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清高与居澳葡人有关《海录》口述者谢清高几则档案资料研究(第3/3页)

其三,借方欺谢清高失明,自揭之后,“本利毫不偿还”。而“所按红窗门铺租竟被该夷叔咹哆呢·唦恃强骑墙收去”,并且谢清高所租铺屋租银,“迟纳一刻,即被控追”,以致“绝蚁扣收之路”。

其四,葡商十余年来,累欠本息已逾三百余两。

其五,谢清高曾“屡同通事投告夷目唩嚟哆押追,奈其徇庇,推却不理,反遭辱骂”。

其六,谢清高失明,生计窘迫,正赖收还此银以度残年。

军民府新官上任后,查明旧文在案,再次要求葡方西洋理事官“立将谢清高具控夷人所欠本利银三百余两作速查明,勒限照数追清禀缴”。此公文署明日期为嘉庆十二年正月十日(1807年3月8日)。其后有葡文押签1807 lua 1,即“1807年阴历一月”,与原公文汉文署明日期一致,当为澳葡当局书记人员在收到此公文加署的葡文日期。

第五份公文编号213,为微缩胶卷第11卷第39份档案,乃香山县左堂发给澳葡当局的公函。署明日期为嘉庆十三年五月廿二日(1808年6月5日)。此公文下部有部分破损,有个别字无法认读,但基本不影响理解全文。在此公函中,香山县官府再次向葡方通报了谢清高所禀与葡商纠纷的经过。透过所引禀文,可进一步了解谢清高的情况:

其一,谢清高租用葡商“桔仔围”铺屋用以“摆卖杂货生理”。租银每年七圆零五钱。他曾连续交纳二十余年。在葡方房东强行阻止他依合约收取“红窗门”铺屋租金之前,双方从未有过纠纷。

其二,与上述第四份档案相同,本档案再次指出房东之侄向谢清高借银一百五十圆事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

其三,葡商写下借据,以自己位于“红窗门”铺屋为贷款抵押事在嘉庆六年(1801)。

其四,因之叔(即谢清高所租“桔仔围”铺屋的房东)强行阻止他收取“红窗门”铺房的租银,谢清高不得不于嘉庆九年(1804)和十年(1805)两年中停交自己所租“桔仔围”铺屋的租银。

其五,嘉庆十一年在夷目(即西洋理事官)向军民府提出谢清高欠缴租银后,香山左堂在协助澳葡当局追还谢清高所欠嘉庆九年(1804)和十年(1805)两年租银之时,已经了解到葡商积欠谢清高本银之事(见上述第一、第三份档案)。于是上报军民府要求通知澳葡当局协助追欠。嘉庆十二年正月,清地方官府集讯,谢清高出示番文借约,经“传夷目认明番纸欠银属实”。于是一面令谢清高交纳屋租,一面传知澳葡当局通知葡人向谢清高交还欠银。谢清高喜出望外,备好嘉庆十一年(1806)和十二年(1807)年两年租银,准备缴纳。但当他了解到,澳葡当局并不积极追还他的银两,遂拒交嘉庆十一年(1806)和十二年(1807)两年租银。之叔再次请西洋理事官向清地方官府提出谢清高欠租之事。清地方官府居然又着差人传谢清高缴清屋租。谢清高不得已再递状诉。香山县左堂按谢清高所求,从军民府调阅全部有关谢清高与葡商之间互控欠银的案卷,认为葡人欠谢清高本利之事已经讯明,中国官府一再追欠查有凭据,据此要求澳葡当局令缴清欠银,扣除谢清高所欠屋租后交给香山县官府。

上述资料对我们大致勾画谢清高与其澳人房东叔侄的关系,及了解这一时期居澳葡人状况提供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