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奖惩考绩

(一)勋奖

抗战八年期间,国军勋奖人数,计有官佐51 083人次,士兵5 610人次,外员1 707人次,行政官917人次,人民330人次,合计59 647人次。[122]国军在战时人数最多时,达500余万人,但是官兵受奖人数尚不足6万人次,实在过少。推其原因,或为申请手续过于繁复,各单位呈报主管机关后,往往需要许久才能核下,[123]缓不济急,因此各单位多采用其他奖励方式,如升迁(可不经铨叙)、自行颁发奖金等,可立即激励士气。

前述士兵受勋奖人数,仅为官佐的10%强,显示出国军一如其他国家的军队,均有重军官而轻士兵的现象。[124]国民革命军东征时,曾规定作战时凡士兵最先登城者,即升为旗官,[125]对于激发军心,颇收效果。但是似乎自江西“剿共”起,即未有奖励士兵的特殊措施,而较注重指挥官的奖励,如1932年9月进攻河南金家寨(中共鄂豫皖苏维埃的中心)时,蒋委员长曾明令各纵队,凡先占领金家寨者,此镇即改为县治,并以先占者的名字命名(后命名为“立煌县”)。[126]同月,徐源泉克复湖北洪湖,中央议划洪湖为县,以徐字“克成”命名,经徐辞让再三乃作罢。[127]翌年攻占江西瑞金后,又将新筑的几条公路命名为“恩伯路”、“介人路”和“雪中路”,以奖励作战有功的将领。[128]相形之下,对于士兵的奖励则较为忽略。流风所及,抗战期间,每次战役之后,一般部队所呈请核奖者,往往只限于排长、连长为止,而忽略了士兵的战绩。1944年8月,蒋委员长即曾针对此项缺点,加以纠正:“今后要明定条规,令饬作到:在每一次战役结束之后,我们如要保荐官长,必先保荐士兵,如仅保荐官长而不保士兵,应不予核奖。”[129]但是效果如何,不得而知。

根据军政部的统计,抗战时期官兵勋奖种类,核颁次数较多者为记功、奖章、记大功、勋章、嘉奖、奖金、记升,较少者为荣誉旗(7人次)、奖状(17人次)和武功状(39人次)。[130]显示勋奖系以个人为主,而较少对团体实施勋奖。

(二)惩戒

军官佐的惩罚,可以分为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两种。行政处分系指违反军纪、风纪等轻微犯行,根据处罚令,处以撤职、停职、记过、罚薪、检束、申诫等处分;刑事部分则指违反军律、军法,依刑事条例,交付审判后处死刑或徒刑。1937年8月28日由军政部送军事委员会颁行的《中华民国战时军律》,为抗战时期的重要法律,规定不论文武军民,在战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处死刑:不奉命令无故放弃应守之要地,致陷军事上重大损失者;不奉命令临阵退却者;奉令前进托故迟延或无故不就指定守地,致误战机,使我军因此而陷于损害者;降敌者;通敌为不利于我军之行为者;故意损毁我军武器、弹药、粮秣、舰船、飞机、场库、场坞、防御建筑物,及交通、通信机关,以利于敌,或以资敌者;主谋要挟或指使为不利于军事之叛乱行为者;敌前反抗命令,不听指挥者;造谣惑众,摇动军心或扰乱后方者;纵兵殃民,劫夺强奸者。[131]至武汉抗战时,又颁布《中华民国战时军律补充条文》。[132]统计武汉抗战期间,从一般士兵到排、连、营、团、旅、师、军长,甚至集团军总司令和战区副司令长官,均有依照此项法律处以死刑者。[133]军法的条款,概同一般刑法,但是重大的不同之处,是在战时采用“连坐法”,即“班长同全班退者,杀班长;排长同全排退者,杀排长;连、营、团、师皆如是。军长不退,而全军官兵齐退,以致军长阵亡者,杀军所属师长;团、营、连、排、班各级皆如是。”[134]1942年8月,军事委员会更制定《防制奸伪连坐法》,凡各军事机关、部队、学校中,如某级有奸伪行为时,除犯罪者应依法处分外,其直属上级如未能于事前发觉者,需受连坐处分,同级之政工人员亦同。[135]抗战时期,每逢战役发动之前,常见有指挥官对其部属颁布“如有作战不力,违误战机者,即按革命军连坐议处,决不姑宽!”之类的命令,[136]但是是否确曾实施?实施至何种程度?由于资料所限,不得而知。

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为抗战时期最高军法机构。总监部设总监(上将级)、副监(中将级)各一人,综理一切,遇有重要案件,先组织会审委员会,以将官级委员三人为审判官,其中最高级者为审判长,通常由委员长指定或圈选,其他军法官及书记等,由总监部组设。会审委员会于会审后,将结果制成判决书,由总监转报委员长裁决。[137]军法总监部实际运作的情形如何?根据战时军界人士的观察,“军法执行监,除处分逃兵之轻微罪行外,刑不及于大夫。军法不肃,是政治退化的主因。”[138]抗战时期,在华的苏俄顾问嘉梁钦(Aleksandr Ya.Kalyagin),对于国军的惩戒无法普遍施行,曾有以下的观察:

一个军长在接到攻击的命令后,可能会将部队撤至后方,放弃一个城市,而不会受到任何最轻微的处分。是谁的错?别太快下结论!必须先查“教会行事历”(church calendar),看看此人是哪一系的将领,指挥的是哪一省的军队,他是在哪一省作战,和他合作的是哪一省的部队……等等,然后才能了解真相。[139]

我们接下去要问的是,军法不肃的原因何在?责任是否在于蒋委员长一人?众所周知,自民国成立后,国民政府和地方军系的关系,一向是视双方军力的优劣而定。至抗战中期时,地方部队的数量已超过中央军甚多,造成地方军人目无国民政府的骄纵心态。无怪抗战爆发之初,政府尚能将作战不力,擅自撤退的李服膺[140]和韩复榘[141]处以极刑,但是至1939年“冬季攻势”失败后,国军统帅部尽管震怒不已,但是并未能将失职的大批将领绳之以法,因为在当时的权力分配条件下,中央如奢谈军纪,只会激起地方军人的二心而已。[142]事实上,抗战时期不仅是临阵退却,举凡军人违法失职、虐民通敌者,以及公务员贪污、走私等案件,蒋委员长一律批交军法执行总监部审判,[143]然而由于部分战区司令长官(如阎锡山、李宗仁)形同藩镇,为中央权力所不能及,谎报军情、包庇烟赌走私、搜括民间财物,所在多有,因此军法一辞,有时直流为具文,[144]但舆论则常指军法监量刑不公,偏袒地方部队,[145]专门押禁黄埔出身的军人。

实际上,根据军法执行总监何成濬的日记所载,“军校学生犯罪,均由委座令交审讯,本部从未直接检举一人,即判罪亦无一不引用最轻条文,且必须呈报委座核示,本部之权力,因有限也”[146]。因此蒋介石偏袒黄埔学生,殆无疑问,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他也有不得已的苦衷。地方军人虽然形同藩镇,但是迫于形势又不能不用,[147]对于自己培养出来的黄埔学生,自然不免寄予厚望;对于少数宠信的爱将,也就格外珍惜,即使是作战不力,依法需革职,也多随即再予起用。如战前汤恩伯在河南汉川一带“剿共”失利,被撤职,但是同年秋天,又再被起用为八十九师师长。[148]抗战时期,这类例子更多,如1937年12月,宋希濂因南京失守被撤职;[149]1938年2月,刘峙因保定之役战败被撤离;[150]1938年5月,桂永清、黄杰因兰封之役战败被撤职查办;[151]1940年2月,徐庭瑶、叶肇因桂南会战失利被撤职查办,[152]但是随即均再获起用。至于过失略为轻微者,则经常仅施以“撤职留任”的处分,[153]让其戴罪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