民范围的信用缺失下,政府监管下的国有企业还可能在政敌们的制衡下有所约束,民营企业则完全处在弱肉强食的丛林生态。尤其当政府为了某种意识形态上的顾忌,担心正常的政府干预也会被扣上压制和打击的大帽子时,私有化领域变成纵横捭阖的战场,民营企业或所谓的私有化其实就成为恶棍们纵横捭阖的战场,成为远比国家资本主义更坏的权贵资本主义。而这恰恰是大清国晚期总在所有制的表面现象上折腾,最后引发大风暴的根源。

法制化的前提是法制精神,公司化的前提是契约精神,但在政治腐败、全民寻租的条件下,大清国的法制成为权力的遮羞布,公司则成为权贵资本的游乐场,商权与官权始终没有能发展出正常的关系——不是偷情,就是怨偶,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颠覆大清国的保路运动,看似围绕国有还是商办在争吵,实质上却是个各种利益集团的不择手段的博弈。公司的法制精神、契约精神乃至最为基本的“费厄泼赖”精神,早已荡然无存——实际上是从来也没产生过。

沉舟侧畔未必千帆能过,病树前头不见得就能万木尽春。即使在大清国的废墟上,公司依然似乎被诅咒了一般,在权欲的泥潭挣扎偷欢,展示的只有猥琐而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