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斯大林在捷推行联合政府政策(第2/5页)

经询问各政党均未准备政府纲领草案后,哥特瓦尔德向与会代表提交了由捷共起草的政府纲领草案。草案共16章,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第六章关于捷克同斯洛伐克民族之间的关系上。原文表述为:“建立在各团体和地区民族委员会基础上的斯洛伐克民族委员会,政府不仅把其看作是斯洛伐克民族自治区的合法代表,也是斯洛伐克领土上国家政权的代表(司法权、执政权和执行权)……共和国中央政府的职责是在同斯洛伐克民族委员会和作为斯洛伐克民族委员会执行机关的斯洛伐克民族执行委员会密切协调的基础上解决共同的国家事务。”恰恰是这一表述方式引起国家社会党代表斯兰斯基、人民党(天主教)代表加拉和社会民主党右翼代表迈耶尔的坚决反对。加拉说:“政府不能承担属于选举出来的未来民族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斯兰斯基立即支持加拉说:“我现在要说,这种说法无法使我们信服,我们之间没有统一,这不是基于现今斯洛伐克形势的看法,而是把目前的结构以某种形式常态化了。”哥特瓦尔德反驳说:“是斯洛伐克人民想要这样,请不要忘记这一点。”斯兰斯基回答说:“如果斯洛伐克人民同捷克人民能达成协议的话,不排除把目前的形势最终常态化的可能,但是,我们不能承担为时尚早的责任。……解决未来国家联合形式的问题不能只由斯洛伐克人说,还要听捷克人的意见。”科佩茨基坚决支持斯洛伐克人民的意见,他说:“政府应该清楚地声明放弃‘捷克斯洛伐克民族’这一错误概念,斯洛伐克是个民族,而不只是文化上别具一格的人民”,“每个民族都应该成为自己土地的主人。斯洛伐克民族委员会声明自己是斯洛伐克地区政权的唯一代表”。争论的实质在于捷克地区的中央集权主义同斯洛伐克民族主义之争。二战期间,斯洛伐克在德国的庇护下获得独立地位,他们追求的目标是联邦制的共和国,不想恢复到慕尼黑之前的状态。在争论过程中,捷克地区各政党代表(捷共除外)以退场相威胁,谈判有破裂的危险。在这个时候,很有可能贝奈斯对国家社会党人做了说服工作,最后采取了斯洛伐克民族委员会的表述方式,即“新捷克斯洛伐克政府着力以法律解决捷克民族和斯洛伐克民族之间的关系,确定斯洛伐克民族委员会作为斯洛伐克人民的政权机关(拥有司法权、执政权和执行权),由捷克民族和斯洛伐克民族选举出的司法代表解决中央机关和斯洛伐克机关之间权限划分的问题”。

在政府成员分配比例问题上没有引起太大的争论,最后结果为:新政府25名成员有7位共产党代表,3名社会民主党代表,3名捷克社会党代表,4名斯洛伐克民主党代表,3名人民党代表,5名非党人士。亲近共产党的左翼社会民主党人费林格领导内阁。捷共和斯共代表占有两名副总理的岗位(哥特瓦尔德和西罗基),以及内务部长、情报部长、农业部长、社会保障部长和外交部国务秘书的岗位。这样,在政府组成中,捷共和斯共就控制了政府中的关键岗位,其深远影响在1948年二月政变时显现出来。塔波尔斯基指责说:“为了进一步加强控制,捷共又借口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和斯洛伐克共产党是两个分开的党,硬让它们的领导人获得两个副总理的职位。”[58]显然,塔波尔斯基并不清楚捷共同斯共在1939~1949年期间一直是组织上分立关系,另一方面,斯共是以斯洛伐克民族委员会的身份参加谈判的,同时也是斯洛伐克利益的代表者。

3月31日,贝奈斯及其政府随员离开莫斯科回国,4月4日抵达斯洛伐克东部城市科西策,4月5日在这里发表了关于捷克和斯洛伐克民族阵线第一届政府成立及批准其纲领的声明,政府纲领被命名为科西策纲领。纲领规定,目前政府最重要的任务是同苏联和其他盟国并肩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直至完全解放共和国,为全国大选作准备;在军队建设方面规定,按照苏军的样式迅速建立新型的捷克斯洛伐克军队;在经济领域规定,要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决定剥夺敌人和卖国贼的财产,对重要的工业企业、银行、矿山等收归国有,实行土地改革,没收敌人和通敌分子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同时保护私人企业和一般商业;在民族关系上规定,政府将设法使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在新的捷克斯洛伐克军队中享有国家法律保证的平等地位,使斯洛伐克语和捷克语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在对外政策方面规定:捷克斯洛伐克的对外政策以同苏联结成最亲密的联盟为基础,在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同苏联实行广泛的合作。在斯拉夫兄弟关系的基础上,同波兰、南斯拉夫和保加利亚保持友好关系,同时也表示希望加强同英美的联系。[59]

总体看来,科西策纲领是一份性质比较温和的纲领,既没有提出解决生产资料的问题,也没有提出剥夺一切资产阶级财产的口号,体现了民族阵线各政治团体协商的精神。同时,捷共的政治观点是在联共(布)通过共产国际的积极影响下形成的,这符合苏联当时追求“大国合作”、维持雅尔塔体系的战略,也是当时捷国内政治力量对比的真实反映,用哥特瓦尔德的话说:“我们不能单独执政,他们也不能单独执政,他们没有我们不行,我们没有他们也是一样,必须同愿意与我们合作的政治集团合作。”[60]

按照苏联同英美在雅尔塔和波茨坦会议上达成的协议,被解放的欧洲各国在临时政府成立后应立即着手举行自由选举,选出永久政府。在东欧各国中,捷克斯洛伐克是最先进行议会选举的国家。根据民族阵线各政党的协议——从政府和民族阵线到基层民族委员会的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中各政党平均分配代表名额,即代表“均等制”——1945年10月28日成立了临时国民议会,其中捷克人200名,斯洛伐克人100名,6个党派所占比例人数相同。临时国民议会着手批准临时政府所颁布的各项命令,但它的主要任务是筹备制宪国民议会选举。[61]到1945年末1946年初,随着苏美从捷克斯洛伐克撤军,进行议会选举的时机基本成熟。1946年1月和3月召开的民族会议通过关于“和睦地”进行选举的决定,规定各政党不能批评民族阵线和政府的政策,而只能宣扬他们的打算。在选举中不能利用总统的权威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不能批评苏联的对外政策。此外,还规定在选举结束后,不管结果如何都将组建联合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