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领导干部的腐败、惩治与腐败回潮(第4/4页)

[107]1925年11月,在42个省和自治州,涉及合作社管理者贪污的案件共10387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108]

此外,俄共有关部门还积极利用媒体,给受贿者曝光。为了这个目的,内务人民委员会管理部专门分出一些人,负责监视被发现的受批判者等。

由于打击措施有力,在短时间内,经济领域反对贪污贿赂的斗争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921年贪污受贿和职务犯罪达到最高峰:贪污贿赂69641件,职务犯罪32177件。从1922年到1925年涉案逐年下降,1925年贪污受贿案下降到3942件,职务犯罪下降到7421件。[109]

腐败现象的回潮

然而很长时间内,在苏维埃官方的法律文件中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会产生犯罪和受贿。只有在旧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才会产生犯罪和受贿。研究新经济政策时期反腐斗争的俄罗斯学者指出,由于苏维埃政权对腐败根源的认识有误区,因此,缺乏同贪污贿赂斗争的足够的政治意志,缺乏进行有计划的、连续性的同贪污贿赂斗争的国家政策……1922年成立的附属于劳动与国防委员会的与舞弊行为斗争的中央委员会,只是反对贪污贿赂斗争的一次性的团体,不具有反腐败斗争逻辑的连续性。随着贪污贿赂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该委员会停办。1924年开始,国家减弱了惩罚政策的力度。[110]

新经济政策时期,与腐败现象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的认识相联系,在某些苏维埃法律工作者中“对犯罪者应运用阶级方法的理论”扩散开来。结果,那些受贿者、骗子和其他的罪犯,仅仅因为他们是无产阶级出身,在审判时而免于受到惩处。[111]

1923年以后,公开出版物称“由于1922~1923年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受贿行为越来越少”,“在1923年底大量的受贿现象已经基本绝迹”。但是,由于打击腐败的斗争措施没有触及贪污贿赂的根子,以及打击贪污贿赂罪犯时使用双重标准,结果,从1926年以后腐败性质的犯罪再一次系统、大量地出现。对档案文献的分析证明,1926年以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与年俱增(见表8)。与新经济政策初期有所不同的是,1920年代中期前后,出现了攫取、滥用公款和作假等贪污贿赂的新形式。

表8 1921~1928年经契卡—国家政治保卫总局查处的腐败犯罪案件

分析表8数据,可以得出三点结论:第一,1926年,贪污贿赂和职务犯罪降到最低点。第二,从1924年开始,攫取、滥用公款,作假,贿赂案件逐年上升。第三,从1926年开始,职务犯罪快速上升:1927年增加到5444件,是1926年的2.8倍;1928年16429件,是1927年的3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