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魏玛时期”的国家建构与代表性危机

一场突如其来的辛亥革命,终结了两千年的中国君主专制。革命为一些人所期盼,然而真正的难题不在于革命本身,而是“革命后的第二天”,革命固然在于摧毁旧秩序,但更重要的是建立新秩序,实现state building(政治建国)。假如“破”了之后,“立”不起来,无法实现国家的认同与秩序的整合,那么,革命之后未必是光明,反而是更沉重的黑暗。

辛亥革命后的第二天发生了什么呢?作为亚洲人口最多、疆域最广、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中国竟然成为亚洲第一个共和国,而且通过从无到有的制度创制,拥有了共和国几乎所有的制度形式:多党竞争、议会选举、政党轮替、责任内阁、独立司法,还有一部呼之欲出的《天坛宪草》。然而,议会民主制试行不到两年,便招来舆论的各种批评,旋即为袁世凯的总统威权制所替代。强人政治当走向了其顶端洪宪帝制时,又迅速走向了威望的破产,袁死后,民国虽然仍具有共和政体的形式——国会、政党、选举乃至宪法,却失去了共和的灵魂,陷入了又一轮南北朝乃至五代十国的乱局之中。直至1925年爆发新的国民大革命,南方国民党以摧枯拉朽之势,建立了以革命党为核心的党国体制,而这一体制,奠定了20世纪中国的基本政治秩序。

1912—1927年短短15年间,中国为什么会经历三种迥然不同的政治体制——从多党轮替的议会民主制变为总统独裁的行政威权制,再通过革命建立拥有高度组织内聚力和社会动员能力的党国体制?看起来如此纯粹、美妙的议会民主制为什么会失败,而一度深孚人望的总统威权制为什么搞不下去?从俄国传来的列宁式职业革命党所创立的党国体制为什么最终脱颖而出?——这些问题都与“革命后的第二天”有关。“第二天”是短暂的,毕竟只有15年而已,但这却是一段痛苦的政治转型期,它可以被称为中国的“魏玛共和国时期”,虽然拥有共和国的制度形式,却没有创造出稳定的政治秩序、政治制度和政治阶级。在政治上群雄割据,乱成一团,却在乱世之中成就了中国的文艺复兴:20世纪中国思想和文化上几乎所有重要的命题,都是那个时代提出的。“革命后的第二天”——中国的“魏玛时期”在文化上是一个开端,在政治上却陷入了一而再、再而三的混乱困境。

一、如何实现公意?

“革命后的第二天”的真正问题,乃是如何通过制度的设置,实现公意(general will)。

公意这一概念最初来自基督教神学,到18世纪被卢梭作为政治共同体正当性基础的核心观念。按照卢梭的思想,公意是上帝意志失落,人成为政治的主体以后,政治共同体所遵循的最高意志,同时也是民族国家的整体意志。公意是现代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也是全体国民的普遍意志。公意的核心是国家的权威。在卢梭看来,公意意味着权威,公民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自己的自由意志。正如谈火生所指出的:“对卢梭而言,共同意志概念中的general和will分别代表了他思想中的两个核心元素:公共善(common good)和自由。没有意志就没有自由,这是卢梭所不能忍受的;没有general,意志将以自我为中心,任性而妄为,这也是卢梭所不能忍受的。所以卢梭要以general 来规范will,要设置一个伟大的立法者来引导人民,要用公民教育和公民宗教来引导人民,使他们能从自我中摆脱出来,朝向集体,朝向共同的善。”[1]

自由主义关心的是如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一个由具备基本人权的公民所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如何实现其公共的政治秩序?自由主义的答案是宪政和法治,但共和主义所期待的,乃是形成政治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公意究竟如何实现?按照卢梭的看法,不是公民的各种私人意志汇集起来,便有了公意,私意相加,只能产生众意,比如代议制制度中通过投票所产生的只是众意,无法代表公意。而所谓的公意,乃是众多私意中共同的那部分,是各种私意的公约数。鲍桑葵指出:公意与众意的区别不在于投票的人数,而是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目的。[2]公意是整体性的、不可分割的,无法通过投票获得,只有在暂时排斥了特定的私意,而考虑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时候,公意才能呈现出来;公意是无法被代表的,只能通过直接的民主体现人民的意志,比如广场的民主、公共的舆论和讨论等等。它同时也是最高的立法意志,民族国家的宪法原则就是公意的体现。

公意是晚清时被引入中国,五四期间开始流行,又译为普遍意志、公共意志、国民总意、公同等。公意在中国的内涵,有一个从客观的公理到主观的民意之变化。早在1901年,梁启超在介绍卢梭学说时如此理解公意:“所谓公意者,必与确乎不易之道理为一体矣。……公意,体也;法律,用也;公意无形也;法律有形也。公意不可见,而国人公认以为公意之所存者,夫是之谓法律。”[3]梁启超用中国传统的体用关系来解释公意与法律的关系,将公意视为近代政治之本和核心价值。晚清时候的公意并没有像后来民国初年被主观化和意志化,梁启超明确指出公意与“确乎不易之道理为一体”,这个道理过去是天理,如今成为公理。也就是说,公意还是有客观的、实质性内容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晚清“公意”这个概念出现的时候,它与传统的天意有某种对应关系,公意就是世俗版的天意,区别仅仅在于:天意是超越的,来自宇宙中的冥冥意志;而公意是世俗的,来自人民的整体意志。在古典中国思想中作为天意的世俗表现的民意,到近代政治之中,则转化为个别意志之和的众意。众意是分散的、变动的,不具超越性;但作为人民整体意志体现的公意,却是确定的,受到客观的公理之规约。

虽然在晚清共和派与立宪派就中国是否可以实行共和,围绕着卢梭的“国民总意”打过一场大笔仗,[4]但公意这个观念的流行,还是要到五四时期,那时公意才被普遍认为是国家和宪法的基础。陈独秀说:“近世国家,无不建筑于多数国民总意之上,各党策略,非其比也。盖国家组织,著其文于宪法,乃国民总意之表征。”[5]五四思想家之所以开始特别强调公意,乃是与他们普遍对民初的政党政治失望有关。民初各政党,纠缠于私利的争夺,全然不顾社会的公共利益。五四的思想家们意识到,假如民主政治不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之上,会被各种各样相互冲突的私意摧毁掉,而国会投票产生的所谓“众意”也只是各政党私意的交易和妥协而已。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公意问题便被突出地提出来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