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清高与居澳葡人有关《海录》口述者谢清高几则档案资料研究(第2/3页)

(注:此人葡名可还原为葡文António Fonseca,今通常音译为安东尼奥·方塞卡。)在交易布匹生意中,曾欠盲清银圆一百五十枚,日久屡讨未还。

嗣后咹哆呢·提出,愿对欠银每年支付利息二分。利息交至嘉庆四年(1799),此后又不复交纳。积欠两年后,嘉庆六年(1801),经双方协商后咹哆呢·同意将自己位于“红窗门”(注:其地位于今市政厅(Leal Senado)附近。)的一间铺面交出,由谢清高每年收取租银二十四圆充抵利息。此次双方的协议立有“番纸”字据二张,并经“夷目”唩嚟哆画押为据。但咹哆呢·之叔,即盲清的房东咹哆呢·啰吵,欲强行阻止盲清收取“红窗门”铺面的租金。盲清曾邀通事及地保刘关绍向吵论理,官司打到唩嚟哆处。唩嚟哆却要盲清向“总夷官”投告。盲清请一位葡人为之写状,但这位葡人索价银圆十枚,盲清无力筹措此款。当盲清准备向中国官府禀告时,其房东吵婉言表示,愿意免除谢清高所租铺屋租金,以抵欠款。于是盲清两年未缴房租。但未料房东吵却教夷目隐瞒其侄欠款,及其本人强行阻止谢清高收取已经押出的房产租金的实情,要求葡方理事官请清官府协助向谢清高追欠租银。谢清高要求军民府官员对双方一视同仁,协助他向葡人追回血本。

军民府审核后,认为葡人先欠谢清高银一百五十圆,继而自愿以位于“红窗门”的铺房一间作为借款抵押,以租抵息,而其叔吵不许盲清收租,但允许他免缴所租铺屋租银,逐年抵扣,而事后吵却反过来要求追还“桔仔围”铺租,事实清楚,不容混淆。要求夷目立即转令咹哆呢·啰吵之侄咹哆呢·将欠款照数抵兑,指责澳葡当局“混禀”,即不如实禀报,并要求葡方将履行归还欠款的过程禀报。此份档案署明时间为嘉庆十一年五月十二日(1806年6月28日)。

第二份档案编号442,为缩微胶卷第9卷第76份档,乃香山县左堂通知澳葡当局领取谢清高所交房租的公文。档案之前有葡方汉文通事写的题署:“十一年七月,安多尼欠盲清艮。”该公文称:军民府发出的追查“民人盲清欠夷人罢德肋·咹哆呢屋租银一案”公文到达后,左堂即派差人传讯调查,了解到“谢清高即盲清”,并追收谢清高所欠租银十五圆半,通知澳葡当局转交给谢清高的房东罢德肋·咹哆呢,并要求出具领状,以便察销”。文后署明日期为嘉庆十一年七月十二日(1806年8月25日)。

第三份档案编号440,为缩微胶卷第9卷第74份档,亦为香山县左堂致澳门葡方“理事官”唩嚟哆的公文。公文先简述了谢清高向香山县所禀租用葡人铺屋的经过。谢清高接着称,他“曾与吵侄咹哆呢·交易”,对方“前后共欠番银一百五十员,屡取延搪”。从上下文看,谢清高双目失明在此之后。谢清高在禀词中重复介绍了双方屡次协议的经过:先提出愿每年交付二分利息,此后利息又不能交清,继而提出将自己的“红窗门铺屋”每年租银二十四圆的收租权转给谢清高以充抵利息,此议有“夷目番纸可据”。但其叔,即谢清高的房东“吵将铺屋把抗”,不让谢清高收取。谢清高遂“投夷目及通字地保理处”。在这种情况下,吵声称允许谢清高免交自己租用房屋的租银以“扣抵”。谢清高“无奈允从”,于是两年未交租银。不料“吵复串夷目”,报告清地方官府称谢欠租不付。谢清高在禀文中,强调自己欠租已经交清,但“夷人欠蚁血本岜无偿?”

查档案二原文,其中只字未提第一份公文中要求澳葡商当局协助追回谢清高本银的要求。此次在谢清高的再次请求之下,左堂又一次发文,要求澳葡方面“即便遵照,立即查明咹哆呢·如果与民人谢清高交易,少欠番银一百五十员,刻日照数清还”,不得推搪敷衍,并告诫葡方西洋理事官司“不得偏徇干咎”。此公文署明日期为嘉庆十一年八月初二(1806年9月14日)。

第四份公文编号313,为微缩胶卷第10卷第54份档案,乃军民府发给澳葡当局的公函。此份档案左下部有部分朽损,但绝大部分内容可以看清。函中通知澳葡方面,谢清高再次禀告,要求追还所借本银。此份公文所记谢清高禀报内容较前有所增加。

其一,谢清高租用桔仔围“铺屋一间,居住摆卖”,每年纳租,“二十载无异”。

其二,葡人房东之侄咹哆呢·以自己位于“红窗门”的铺屋为抵押,与谢清高订立协议的时间为乾隆五十八年(1793)。所借“本银一百五十元计重一百零八两”。其番字借据系亲笔所书,写明“揭后无银偿还,任蚁收伊红窗门铺租,每年该银二十四元抵息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