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战后初期政府对集体农庄的强化(第2/3页)

[43]这一委员会的建立,使中央政府得以更加准确、有效地监察和管理地方农业经济的各项工作。

1946年苏联粮食收购计划完成得很不理想,当年收购到谷类作物只有1750万吨,比1945年少了250万吨,只完成了收购计划的76.9%。[44]粮食收购工作的不顺利,主要是因为该年苏联主要产粮区遭到旱灾侵袭,收成大受影响。为改善农业收购工作状况,苏联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监督。联共(布)中央于1947年2月通过决议,在机械拖拉机站设置了政治副站长职位。党组织挑选了数千名具有丰富的党的活动经验的共产党员担任这一工作,并给农村政治副站长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如果农庄事务搞得不好,没有完成合同义务,就必须要求集体农庄领导人加强纪律。如果落后的集体农庄庄员们违反劳动纪律而给集体农庄带来危害,就不能坐视不管,而应该为彻底纠正这些现象作斗争。”[45]

同时,因为1946年粮食收购工作的失败,中央统计局及其地方机构也被指责工作中存在着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46]为改善统计工作,1947年又成立了苏联国家计委国家产量确定监察总局,在地方上,成立了420个州监察局,每个局平均管8~10个地区。新监察机构被赋予重要的作用,当年3月18日联共(布)中央书记处批准苏军复员的一批政工人员为区际产量确定监察员。他们在工作中独立于地方组织,后者不能干涉他们的活动。[47]

从战后初期农业机构调整可以看出,苏联政府在加强恢复农业生产的同时,十分注重贯彻劳动组合章程、完善收购工作等,尤其是削弱了地方政府在农业工作中的地位,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农业事务的直接控制,从而保证政府在农业方面的各项要求得到彻底实施。

从组织机构上完善的同时,苏联政府也开始对旷工、未完成缴纳任务、盗窃等所有违反劳动纪律、未完成劳动义务的行为处以严苛的惩罚。苏联领导人决定以高压手段挽救战争时期濒临解体的集体农庄制度,从而完成农业经济由战时向和平时期的过渡。

战争结束后,饱受战争创伤的农民并没有得到休养的机会。1945年10月,义务交售和税收扩大到以前享受优惠待遇的所有居民,而根据苏联征购部的命令,阵亡烈士家属农户和其他人一样也必须向国家交售粮食。1946年苏联政府出台决议,提高了义务交售的标准,增加了1948年、1952年的农业税标准。农民的负担并没有因为战争的结束而有所减轻,与此同时,他们从集体农庄社会劳动中获得的工资却十分微薄。1946年全苏联75.8%的集体农庄每个工作日只发给不到1公斤的粮食。而7.7%的集体农庄则完全不支付任何粮食。在俄罗斯联邦,13.2%的集体农庄不给自己农庄的农民提供粮食。[48]本就负担沉重的俄国农民,1946年又遭逢旱灾,可谓雪上加霜,饥荒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蔓延。在这样恶劣的生存条件下,旷工和盗窃的行为在农村不断发生。

为打击这些行为,战后苏联政府相继出台了多个相关决议。1946年7月苏联部长会议和联共(布)中央共同发布了《关于确保粮食完好无损、不允许浪费、侵吞、糟蹋粮食的措施》的决议,9月出台了《关于消除集体农庄中违反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现象的措施》,10月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保障国家粮食不受损失》的决议,1947年6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了《关于盗窃国家和社会财产的刑事责任》的法令等。这些法令决议并不包含任何在制度上完善和改善的内容,只是不断加大对于农村地区的监管,并调整对违反劳动组合章程现象的惩罚力度。[49]

集体农庄管理缺乏民主,行政管理人员编制过多,不正确支付劳动日报酬等,是劳动组合章程在集体农庄中遭到破坏的主要现象之一,而这一现象主要涉及的是集体农庄的管理者。集体农庄的领导者,尤其是农庄主席,既是由农村居民“选举”产生的首脑,又是“专横独断的官僚”,他作为农庄首脑对农民生活有着重要影响,作为“官僚”又是政府意志的基层执行者,因此对于农庄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战后为强化对农村的管理,苏联领导者也将监管惩治的矛头指向了这一阶层。在1946年9月的决议中,决定对于庞大的农庄行政人员进行精简,对于农庄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50]随后,裁减了45.6万名闲职工作人员,还有18.2万名与集体农庄没有联系的人,被取消依照劳动日支付工资。[51]行政人员的精简,使得集体农庄在行政管理方面的劳动日支付大为减少。例如在普斯科夫州由行政机关和服务性职工所完成的劳动日的百分比在1946年占14.5%,到1948年减至7.9%。[52]这样做的结果就是集体农庄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支付给在田间劳作的普通庄员。在裁减冗员的同时,集体农庄领导者在执行国家计划中的效率也受到严苛的纠察,许多主席因未完成年度计划或其他过失,经常被追究刑事责任。1946年上半年,全国有3322名农庄主席遭到起诉,下半年遭到起诉的竟达6189人。集体农庄事务委员会法律处主任苏里达科夫在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对待农庄主席的刑事处分上,态度常常表现得过分严厉,有时只为损失些许利益或非故意行为,便将之关入牢房。”[53]

严格限制宅旁地面积,打击侵占公有土地行为,是另一项重要举措。如前所述,个人经济的发展是农民生存的保障,但同时也是威胁集体农庄制度的重要因素。抑制农庄庄员个人经济的发展,严格限定宅旁地面积,是苏联在农业经济中一贯政策的延续,只是在战后初期显得尤为突出和迫切。1947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22.2万个集体农庄中的19.8万个农庄重新丈量了公有土地和宅旁园地,查出侵占集体农庄土地的事件225.2万起,查出侵占公有土地470万公顷。清查出来的被侵占的公有土地全部没收,归还集体农庄。[54]

打击盗窃、侵吞公有财产犯罪是战后法令的另一个重点。根据1947年6月的法令,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将被处以在劳改营监禁5~8年[55],而侵吞或挪用公有财产则依照1932年法律处以10年以上监禁。以1947年下半年为例,在俄罗斯加盟共和国农村地区,以盗窃公有财产罪共审判了13044人,其中71.4%为农庄普通社员,案件性质多为盗窃粮食。在所有被审判者中,40%被判处8年监禁,32.4%判处8~10年监禁,19.4%的人判处10~15年监禁。在地方上,对于盗窃罪的起诉和审理过程十分草率,量刑往往过重。例如,巴什基尔共和国的一位69岁农民被判处劳改5年,而罪名成立的根据只是在搜查中发现他家里的黑麦同农庄的黑麦十分相似,而总重才2.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