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论史篇】 汉代家庭的生活消费(第6/7页)

棺钱三千,如以粟价每石100钱折算,相当于30石粮食的价钱。但如上所说,‘送死‘不能只限于置办棺材。倘若把董永葬父贷钱一万视为普通人家办理丧事所需的费用,这笔丧葬费就相当于耗费粮食100石。前文指出,汉代一个耕种百亩土地的农民家庭,全年收获粮食约在200石左右。农家依靠种地收入维持生活,已经非常拮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次‘送死‘的费用就要用掉全年粮食收获的一半,对于农民来说无疑是非常沉重的负担。由此也可想见,超越普通‘送死‘费用的厚葬,显然是与贫苦农民无缘的。汉代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在抨击厚葬风气时所说的‘贫者欲及‘,‘贫者殚财‘的‘贫者‘,大抵家境虽不富裕,总还要有一定的资产,而不可能是饥寒交迫的贫苦农民。汉代的贫富是以家资为根据的。‘中家‘的家资标准是‘十金‘,即十万钱。家訾不满万钱的,即可称贫。贡禹上书元帝说:‘臣禹年老贫穷,家訾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裋褐不完。有田百三十亩,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汉书·贡禹传》)。贡禹有田一百三十亩,已超过一般农民通常占有的土地面积,但因为家资不满万钱,也就可以自称贫穷。据此,汉代那些慕效厚葬的‘贫者‘,至少也是一些可以温饱的编户齐民。

王充虽然未能揭示厚葬的社会根源,但他指出汉代厚葬的风气与孝道的观念有关,这个意见却是很有见地的。王充说,‘死人之议,狐疑未定,孝子之计,从其重者。‘当人们‘不明死无知之实‘时,为了表示对父母的孝心,就不惜‘空家以送终‘(《论衡·薄葬篇》)。本文一开始曾指出,中国古代是一个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很自然形成一种观念:对父母的孝敬不仅要表现在‘养生‘上,也要表现在‘送死‘上。‘养生‘和‘送死‘,由此成为家庭消费的两大项目。在汉代,由于封建统治者的提倡,孝道不仅是判断一个人品行的道德标准,甚至是决定他仕途的政治标准,许多人为了获取‘孝子‘的美誉,尽管父母生时不能尽心奉养,死后也要厚葬以夸饰自己的孝行。正如《盐铁论·散不足》所说:‘今生不能致其爱敬,死以奢侈相高,虽无哀戚之心,而厚葬重币者,则称以为孝,显名立于世,光荣着于俗。‘这种厚葬风气,其实正是封建纲纪伦常虚伪性的一种表现。

四、‘养生‘与‘送死‘的社会保障

汉代的家庭是‘养生‘和‘送死‘消费的基本单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养生‘和‘送死‘完全是个体家庭自己的事情。中国封建社会的全部社会关系,都带有封建伦常的色彩。当有的家庭连‘养生‘和‘送死‘最起码的消费都无法承担时,它的宗亲和封建国家都有责任予以救济。这种救济从一定意义上说来,乃是中国古代‘养生‘与‘送死‘的一种社会保障。

如前所说,汉代的家庭结构一般为两代或三代。同一父家长的子孙,只要在五服之内,不论是同居共财或分居别财,都属同一家族的成员。在文献记载上,家族有时也称为宗族,但一般说来,宗族的范围比家族大,可以包括自高祖至玄孙的九族的成员,因此有的宗族人数可达数百家。《礼记·大传》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超出五服范围的同宗亲属,比起家族成员来,血缘关系已经疏远了。但是正如《白虎通义·宗族》所说:‘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只要是同宗族的成员,就有一层‘生相亲爱,死相哀痛‘的关系。

按照‘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仪礼·丧服·子夏传》)的古老传统,家族成员之间有互通有无的义务。汉代兄弟之间因争家产而涉讼的事例虽不乏见,但这种事情通常都要受到舆论乃至官府的谴责。与此同时,家族成员互相让财的例子也不少。卜式‘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与弟。‘十余年后,‘弟尽破其产,式辄复分与弟者数矣‘(《汉书·卜式传》)。郭昌‘让田宅财产数百万与异母弟。‘(《后汉书》10a/10a)o樊梵‘悉推财物二千余万与孤兄子‘(《后汉书》32/22)。张堪‘让先父余财数百万与兄子‘(《后汉书》3l/21)。郑均‘养孤兄子甚笃,已冠娶,出令别居,并门。尽推财与之,使得一尊其母,然后随护视振给之‘(《后汉书》2717注引《东观记》)。薛包‘弟子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奴婢引其老者‘‘田庐取其荒顿者‘,‘器物取朽败者‘,‘弟子数破其产,辄复赈给‘(《后汉书·刘平等列传序》)。韩棱‘推先父余财数百万与从昆弟‘(《后汉书·韩棱列传》)。按照习俗,兄长对于诸弟,叔伯对于子侄,在让财和赡养方面负有更多的责任。<风俗通义·过誉)记‘汝南戴幼起,三年服竟,让财与兄‘,应劭对此评论说:‘凡让财者,类与子弟,子弟尚幼,恩情注,希有与兄。‘又说:‘凡同居,上也:通有无,次也:让,其下耳。‘

按照古老的传统,对于血缘关系比较疏远的族人,同样也有收养和赈济的责任。《管子·问篇》说:‘问独夫寡妇孤寡疾病者几何人也,问国之弃人何族之子弟也,问乡之良家其所收养者几何人矣‘;‘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问宗子之收昆弟者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春秋战国时代,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加速了各个宗族内部的贫富分化,一些‘宗子‘和‘良家‘不得不收养同族的穷人和鳏寡孤独。到了汉代,这种传统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四民月令》在记述农事安排的同时,特别提到春天要‘振赡穷乏,务施九族,自亲者始。无或蕴财,忍人之穷。‘到了秋冬之际,要‘存问九族孤寡老病不能自存者,分厚彻重,以救其寒‘;‘同宗有贫窦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与举之。‘史书上有关这种赈济穷困族人的事例很多,如:‘[杨]恽受父财五百万,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汉书·杨恽传》)。‘[郇]越散其先人訾千余万,以分施九族州里‘(《汉书·王贡两龚鲍传》)。‘[朱邑]身为列卿,居处俭节,禄赐以共九族乡党,家亡余财‘ (《汉书·循吏传》)。‘(宣秉)所得禄奉,辄以收养亲族。其孤弱者,分与田地,自无担石之储‘(《后汉书》27/17)。‘[任隗]所得奉秩,常以赈恤宗族,收养孤寡‘(《后汉书》21/11)。‘[种暠]父为定陶令,有财三千万。父卒,暠悉以赈恤宗族及邑里之贫者‘((后汉书·种嵩列传))。‘[廖扶]知岁荒,乃聚谷数千斛,悉用给宗族姻亲,又敛葬遭疫死亡不能自收者‘(《后汉书·方术列传》)。对族人的赈济和赡养,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一种天然义务。《风俗通义·过誉》说戴幼起让财与兄之后,‘将妻子出客舍中住,官池田以耕种。‘应劭对此很不以为然,理由是‘宗家犹有赢田舍,田可首粥力耳,何必官池客舍。‘在他看来,戴幼起让财之后,倘若生活发生困难,完全可以靠宗族多余的田庐过日子,何必耕种官田住客舍?可见当时人认为依靠宗族解决生活困难,乃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即使是一些不务正业而穷困潦倒的族人,宗族对他也不能不加以照顾。《隶释》卷十五《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记载,徐氏次子雍直分家之后,把家产挥霍一空,负债出走,结果就是‘依附宗家‘才得以糊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