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现代设计的前奏:“工艺美术”与“新艺术”运动(第2/28页)

除了上述的具体影响之外,“水晶宫”展览对于现代工业设计的影响还表现在引发了对于现代设计思想的讨论。针对部分展出的工业产品采用古典主义风格装饰,也包括“水晶宫”采用古典主义设计风格的倾向,一部分人认为这种趋向不可取,现代设计与古典风格之间并没有内在的联系,因此造成形式与内容的分离,也造成功能与形式的脱离。比如德国建筑家戈特佛里德·萨姆帕尔(Gottfried Semper, 1803—1879)就曾经提出,美术必须与技术结合,提倡后来我们称为设计的实用美术。但与此同时,他却认为问题的产生原因来自工业化的大批量生产方式,认为正是由于采用机械化批量生产,产品和建筑才缺乏人情味,缺乏品位,因此反对机械化大规模生产。所以他虽然一方面是提出设计重要性的先驱,但是他所期望的方式却是恢复手工艺传统,在设计发展中具有后退的立场。

其实,“水晶宫”展览刚一开幕,《伦敦时报》(The Times of London )就尖锐地指出:“在装饰设计方面没有任何原则和标准,是这次展览暴露出来的大问题,而且似乎整个欧洲的艺术生产界都还根本没有准备好。”当时还没有“设计”(design)一词,而是用“Art Manufacturer”来代指。在“水晶宫”展览开幕后不久,英国设计标准的混乱状态也引起亨利·科尔爵士深深的忧虑。他认为机械加工生产出来的产品,逊于手工制作的产品,不应该是必然,而正表明需要建立完善的设计标准,善用工业加工方式,设计出、生产出适合工业生产,又好用、又好看的产品来。虽然科尔本人既不是设计师,也不是企业家,他是一位政府公务员,但对于工业设计非常有兴趣,曾经设计出世界上第一张圣诞卡。他当时是筹备1851年伦敦世博会的皇家委员会的成员,在展览的准备和组织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水晶宫展览在知名度方面和财务方面都获得成功,也与他的精明管理有关。科尔后来被指定为英国实用美术部门(Department of Practical Art)的总监,办起了宣传设计的杂志,并提倡每年举办一次伦敦艺术委员会的设计展,鼓吹“好的设计会带来好的生意”的理念。他是一位工业设计方面朝前看的改革派,现在英国伦敦维多利亚-阿尔伯特博物馆的一侧就被命名为亨利·科尔馆。

为了纪念法国大革命一百周年,1889年的世界博览会在巴黎举行。这届博览会上的两个标志性建筑给世人留下深刻印象:一个是由法国工程师古斯塔夫·埃菲尔(Alexandre Gustave Eiffel, 1832—1923)设计和监督兴建的埃菲尔铁塔(La Tour Eiffel),另一个是由工程师维克多·康塔明(Victor Contamin, 1843—1893)设计的机械大展厅(Palais des Machines)。同时,这次博览会的规划和设计,都称得上是现代建筑和总体环境规划的一个重要发展。

1889年巴黎世界博览会的标志性建筑之一:机械大展厅。

1889年巴黎世界博览会上运载参观者的观光列车。

1893年芝加哥世界博览会。

1893年,为了纪念哥伦布发现新大陆400周年,名为“世界哥伦比亚博览会”(World's Columbia Exposigion)的世界博览会,在美国芝加哥举行。此时距1871年的芝加哥大火刚刚22年,芝加哥已经从灾后重建阶段迎来了黄金时代,成为美国工商业重镇。这次的博览会吸引了全世界72个国家参展,参观人数更高达2700万人次,芝加哥和美国取得的长足进步,给世人留下深刻印象。这次展览对于美国建筑的发展,对于美国国家文化价值观的建立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851年的伦敦“水晶宫”,是以后一系列大型国际博览会的开端。欧洲和美国在此之后纷纷举办国际博览会,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刺激了产品设计的发展。国际博览会的展览建筑设计,大多延续了“水晶宫”的模式,采用类似的结构和材料。1867年的巴黎世界博览会、1873年的维也纳国际博览会、1876年美国费城的美国建国100周年世界博览会、1878年的巴黎世界博览会、1879年澳大利亚悉尼的世界博览会、1880年的墨尔本世界博览会、1881年的米兰世界博览会,1884年的美国新奥尔良世界博览会、1888年的巴塞罗那世界博览会、1889年的巴黎世界博览会、1893的芝加哥世界博览会等等,成为19世纪下半叶的一个又一个重要的建筑设计里程碑。特别是1889年巴黎世界博览会机械馆的设计和著名的埃菲尔铁塔的建成,标志着现代工程技术上的重大发展和突破[有关这些重要的建筑设计,请参看笔者所著的《世界现代建筑史》(第二版),该书已在2012年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19世纪这些在各国大都市(基本上都是制造业和贸易重镇)举办的世界博览会取得很大成功,促进了国际贸易,刺激了生产,娱乐和教育了消费大众,也由此促进了现代设计的发展。

2.专利制度对于现代设计的促进作用

专利法在西方已经有相当悠久的历史了,早在公元5世纪,中世纪的统治者已经允许发明者拥有对所发明之物的“垄断”权利。正式的立法,出现在1474年的意大利,政府法令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物拥有独占的权利。162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一项名为《垄断条例》(Statute of Monopolies )的提案,确定任何“新”的发明在14年内,都拥有垄断的权利。150年后,法国也制定了名为《创新法令》(Innovative Law )的专利法,确认发明者对于他的发明拥有所有权。

正是在前述意、英、法等国的专利法的影响下,1790年美国的制宪会议将有关专利的条款加入到美国宪法中去了。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写道:“……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美术的发展,在有限的时间内,保证作者和发明者对他们相应的写作作品和发明物拥有所有权。”

美国最初的专利法,设定的时间限度是14年,保护的对象是有用的、重要的、新的发明(useful, important and new inventions)。这份1790年的专利法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时必须附有对于自己的发明的说明。此后,在1793年、1849年、1950年曾经做过修正,最近的一次重要修订是2011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李海-史密斯美国发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简称AIA),内中一个重要提法是将过去的“首个发明”(first to invent)修改成“首个登记的发明者”(first inventor to file),并废除了以往与之冲突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