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重的历史包袱和民族问题总爆发(第2/3页)

列宁与斯大林的分歧还表现在国家体制上。斯大林坚持把苏联建成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列宁则主张建立名副其实的联邦制国家,在这个联盟国家里,首先要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传统决裂。列宁强调尊重少数民族共和国的权利,他说:“在加入我们联盟的其他各民族共和国中使用民族语言这个方面应制定极严格的规章”,“这里要有一个详细的法典,这个法典只有居住在该共和国内的本民族的人才能够比较成功地拟定出来”。“只在军事和外交方面保留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而在其他方面恢复各个人民委员部的完全独立”。[19]列宁主张,不是靠强制,而是靠联盟内各成员国间的平等,靠联盟能增进各民族的发展与进步,来巩固和发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当时正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政策主张是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让他们放开手脚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

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并得到各民族的接受与认同,主要原因在于:虽然当时存在独立的民族国家,但这些国家都是由布尔什维克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是统一的;乌克兰等少数民族为能与大俄罗斯民族在联盟中拥有平等的权利而感到满足;面临着共同的来自资本主义方面的外部压力。在苏联成立之时,斯大林虽然接受了列宁的建议,收起了“自治化”方案,但列宁的设想并未完全变成现实。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斯大林仍按自己的意愿行事,他没有让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作为平等的成员加入联盟(它们以外高加索联邦的名义加入,1936年它们才各自成为加盟共和国),主要原因在于格鲁吉亚是“自治化”方案的坚决反对者。虽然宪法规定苏联是联邦制国家,但随着斯大林—苏联模式的形成,苏联实际上变成了单一制国家。苏联成立时,全联盟和联盟兼共和国的部级机关只有10个,到1947年,部长会议下设的部已达到58个,到1982年,苏联有33个全联盟的部和31个联盟兼共和国的部,6个全苏国家委员会和14个联盟兼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总计84个。再加上其他中央直属机关26个,总数已达110个。在苏联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下,中央集中了大量的权力,地方权限很少,各加盟共和国根本就没有自主权,它们支配的工业产品还不到全苏工业总产值的10%。苏联长期排斥市场经济,用行政手段管理国家,人为地在全国搞劳动分工,常常违反经济发展规律,如乌兹别克生产棉花,棉布却不能自己生产;土库曼斯坦产天然气,这里90%的居民却用不上天然气;哈萨克斯坦是畜牧业基地,肉的供应却很紧张。中央迫使中亚国家向单一经济发展,把哈萨克斯坦适宜种棉花的土地划给乌兹别克,又把乌兹别克适宜种粮食的土地划给哈萨克斯坦,把乌兹别克适宜放牧的土地划给塔吉克斯坦。这些共和国感觉没有平等地位,它们只是中央命令的执行者,根本就谈不上有自己的经济自主权。这种单一性体制的权力不平衡潜藏着严重的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苏联在事实上是单一制国家,而在宪法上却是联邦制国家,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自己的宪法和国语,在1924年宪法中规定了每个加盟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载有“共和国主权”的提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的疆域,非经该共和国的同意,不得变更”。1936年宪法甚至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权同外国发生外交关系、签订协定和互派外交代表和领事,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都有本共和国军队的编制。1977年宪法中也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有退出联盟的权利,只是没有具体细则,因为根本没打算实行。既然宪法规定了各民族国家有退出联盟的“自由”,所以当各民族国家纷纷宣布独立于苏联之时,许多人认为他们这样做并没有违背宪法。

(三)民族不平等政策留下的隐患

在7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苏联的民族地区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也出现了大量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斯大林时期造成的,后来的领导人又没有很好地解决。戈尔巴乔夫当政后,仍然面临着这些问题,民族问题的突然爆发,严重干扰了戈尔巴乔夫的改革。

在行政区划的问题上,斯大林在划分各地区疆界、分配自然资源和土地时,并没有完全按民族来划分,几乎各共和国都有其他民族的聚居地,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边界也是犬牙交错,留下了许多隐患。

在确立苏联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模式的过程中,斯大林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包括落后的中亚地区,强行实行全盘农业集体化,严重破坏了这一地区的生产力,造成了严重的饥荒。在30年代大清洗的过程中,许多民族地区的领导人被扣上民族主义的帽子,被处死或关押。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斯大林对少数民族不信任,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把居住在苏联西部的3万多波兰人、居住在远东的10多万朝鲜人、居住在伏尔加河流域的40多万德意志人等,从他们的居住地强行迁至中亚和西伯利亚。二战后期,斯大林又以与德军勾结为名,把卡拉恰耶夫人、卡尔梅克人、车臣人、印古什人、麦斯赫特土耳其人等整个民族驱逐到中亚,许多人在迁移过程中死亡,新居住地实际上成了他们的劳改营,斯大林不分青红皂白地对整个民族进行惩罚给这些民族造成了极大的痛苦,是苏联民族关系史上极不光彩的事件,成为影响苏联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苏共二十大后,苏共为一些少数民族平反,并允许他们返回原住地,但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如伏尔加河流域的德意志人、克里米亚鞑靼人等虽然得到平反,但不允许他们返回原住地,也没有恢复他们的民族自治实体。1987年7月9日戈尔巴乔夫在政治局会议上说:“44年来我们积累了250卷要求恢复公正的签名和声明。”[20]

斯大林在语言文化上推行俄罗斯化政策,30年代哈萨克人通常使用的阿拉伯字母被拉丁字母,后来又被基里尔字母所代替。纳扎尔巴耶夫深有体会地说:“苏联的民族政策是从俄罗斯帝国那里继承下来的。布尔什维克的所作所为不管用怎样响亮的意识形态口号来加以掩饰,他们总是在继续,时常以更残酷和反常的形式继续沙皇制度下开始做的事情。这个制度也好,那个制度也好,为了自身的利益,在对待民族边区方面都推行一种强硬的政策。无论是这个,还是那个制度,从来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注意地方居民的利益,对他们的所有抗议行动一律残酷地进行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