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领导干部的腐败、惩治与腐败回潮(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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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经济领导人舞弊是为自己谋利益。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以后的1924年2月,在俄共政治局中央委员会登记分配部的报告中谈到,有些经济领导人之间拿本部门生产的产品进行“相互服务的交易”。[91]

也有的利用职权“曲线谋私”,在为家人牟利的基础上满足一己私利。1924年在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主席古比雪夫列举了一系列舞弊的行为。其中之一是“工业银行事件”——银行的首脑克拉斯诺谢科夫用国家的资金创造条件,让自己的兄弟发财,而自己过着放荡的生活。[92]

经济领导人收受贿赂肥了自己,坑害了苏维埃国家。当时还有一个著名的“西北铁路物资服务事件”,由于这个事件,牵扯到118个人受到法庭审判,受贿后,领导人提高了承包价格,签订了对承包人有利的合同,而铁路建设受到非常大的损失。呈报的账目中增加了货币开支,但是由于承包人造假,所供应的贵重材料都是铁路不需要或者是铁路不能用的。[93]

3.贪污和盗用公款

贪污是经济管理者中最普遍的职务舞弊行为之一,几乎在各种机关都有发生。关于贪污和盗用公款的情况可以从法庭卷宗中反映出来。在1925年3~9月间,在莫斯科省法厅接受了786个关于盗用公款的案件,其中发生在合作社的占28.7%,经济机关23.9%,民警机关17.3%,村苏维埃14.2%,苏维埃执委会4.1%,工会3.8%。1925年7月1日,在俄罗斯联邦48个省和州主持了对20773件职务犯罪的司法案件的审判,其中6698件(30%)涉及盗用公款。[94]

合作社是盗用公款最严重的地方。1925年11月30日举行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专门会议,披露了下述数字:在农业合作社基层网中,管理委员会成员的47.8%~71.2%参与窃取公款或盗用公款。[95]该会议还披露,根据司法人民委员会拥有的数字(42个省和自治州),在法庭审理中涉及各种形式合作社的案件共10387件,其中基层网工作者8833件,省和州机关767件,在涉案者中,有1708个人是俄共(布)党员,291人是共产主义青年团成员。[96]

俄罗斯学者运用解密档案的研究表明,那些收受贿赂的干部通过破坏法律,在手里集中了巨额原始资本,并大肆挥霍国民财产,实际上威胁了国家的经济安全。根据1920年代苏维埃经济学家的统计,由于他们的挥霍,国家财产的损失达到3.50亿金卢布。[97]

苏维埃政权的惩治

1920年代初经济管理者中出现的腐化现象,严重危及着苏维埃政权的生存。1921年10月列宁在“新经济政策与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一文中称:贪污受贿是共产党员面前的“三大敌人”之一。[98]1922年11月30日,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在发往省委、州委和民族委员会的通告信中,痛斥腐败的严重危害:“贪污受贿大规模地蔓延……有使工人国家机关腐化和被摧毁的危险。”[99]

为了遏制贪污受贿等舞弊现象的蔓延,俄共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

1.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与贪污受贿斗争的机关

俄共(布)的最高监察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和苏维埃的国家监察机关工农检察院成为进行斗争的领导机关。1921年3月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作斗争”。[100]

1920年由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改组成立工农检察院,1923年4月俄共(布)召开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关于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的决议,指出:“监察工作的基本目的,应该是弄清经济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实际成绩或缺点,确定该部门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盗窃方法并找出防止的措施,而不要偏重于搜寻个别的盗窃和舞弊行为”。[101]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同舞弊行为斗争的专门委员会:1922年在中央成立了附属于劳动与国防委员会(СТО)的与舞弊行为斗争的中央委员会,在国家建立了附属于人民委员部的部门委员会,在省里成立地方的——省的委员会。1922年10月4日,劳动与国防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对主动坦白和协助举报贪污受贿”者奖励的法令。[102]1922年10月9日,在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的通令中,确定了“贪污受贿”的概念,列举了属于“贪污受贿”的行为:①收受生产机关合作者的物资、产品,利用其提供的住宅和利用在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规定制度以外的运输工具;②在买卖和推销商品时,作为国家机关与私人之间的中介者参加工商活动;③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地位向有利益关联的个人和机关通报对其有利的关于某些企业与公民信用能力的情报以及通报其出国的情报;④在与国家机关签订合同时,在对工作进行国家验收时,在检查生产及与供货者和承包者进行结算时,接受酬劳。[103]

2.在党内采取了惩治腐败的斗争形式

俄共首先采取了党内惩治的形式,遏制舞弊行为的蔓延。1923年11月5日,古比雪夫在《致苏维埃与经济机关领导人》的信中,针对超额交通开支的问题,提出了下述措施:①立即削减利用汽车出行;②禁止利用汽车办理私事;③对没有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削减汽车的所有党员、机关和企业领导人追究党纪责任。[104]

一经发现腐化分子,俄共党决不手软,坚决将腐化分子开除出党。向新经济政策过渡时期的1921年8月15日至1922年3月,俄共对党内的非共产主义分子进行了清除,共计清除159355人,其中近17000人因有受贿、勒索或其他舞弊行为被清除,占全部被除名党员的近11%。[105]

3.对触犯法律的腐化分子进行法律制裁

由于贪污是管理者最普遍的职务舞弊行为之一,1918年5月8日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受贿和行贿者的法令,规定对受贿和行贿者在不少于5年期间剥夺其自由并进行强制劳动。[106]

同时,苏维埃国家对触犯法律的舞弊者及时进行了审判和法律制裁。在1925年3~9月间,在莫斯科省法厅接受了786个关于盗用公款的案件。1925年7月1日,在俄罗斯联邦48个省和州主持了对20773件职务犯罪的司法案件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