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杀降(第4/4页)

李鸿章、程学启鉴于水师不日离苏的现实困难,以招降代替攻城;鉴于谈判条款不可执行的法理局限,以杀降代替抚降。这就是杀降事件的真相。

谈判初始,程学启欺骗了郜永宽等降人以及戈登这个保人。随即,向李鸿章汇报,并告知事成后杀降的“方略”。李鸿章“踟躇三昼夜,不能决”;所以如此之故,无非三个原因:首先,谈判条款过于离奇。李鸿章知道朝廷不仅不会同意,甚至会因此进行责罚(胜保于本年初被杀,罪状之一就是“养筴贻患”);其次,倘若因此不得不杀降的话,前所列举杀降之祸及舆论压力,必将集矢于作为统帅的己身,自己应否承受?能否承受?最后,戈登身为保人,杀降势必玷污他的名誉。彼人一怒之下,是否会引发常胜军和淮军交恶乃至“开仗”,甚而导致中、英两国的外交危机?场面闹大,能否“驾驭在我”,实无把握。他“三昼夜,不能决”,程学启可没心思看他“踟躇”,故“以(离)去要(挟)之”。但求成功、不择手段,即所谓“小人无忌惮”的很忍之心,终于占了上风,就这样,他半推半就参与到杀降事件中,并着手布置善后事宜。程学启对降人可以一杀了之,李鸿章作为一军统帅,乃是最终责任人,则需考虑到事后的危机公关。

一个是道德、舆论层面的公关。伯牛作为历史爱好者,可以将这个先骗降后杀降的故事原原本本、清清楚楚的讲一遍,他却不能。因为,杀降不过是“暴虐”,依照雷锋同志所说对待敌人要像秋风扫落叶般残酷无情的名言,过分一点而已,尚无伤大雅;倘若此前还有骗降的勾当,那么,他就不但破坏了“惟名与器不可以假人”(招降谈判,李、程实为政府代表)的政治原则,也触犯了“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的圣门家法。较之“暴虐”的恶名,这才是真正的生命中难以承受之轻,他务必要文过饰非,尽行撇清。因此,他在报告中混淆次序,调换因果,将敌我经谈判确定的“成议”置换为敌方临时倡发的“动议”,将有组织有预谋的杀降解释为仓促应变的“立断当机”。藉此信息不对称之故,外界看到他的“第一手”材料,尽管对杀降不无微辞,但也能体谅他那份不得不如此的无可奈何。如此公关的结果就是:朝廷没有一丝指责,并讥讽“夷人”的抗议是“不明事理”;同侪不仅不谴责,甚而设身处地,予以褒扬;洋商以及英国外交官们在经过初期条件反射的愤怒之后,渐渐“淡然”,甚而“以杀伪酋为是”。

还有一项公关,稍嫌麻烦,就是如何安抚戈登。那时候,中外人士尚未就人权、公法等“普世价值”取得共识,李鸿章这套便宜行事的说辞,尤其不能说服特别重视荣誉的戈登将军。戈登在昆山知道这个消息后,“深感耻辱和极度伤心”,发誓要消灭李、程和“实际上他怀疑参与将诸王斩首和苏州屠杀的任何中国官员”。据闻,他“自携短铳以觅之”,要和李鸿章进行一次私人决斗。但是,此时的淮军,已经不是初抵上海规模,而常胜军“除炸炮外,攻剿不若我军”,所以,戈登“屡称对仗”,李鸿章“亦不甚惧怯也”。凡敢于利用、玩弄、出卖他人者,首要考虑的就是事态激化后是否有以制之,否则,就成了玩火自焚。淮军实力足以弹压常胜军,早在李鸿章和程学启的算计之中,戈登熟知彼己,自也不敢意气用事。双方不发生火拼,则事态尚未恶化,则公关之术犹有用武之地,李鸿章针对戈登实施的公关技巧,一是奏请褒奖,一是保持距离。李鸿章在杀降当日拜发的捷报中,奏请褒奖四个人,头功是程学启,次功就是戈登,李朝斌、黄翼升尚在其后。保持距离,则是不再召同常胜军会剿,独立完成军事任务,例如,收复苏州后,几天内淮军就攻克了无锡、金匮。此招正好挠着戈登的痒处;军人的使命毕竟是赢得战争、赢得荣誉,纠缠于道德准则,实在不是戈登这个“大名鼎鼎的异邦人”登陆中国的目的。两个月后,李鸿章稍示和好,他便尽捐前嫌,再度和淮军并肩作战。不过,作为一个有原则的人,作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他拒绝收受朝廷赏给的一万两银子,以此表示个人对于杀降事件持有保留意见。他在褒奖令背面写下一段类似萨特拒绝诺贝尔文学奖宣言的文字:“由于攻占苏州后所发生的情况,我不能接受任何标志皇帝陛下赏识的东西”。

李鸿章运用他在文学(叙事)、公关方面的技巧和手腕,平息了苏州杀降引起的风波。当其时也,值其势也,能如此大胆妄为、肆行其志,而又能收发自如、圆满收场,其任事之勇、干事之才,不得不令人佩服。但是,背理弃义,食言卖友,李鸿章“好用小智小术”,“于是而有惭德”,不得不令人鄙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