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编 现代中国的国家建构(第2/9页)

到了晚清,由于权力、权威一体化的君主专制发生了危机,权力与权威也由此发生分离,于是当需要变革政治秩序的时候,革命派与立宪派所抓住的,分别是权力与权威的两端。革命与改良大论战表面争的是民主共和还是君主立宪,其背后的实质却是政治秩序的正当性究竟以何为基础:是权力的来源,还是立宪的权威?

革命派相信,只要用民主推翻专制,就将会出现一个完美无缺的共和国。《江苏》杂志一篇文章热烈地憧憬说:“吾国实有由专制而变为民主之大希望者也。……新国家既立人皆平等,更无人敢出而独揽大权,二十世纪中,必现出一完美无缺之民族的共和国耳。”[2]在晚清,革命派迷恋共和,崇拜民主,他们虽然不反对立宪,但坚信只要共和了,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宪政大可缓行一步。孙中山设计的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革命论,乃是这一思路的结果,革命成功之后,由于枪杆子和政权掌握在革命党手里,由革命党代表人民实行军法、约法之治,宪法之治可以推迟到第三期实行。[3]陈天华也有相同的看法,认为“欲救中国惟有兴民权改民主,而入手之方,则先之以开明专制,以为兴民权改民主之预备”[4]。陈天华这里说的“开明专制”,与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同义,由革命党独揽大权。只要政权握在人民的代表革命党人手中,便可走向民主的理想乌托邦社会。由此可以看到,辛亥革命之后,国民党之所以对内阁权力的重视超过对立宪的重视,孙中山在宋教仁案之后不诉诸法治,而是直接发动二次革命,有其自晚清以来的依赖路径:不相信立宪与宪政,迷恋对国家最高权力的掌控——不管通过体制内的议会民主制还是体制外的革命方式。

相比于革命派,立宪派对由革命建立起来的共和制度充满了忧虑,他们不是反对共和,而是担心缺乏宪政的共和制度会以人民的名义执行新的专制。梁启超引用德国政治学家伯伦知理的话说:“因于习惯而得共和政体者常安,因于革命而得共和政体者常危。”古代罗马和近代法国的历史表明,革命之后,社会纷乱,非一强大之主权,则不能恢复秩序。于是民主专制政体应运而生。其起始于一非常之豪杰,假军队之力,揽一国之实权。乱世之中,国民厌自由如腐鼠,渴望篡权者统一天下,万众视线,集彼于一身。在民主专制之下,有宪法,不过一空文耳,有议会,只是拌食之工具也。然而,复辟了的专制,久而久之,亦失人心。除了再革命之外,别无他途。于是国运处于不断的治乱循环之中,万劫不复。[5]梁任公的这番危言,最早发表于1903年,两年后与革命派论战时,他又强调了一遍。然而,他的那些血气方刚的年轻对手们,从汪精卫到胡汉民,对革命充满了膜拜之情,对共和前景也是满脑子的乌托邦想象,如何听得进一个熟读中外历史的智者之言。果然,民国之后的变局,让梁启超十年前的警告不幸而言中。

在晚清思想界和青年知识分子那里,革命已经成为风靡一时的时代狂飙,无名小卒邹容的《革命军》甫一问世,便洛阳纸贵。“革命者,天演之公例也。革命者,世界之公理也。革命者,争存争亡过渡时代之要义也。革命者,顺乎天而应乎人者也。”[6]革命如此波涛汹涌,作为立宪派思想领袖的梁启超,也不敢完全站在其对立面,他巧妙地接过革命的旗帜,将立宪称为一场政治革命,以此与革命派的种族革命对抗。他说:“政治革命,革专制而成立宪之谓也。”无论是君主立宪,还是共和立宪,皆是专制的对立面,皆为政治革命。[7]梁任公思路很清楚:专制与非专制的区别,不在于有无君主,是否民主,而是有无宪法,是否实行宪政。[8]在革命派看来,专制的敌人是共和,只要通过革命实现民主,专制就会一去不复返。但梁启超从法国革命史中发现,民主也同样会造就民粹专制,比民主更重要的,是立宪,不管权力在君主还是人民手中,只要权力之上有宪法,按照宪政制衡权力,就可以避免专制复辟,更重要的,乃是为政治秩序建立一个新的权威——立宪权威。

当革命派将目光寄托于夺权,将国家的最高权力从君主手中夺过来,由人民自己掌握的时候,梁启超的目标不在于权力,而是如何建立新的政治权威。早在1898年,梁启超在《新史学》中讨论正统时,就认为:“统也者,在国非在君也。在众非在一人也。”他注意到,西方立宪之国,统在宪法。国家共同体的正当性是由法统(宪法)赋予的。[9]相对于民主,梁启超特别重视以宪政为核心的法治。在中国的古典思想之中,“所谓法者,纯属‘自然法则’的意义”[10],来自自然和天道的客观法则,成为各个朝代成文法的超越性源头。近代以还,当这些自然法则消解,人开始自我立法之后,宪法便替代自然法则,成为政治共同体的最高法则。梁启超指出,中国法系虽然是世界四大法系之一,但最遗憾的是,“则关于国家组织之宪法,未能成立也。……苟无此物,则终不足于进于法治国。何也?此为根本法,无之则一切法无所附丽,无所保障也”。[11]他很早便注意到西方的现代政治,不仅是民主政治,而且是法治政治。同时也注意到在中国法家特别是先秦的管子思想之中,有丰富的法治主义历史资源,早期的法家人物管子,与后来的申不害、韩非的术治主义与势治主义不同,将法视为超越于人间秩序的自然法则,无论是民众还是君王,皆不得逾越。管子的法治主义与近代的法治思想甚为接近。[12]不过,管子的法治主义离先古三代不远,是三代的“天下之法”理想的体现。管子之后,法治(rule of law)主义便逐步蜕变为以君主意志为核心的法制(rule by law)主义,经过与儒家的礼治融合,虽然中国有成熟的法律体系,但与近代的法治国不可同义。梁启超特别注意到明末清初黄宗羲的原法思想。[13]黄宗羲激烈批评了历代统治者以“非法之法”乱国乱世,对法治主义的“天下之法”与法制主义的“一家之法”作了明确区分。他指出,三代之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三代公天下而法因以疏,后世私天下而法因以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黄宗羲在对三代以下以法治国的法制主义作了尖锐批评之后,并没有回到儒家的人治主义立场,他重新提出了管子开始的法治主义理想,希望以三代之法重新确立天下秩序之轨:“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14]从管子到黄宗羲,梁启超从古代中国思想中清理出法治主义的历史传统,将它们与西方的法治精神内在结合,形成了以立宪为核心的法治国思想。他指出:“今日之立宪之国,便是法治国。法治者,国家治理之极轨也。舍法不得为治。”[15]无论是在清末,还是在民初,梁启超为首的立宪派与民主共和派最重要的区别,乃是相比于权力的来源,更重视权力是否受到立宪的限制,相比于国体问题,更重视政体问题。梁启超一生多变,但变中有其不变,这便是对立宪的坚持。从理念层面来说,梁启超和孙中山都有不易的政治理想,一个是立宪,另一个是民主。不过,他们又是政治家,有现实感,懂得权变,当理想在现实中无法直接实现时,都不约而同地想借用开明专制的阶梯,只是梁启超寄托的对象是清廷,而孙中山要实行的是革命党人的军政和训政。开明专制的梦魇从晚清到民初,一直驱之不散,因此才有后来的梁启超寄希望于袁世凯和国民党效法苏俄的党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