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劳动体系建立的理论基础

古拉格经济机构的产生、发展和衰亡都与使用强制劳动密切相关。“‘强制劳动’的说法最早是由法国大革命时的政治活动家、第三等级代表拉鲍·谢恩特·埃季耶恩作为政治法律词汇加以使用的。他认为,强制劳动是针对自由人而言的‘自由劳动’的对立面”。[4]史学家苏斯洛夫认为,强制劳动是以强制为主要刺激手段的劳动。如果说什么人在苏联从事强制劳动的话,那么首先应当想到的是囚犯、特殊移民、劳动大军、战俘、被中立国或交战对方拘留人员、检查—审查劳动改造营的囚犯,即那些在内务人民委员部—内务部的文件中被列为“特殊人员”(即囚犯),也就是处在内务人民委员部监督之下,或多或少公民权利受到限制,通常情况下被强制参加劳动的居民。“强制劳动”这一术语,狭义上指的是“特殊人员”的劳动,而不是指处在内务人民委员部监督之下工人的“自由劳动”。[5]本文使用“强制劳动”这一术语,专指苏联古拉格囚犯的劳动,它作为一种吸引人们参加劳动的方法产生于苏维埃的理论。

不劳动者不得食——通过劳动对旧时代的不劳动者进行改造

古拉格的强制劳动作为一种吸引人们参加劳动的方法产生于苏维埃的理论。“广为人知的布哈林关于‘无产阶级各种形式的强制,从枪毙到劳动义务,无论听起来多么离奇,但却是把资本主义时代的人培养成共产主义人类的方法’的观点,实际上是惩治政策的理论基础”。[6]布哈林认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国家强制是建设共产主义的方法”。[7]“对于各种强制措施的益处,普列汉诺夫建议从原则的角度来加以评价:革命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8]劳动组织强制措施的积极拥护者托洛茨基就此写道:“我们做的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为了大多数劳动者自身利益组织劳动的尝试。但是这并不排除各种形式的最温和的和极为强硬的强制手段。”[9]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撰写的《国家与革命》这部著作中提出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当实行“立法与行政合一”的政治体制,摒弃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苏维埃政权建设思想。1906年和1920年,列宁曾经两次重复提到过专政的以下定义:“专政的科学概念不是指别的,而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不受任何法律、任何绝对规则限制,直接依靠强制的政权。”[10]

上述思想在布尔什维克政权确立之时所制定的“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对全民劳动责任的理解中得到了体现,它以命令的方式要求在苏维埃俄国境内的每个人都要参加劳动,由此便出现了对那些不是劳动者的人们,其中包括被推翻的剥削阶级代表等采取强制劳动措施的实践依据。

十月革命胜利后,“被推翻的资本主义制度同代替它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区别如此之大,以至于在刚刚发生大变革之后,人民的生活中就立刻清晰地出现了许多就原先的活动或生存条件而言同新的生活方式产生明显矛盾的人群。这种矛盾如此尖锐,以至于新政权不得不同其进行严肃的斗争,并因此将已计划好的全民劳动义务工作延缓到更有利的时期开展。在弄清除了内部反革命势力之外,还有外国列强积极支持苏维埃俄国的敌人时,就更增强了这种斗争的必要性。于是,在危险局势的影响下产生了建立强制工作营的想法,并根据1919年5月17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开始了强制工作营的组建工作”。[11]

1920年1月,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内部人民委员部强制工作处工作的报告也指出,“组织强制工作营的思想产生于1918年,当时人们清楚地看到,协约国积极地协助白军,于是在内部反革命势力竭尽全力阴谋推翻苏维埃政权;在旧官员仍继续怠工、经常拒绝在苏维埃机关和企业工作;或即使在其中工作也破坏工农政府威信的情况下,被迫投入一批不劳而获者和不劳动分子来巩固靠近前线的城市。资本家不顾严重的粮食危机,隐藏粮食,希望借此引起群众的不满等。为了把危害分子从社会中隔离出来,苏维埃政权承认了主要是在省会城市设立强制工作营的合理性。关押犯过各种罪行的人,被判处投机、怠工、职务犯罪等人员,明显的人民压迫者和剥削者,以及资产阶级和沙皇贵族制度的拥护者,通过强制劳动和严格的劳动纪律迫使其抵偿自己所犯罪行”。[12]

1918年7月23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通过了《关于失去自由人员及其惩罚措施和服刑制度》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司法人民委员部关押地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劳动对囚犯进行再教育。如果囚犯拒绝劳动,则要将其全部生活费开销直接计入到其分户账上,而且这类囚犯只能在他们刑满时才能获得释放(甚至即使法庭判决规定的刑期期满也不予以释放)。那些顽固不化的囚犯被视为‘死不改悔者’,对他们采取了诸如减少口粮和关入隔离室(特别监狱)的惩治措施。因此,囚犯应当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补偿政府对其生活费开支的‘自负盈亏’原则,被视为司法人民委员部系统关押地发挥职能的原则”。[13]

1918年9月2日,在有司法人民委员部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代表出席的全俄特别委员会和莫斯科区特别委员会联席会议上,全俄特别委员会下达了《关于红色恐怖》的命令:“①逮捕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右派全部重要人物,并将其关进监狱。②逮捕如:人质、大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地主、厂长、商人、反革命神甫和所有敌视苏维埃政权的军官,并将这些人全部关押到集中营,设立最严密的警戒,迫使这些老爷们在看守的监管下去工作”。[14]

1918年10月5日,人民委员会决定,对非劳动者实行强制劳动,以劳动手册取代身份证,并将劳动记录与口粮分配挂钩。12月10日,全俄中央执委会颁布《劳动法典》,规定对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者实行劳动义务制;不从事社会公益劳动者,地方政权机关有权对他们实行强制。1919年2月17日,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上,捷尔任斯基对使用囚犯劳动的必要性问题做了如下阐述:“除了进行法庭审判外,还必须保留行政审判,确切地说,就是集中营。直到现在为止,在社会劳动中还远没有使用被捕人员的劳动,因此我建议,为了使用被捕人员的劳动,为那些不干活的老爷们,为那些不强迫就不干活的人留下这些集中营。如果我们以苏维埃机关为例的话,那就应该对玩忽职守、迟到等工作态度采取这种惩罚措施。我们可以用这种措施来约束我们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