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领导干部的腐败、惩治与腐败回潮

1921年以后,由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终结,新经济政策开始实施,领导干部,尤其经济管理干部的行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在1918~1920年反对国外武装干涉和国内反革命的国内战争期间,为了集中分配有限的资源保卫年轻的革命政权,同时受到直接向共产主义过渡思想的影响,苏维埃国家实行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主要包括:在农村实行强制性的余粮征集制;取消一切消费品的自由贸易;1920年1月以后撤销了银行,取消了货币结算——出现了经济的实物化;加快工业国有化步伐,实行高度集中的总管理局制:按经济部门设立总局,由总局实行指令性的直接领导,统收、统支。1921年在喀琅施塔得要塞发生水兵叛乱,苏维埃政权面临着政治危机。为了遏制政治危机和迅速恢复被战争严重破坏的经济,列宁毅然转向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以粮食税取代余粮征集制,农民完税以后的粮食可以到市场上自由贸易;允许国内私人资本租赁企业和向国外资本租让企业;将已经国有化的小企业归还业主以及重建国家银行等。新经济政策的实质,是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允许资本主义有一定程度的发展,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迂回向社会主义过渡。实施新经济政策以后,经济管理体制亦从高度集中的总管理局制向分散管理的托拉斯制转化:大规模地推行工业托拉斯化,在经济管理中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使托拉斯代替总管理局,成为工业管理的基本环节和基本核算单位。在托拉斯制下,托拉斯有权独立组织企业的生产,通过市场实行供销活动。新经济政策时期还实施了其他配套的经济措施:为了充分调动各种所有制成分的经营积极性,生产、供销和消费合作社也获得很大的发展。总之,实施新经济政策以后,托拉斯管理者、各种合作社的管理者开始拥有支配经济资源的权力。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了市场机制,就有了交易经济资源的条件。部分干部开始滥用权力,权钱交易,出现了腐败行为。

1992年苏联历史档案大规模解密以后,这一时期领导干部腐败的情况浮出水面。

根据契卡—国家政治保卫总局(ВЧК-ОГПУ)档案披露的绝密资料,1921年共判处贪污贿赂罪69641件,职务犯罪32177件;1922年判处贪污贿赂32587件,职务犯罪14887件。[75]过去有苏联学者认为,苏共二十大以后,党内的腐败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贪污贿赂的额度、波及的范围上都明显扩大。因此,赫鲁晓夫时期被说成是出现“贪污贿赂的真正转折点”。[76]但是,据研究者列举的统计数字,1957年因贪污腐败被定罪者只有1800人。[77]显然,如果拿1957年被定罪的1800人与1921年的69641个贪污贿赂案件相比,那么结论应该是:早在新经济政策初期,苏联就已经出现了腐败蔓延的现象。

新经济政策时期干部腐败的原因

新经济政策初期贪污贿赂蔓延开来,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首先,这一时期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开始变化,将谋求个人私利作为入党目的。而这种变化,与国内战争结束以后俄共领导干部开始享受生活特权有关。

十月革命以后,列宁为了防范布尔什维克革命队伍成为执政党以后搞特权和变质,对领导干部的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在工资方面,列宁提出,实行巴黎公社关于一切公职人员的薪金都“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的原则,并率先垂范。1917年11月,列宁作为苏维埃国家最高领导人人民委员会主席,其最高工资为500旧卢布,比铁路员工的最高工资510旧卢布还低10卢布。1919年初,全国开始推行35级工资等级表,该表规定,党政领导人的工资大大低于工人的最高工资,分别只相当于工资等级表中的22~25级。1922年,开始实行17级工资制。8月,党的十二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党的领导干部物质状况”的决议,指出“鉴于目前党的领导干部的物质状况非常不能令人满意,因此,代表会议认为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决议中列入了中央和地方各个环节党的机关的领导者15325人,规定了其应享受的工资级别和其他方面的物质保障。“根据劳动人民委员部和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关于政治、苏维埃、合作社、工会和经济负责干部的工资标准的新决议,来制定党的工作人员的相应工资等级表”,此外,“所有上述同志的住房(通过地方执行委员会)、在医疗(通过卫生人民委员部),以及子女的教养和教育方面(通过教育人民委员部)都应得到保证。有关措施应当由中央委员会用党的经费加以实施”。在该决议中,为了防止共产党员生活中的特权,规定了领导干部实际最高工资不能超过17级工资的一倍半,超过部分,需缴纳余额25%~50%作为互助基金。凡共产党员工资超过劳动国防委员会规定的最高工资标准时,除按上述百分比进行扣除外,“还应当把超过劳动国防委员会规定的最高工资标准的全部余额缴作互助基金”。[78]稍后,该决议给党的领导人的物质保障的规定,也扩大到了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

该决议体现了两个方面的宗旨:一方面,用党的经费保障和提高领导干部的物质生活,这在战争结束不久,领导干部“物质状况非常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况下,是无可厚非的。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特权,对领导干部工资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体现了列宁防止领导干部特殊化的一贯思想。在决议颁布后的实践中,党政领导人的工资的确没有突破决议规定的限额。但是,在除工资以外没有严格数量规定的其他方面,领导干部开始享受特殊待遇,与群众生活的差距开始加大。以住房为例,十月革命胜利后,由于物质条件的局限以及意识形态的因素,苏维埃政权组建“住房公社”解决住房问题。在普通群众方面,多是将同一个企业的工人或同一机关的职员迁入一栋楼里,组成一个住房公社。住房公社大多数由学生集体宿舍或其他住房等改建而成,配套设施非常一般。而最常见的领导干部的住房公社,则是由收归市有的大宾馆改建为“苏维埃楼”,各种公用设施要齐备、优越得多。1922年末至1923年初,当国内战争的危机彻底消除的时候,领导干部纷纷搬出住房公社,搬进独户住宅。而普通群众还住在住房公社里,不少住户全家人共同占有一个房间,2~3代人生活在用床单或窗帘隔开的一小块地方,筒子楼里卫生设备短缺而简陋。而领导干部则是一个家庭居住在一套住宅里,不仅采暖、卫生、运输等各种设施完备,而且住房面积比老百姓大得多。1918年,列宁曾在人民委员会会议的命令中要求:允许提供给人民委员的住宅,每个家庭成员不超过一个房间。而莫洛托夫家甚至占有整整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