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劳动体系建立的理论基础(第2/6页)

[15]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改造营系统最基本的原则通常说法就是关起来:“强迫寄生分子进行劳动”。[16]

“从事自我服务的工作被看成是使用囚犯劳动的最佳方法,因此,与拨给强制工作营房屋改造相关的所有建筑工作都是由囚犯来完成的。此外,囚犯的劳动还被用在打扫房间,总的来说是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锯木材、给房间供暖、准备食物、照料马匹、料理菜园、在办公室及周围地方的服务等工作。后来,在营内建起了各种手工工厂:细木工厂,成衣铺,制靴厂,洗衣店,铁匠铺。经验表明,手工工厂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这些手工工厂中安装机械化生产设备。强制工作营依靠自身力量解决了电力照明问题,建起了消毒室、浴室和太阳能室。在莫斯科的伊万诺夫营,从囚犯中挑选懂技术的工人成功地建起了装有5台马达的印刷厂,并且是完全用机器装备起来的小工厂。在其他营,建起了生产盖房顶用材料的工厂、气焊厂、针织编织厂和钳工机械厂。在安德罗尼耶夫营,建起汽车修理厂,为社会工作与义务管理总局带来了巨大的益处——使退役的乌乌斯汽车和运输急需但是已完全损坏的汽车处于完好状态”。[17]“彼得格勒营制服车间两个月内可以制成2000件军大衣,1500条马裤,1200件军便服,1000件弗伦奇式军上衣和15000件棉袄和灯笼裤”。[18]

“囚犯和战俘在强制工作营外部的工作使用也是按计划安排的。工人首先被派去参加红军,其次是派到交通运输、燃料部门和苏联机关去工作”。[19]例如,1919年12月17日,人民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吸收在押犯人参加苏维埃机关工作的法令,全文如下:

人民委员会决议:
1.根据人民法庭、革命法庭(包括革命军事法庭)判决和肃反委员会决议,在关押地点服刑的专家可以按照他们的专业派往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工作。
2.上述人员可以不经押送队押送派往工作地点,但必须有申请派遣的机关或企业的担保,工作结束后必须直接返回关押地点。
3.派遣到苏维埃机关或企业工作,要根据苏维埃机关或企业的申请进行。向在押犯所在地的苏维埃人民法庭、革命法庭或肃反委员会提出此种申请时,应说明:工作需要的具体人名、工作地点、在押犯分派工作的必要期限、预定分配给他的工作性质,以及如果派出工作的犯人逃跑,应由苏维埃机关或企业领导机构中的何人担保。
4.人民审判员委员会、革命法庭或肃反委员会开会研究申请,作出决议,决议应写明被派出去工作的犯人名字、父名和姓氏,派往机关,作何种工作,为期多久,何人担保;这种担保的内容就是一旦有事,立即逮捕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人,并在3个月内无权改变强制措施。

人民委员会主席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弗·邦契-布,秘书莫斯利

克里姆林宫,1919年12月17日[20]

除此之外,管理总局技术处负责组织专门使用囚犯的独立对外工作,确切地说,是在莫斯科郊外的克留科夫工业区砖厂工作。这些工作的生产效率非常高,工厂因此被评为一级厂,并且上了光荣榜。克留科夫工业区从事木材采伐工作,在冬季不仅为莫斯科营准备了足够的木材,而且还有剩余。

为体现“不劳动者不得食”的思想,惩治机构规定参加劳动的囚犯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囚犯的劳动报酬按照工会制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同时,按照常规要求,营的开支应当通过囚犯劳动所得的工资收入来支付。无论是1920年1月1日以前,还是在(同年)11月1日以前,都严格遵守了这种原则。截至1920年1月1日,囚犯的平均工资为43卢布8戈比,而每个囚犯的生活费支出为27卢布8戈比;而截止到1920年11月1日,囚犯的平均工资为78卢布13戈比,支出为31卢布5戈比,只是从中央得到的全套制服和办公用品没有被计算在内。从上述核算报告中可以看出,参加劳动的囚犯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了强制工作营所有囚犯的生活费开支”。[21]

从1920年1月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强制工作处的工作报告内容中可以看出,布尔什维克惩治政策的思想主张通过“为期10个月的使用囚犯和战俘劳动的尝试,毫无疑问,不论是在生产方面,还是在使不劳动分子养成劳动习惯以及研究其中适合强制工作需要的行业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2]“让游手好闲和寄生分子养成劳动习惯具有巨大意义,因为这使他们走上了健康的体验劳动之路,破除了被捕者不劳而获的思想观念。通过这种方式扩大了劳动群体的力量”。[23]由此可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最初时期,布尔什维克不仅提出了“不劳动者不得食——通过劳动对旧时代的不劳动者进行改造”的理论,而且在实践该理论的过程中也确实达到了预期目的。

转向实用主义——建立自给自足的劳改营经济

“从强制劳动机构组建之时起,政府就把所有劳动机构都视为苏维埃的经济组织,其目的是培养被判刑者的劳动技能并予以合理地使用”。[24]然而,与其他经济组织不同的是,强制劳动机构的开支要全部由自己解决。其依据是1918年司法人民委员部制定的监狱政策的两项基本原则:关押地开支完全自给自足(囚犯劳动的收入应超过其生活费的支出)和对犯人的彻底再教育。在社会工作与义务管理总局关于1920年1月1日至11月1日的工作汇报中也指出,“强制工作营的主要任务是,使囚犯养成劳动习惯和更好地使用其劳动力,具体表现就是,囚犯一进入强制工作营就被派去工作。根据所属类型,一部分囚犯被派到外部去工作,另一部分被安排在营内工作。截至今年1月1日,从事工作的囚犯为61%,其中39%在营外工作,22%在营内从事有偿工作。到11月前,该百分比提高到67%,其中45%在营外工作,22%在营内工作。不工作的只是老人、病人和残疾人”。[25]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初时期,布尔什维克的政治委员们真诚地相信强制劳动对罪犯的改造作用,而没有把强制劳动的经济作用放在首要地位。也就是说,最初“设立强制工作营的主要目的不是让司法人民委员部在监狱中开展惩罚工作,而是把危害分子和不受欢迎的人隔离起来,通过强制、再教育和系统的纪律约束使他们养成自觉参加劳动的习惯。因此,一方面对这类人员进行文化教育,另一方面使其学会各种体力劳动技能的做法被视为是达到该目的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