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退役抚恤

(一)退役

1934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官佐服役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军官、佐服役至一定限龄,即退为备役。备役者,平时除受召集外,不服军职,战时则应召重入行伍。至备役期满,则予除役。[221]此项条例定于次年3月1日施行。[222]但是由于财政、人事及战事上的各种原因,服役制度一直未能推行;退役俸及赡养金给予规定,自然也未能明令实施。[223]

直至1945年,国军才开始办理退、除役事宜,颁行陆军官佐退役俸支付手续,各级退役俸给予标准,按现行给予三分之一为率,酌量增减其尾数,使成整数。1945年3月7日,计自准尉1 500元,至上将7 000元。1945年8月,复调整退役俸数额,计自准尉3 300元起,至上将17 000元;退役人员,除每月发给退役俸外,并月给退役粮,计年将官6市斗,校官5市斗,尉官4市斗。上项退役库,每年分4期由军政部发给,校、尉官先由县市政府垫发。每期退役粮,照当地官价折发现金;如需现品时,即以代金价款,向当地县、市政府折领公粮;其代金数额规定,每市斗平均1 000元。[224]

军事委员会自1944年开始办理退、除役,由于事先未曾在技术上研究妥善,发生不少缺点,如有的官佐在去年颁布退除役命令,至今年仍未领到退除役金俸,给予受命者许多困难与损失;[225]甚至有的“今天退了,明天又进来,根本无法清查”[226]。至于每月所领退(除)役俸额,约为原薪的三分之一强,以当时通货膨胀的情形衡量,极难维持基本生活。1946年,军法总监部执行总监何成濬以上将阶级退伍,仅领得价值二条香烟的退役金。[227]无怪一位陆军少校1950年退伍时,“身上除了一纸退伍令,可谓一文不名”[228]。

至于士兵退役,国民政府时期虽曾制定若干法令,但是一直未能实施。由于士兵服役期长,常有老弱瘦衰,不堪服役,思乡心切,每趁机潜逃,因此军界人士屡有实行退伍制度的建议。[229]直至抗战胜利,实施复员,政府始正式开始办理。[230]

至于编余人员资遣费的发放,各单位的办法均不一致,视主官的政策及单位的财务状况而定。如1937年,川军刘雨卿部进行整编,共编余弱老官兵600余人,一律资遣返乡。服务4年以上者,照现行待遇给付4个月薪饷,每多一年者加薪一个月,临行前并举行盛大欢送会。由于如此安排尚合情理,故未发生意外事端。[231]又如战前孙连仲的部队在信阳奉命缩编。对于编余官兵,孙除申请中央发给三个月薪饷外,另依各人离家之远近,直、鲁、皖、豫人加发一个月,陕人加发两个月,甘、青、宁人加发三个月,作为路费。由于资遣费优厚,一些官兵甚至感激得落泪。[232]

(二)抚恤

军事抚恤,在北伐初期由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办理。1927年10月,国府奠都南京,即由军事委员军政厅恤赏科主管。1928年10月,拨隶军政部军衡司,仍设恤赏科掌管其事。1935年3月,军政部恤赏科并入铨叙厅,设抚恤科。1938年8月,伤亡人数日增,遂于军事委员会之下,设置抚恤委员会,主管军事抚恤事宜,第一任主任委员为陈调元。1939年1月,迁抵重庆,主任委员一职,改由何键接任。嗣后抗战军事进入艰苦阶段,抚恤业务的范围也日益扩大,遗族的抚慰安置与游击区战区的抚恤等事宜,均包括在内。1941年3月起,于抚恤委员会之下,陆续增设13个驻省抚恤处,分区办理抚恤事宜。[233]总计抗战八年期间,已核准给恤官兵人数,为4 972 754人(见表2-6)。

表2-6 抗战期间抚恤伤亡官兵统计表

资料来源:许高阳编《国防年鉴(第一次)》第2编,第144—146页;何应钦:《日军侵华八年抗战史》,附表4。

表2-6显示,抗战初期的战况最为激烈,伤亡人数最多,但是抚恤人数最少,显示抚恤工作形同虚设。1938年8月,抚恤委员会成立后,抚恤业务逐渐成长,至1945年时,已有四分之一强的伤亡人数获得抚恤,但是从整体来看,抚恤的范围仍未普及,抗战八年期间伤亡者中获得抚恤的比例,尚不到10%。究其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项。

(1)各部队官兵清册及详历表,因作战散失或炸毁,无法呈报请恤。

(2)阵亡官兵家属因迁移疏散,流动性过大。与部队失去联络,无法调查。

(3)阵亡官兵无直系或合法亲属,例不给恤。

(4)士兵应征,系代雇或冒名顶替而来,一经阵亡,其姓名及家属均无从查考。

(5)轻伤官兵伤愈归队,照例均不请恤。

(6)作战后生死不明失踪者。[234]

另一方面,阵亡官兵遗族请领抚恤,所遇到的困难,则有以下各项:

(1)受恤人因不识字或不明白请恤的手续,往往托人代办书表、呈文,代办之人即乘机从中向受恤人敲索。领到恤金时,受恤人常仅能得80%—90%,甚至70%—80%。

(2)受恤人请人代办了书据,向县政府投递,往返动辄数十里或数百里,旅费已花了不少,找保证人也要手续费。呈文、书据投递以后,又往往数月、一年,甚至两三年还得不到回信,一而再,再而三,以至无数次向县府催促,用费甚至超过恤金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

(2)有许多官兵殉职后,亲属得不到部队长的通知,他们或者从朋友处探听到不确实的消息,填具表格,由县、省转呈请恤,得到的批示,多半是“未据原部队呈报有案”;写信到原部队请求,又因原部队长对抚恤不注意,或以人事变迁,无法查明其事迹,也每如石沉大海,杳无消息,甚至数年还得不到结果和恤令、恤金。[235]

战时物价不断上涨,原有恤金数额,为战前制定,不足维持遗族及伤残官兵最低生活,政府乃逐之设法提高恤额,自1942年起,抚恤金额照恤令所载数目加倍发给;1944年再加发1倍;1945年起,改照退役库数目,比照增加恤金。恤金种类,在抗战前原规定只有一次抚金与年抚金两项;自1944年起,增列特恤金及救济费,1945年增列公粮贷金。[236]虽然如此,恤金数额仍然过少,不为遗族所重规,因此请恤者为数寥寥。[237]抗战胜利后,情况依旧,一位中级军官负伤后,所获恤金12万元,尚不足买1分金子,而只能买一条不锈钢表带,令人啼笑皆非。[238]

除了中央的抚恤制度外,一些单位也每多视财务状况,各自实施特殊的抚恤办法,如战前胡宗南于第一师师长任内,曾创立伤兵年会制度。每年6月间于师部所在地,召开伤兵年会,邀请退伍伤兵与会。会前半月,即于全国各大报刊出通告,所有伤残均于开会日期由各省县陆续到达,甚至有自内蒙古及东北来者。自报到日起,即进住招待所,每日三餐,极为丰盛,并可凭出席证至当地影、戏院、旅社、浴室各处任意游憩。自第二日起,上午有一小时半政治课程及一小时半小组讨论,午后即自行息游。第七日起正式开会,同时邀请地方党政军首长出席。次日,依伤残年资、等级,发放慰问金(一上等兵即可领到银圆150元)。最后三日,师长胡宗南每晚必与伤残共餐;并于最后一日闭幕式中勉励全体伤残,返乡后应安分守己,服从地方长官,努力生产,作良民楷模。这种盛大的伤兵年会,其干部以为,“就是铁石心肠,也要流出不少的眼泪”,具有良好的效果:一方面鼓舞了士气,逃兵因而减少;另一方面,则有助于开拓兵源,凡第一师招兵,未及一月即可告全,退伍伤残人员在乡的宣传,产生了一定的作用。[239]又如陈诚部第十八军军长任内,曾创办南通残废军人工厂和吉安农场,收容本军的残废军人和老弱士兵。[240]至于在戴笠所领导的军统机构中,凡因触犯工作纪律,或背叛工作任务而被处决者,其家属则视同为工作而牺牲者的家属,予以抚恤,照顾其生活及子女的教育。据一位军统人员表示,军统人员愿意忠心追随戴笠,死而无怨,此项特殊措施为原因之一。[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