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魏玛时期”的国家建构与代表性危机(第4/13页)

立宪从来不是中性的,会自动照顾到各派利益;制度设置也非价值那般抽象,它一定是现实力量平衡的结果。在政体创建阶段,所谓最好、最合适的政体,乃是能够将各派主要政治力量都整合进制度化的框架,让他们在制度框架之内,按照既定的游戏规则和平竞争,避免有势力出局,到体制外去颠覆体制本身。因此,立宪不是一家压倒性之胜利,而是各种势力妥协、和解、平衡的结果,是各派都能接受的游戏规则。英国光荣革命之后,成功实现了君主、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平衡,整合形成虚君共和的制度框架。19世纪下半叶的德国,也是通过国会与君主分掌立法和行政权,将君主、容克贵族、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工人运动安顿于君主立宪制的框架之内。然而,民国初年的制度设计,无论是《临时约法》,还是《天坛宪草》,都将国会置于权力的中心,不仅拥有立法权,而且通过责任内阁掌控行政权,而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几乎是一个虚君。但在权力中心的国会之中,只有革命党和立宪派,而最具军事和政治实力的北洋军阀与官僚既没有自己的政党,也没有他们的代表。1913年总统府秘书长梁士诒匆匆搞出来的公民党,为的是替选举袁世凯为正式大总统抬轿子,其在国会中不是补台,而是拆台的。果然,几个月之后,国会便为新当选的袁大总统强令解散。

政党政治要想不被国会外的力量颠覆,不仅要有合理的、平衡的制度设计,而且还要有强有力的现代政党。国民党和进步党对打造议会政党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梁启超将现代政党与传统的朋党加以区别,政党乃是以国家之目的结合,而朋党,则是以个人目的而结合。[23]他特别提出要排除官僚势力集团之集合或秘密结社型的“伪政党”。“政党之为物,以政治上公共之目的而结合者也。”[24]政党乃是以国会为中心,围绕公意展开政策的辩论和竞争,那是政治家崭露头角的场所,区别于那些追逐私利的官僚政客,更不是以个人效忠为中心的秘密会社。

然而,中国历史上毕竟缺乏政党的传统,民国初年的政党政治刚在国会展开,便很快地显现出各种奇观。李剑农在《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中分析了民初政党的三大中国特色:党员跨党、缺乏明确的不同政纲、没有民众基础。[25]科举废除之后,读书人与政治体制的制度性联系中断,政治系统如何选拔精英,社会人才如何进入上层权力,这些未被解决的问题让众多野心勃勃的士人失去了方向。民初党禁一开,这些人听说可以入党、组党,可以借此平步青云,于是纷纷蜂拥而来,不管甲党乙党区别何在,到处挂一个名,“以入党为竞权牟利的工具,好比狡兔的三窟,此种党员最为可耻,但在民国初期却视为平常”。[26]国民党虽然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赢得了269席和123席,占绝对多数,但两院之中,跨党议员竟然有185人之多。[27]国会议员,本来是民意代表,但在民初,却被众人视为科举的替代,是新的仕途,于是在第一届国会选举之中,贿选事件屡见报章,与清末的谘议局选举之清廉公正相比,不可以道里计。[28]名记者黄远生指出民国初年全国上下弥漫着“官迷病”:“满清时代之科举捐纳保举,纷纷以为利薮。民国时代之内外纷纷以争权夺利为诟病。争者何权?官权是也。”[29]

清末党禁未开时期,各民间政党都有纯然正气,同盟会多血性方刚之志士,无论是北上暗杀皇亲权贵,还是南下发动黄花岗起义,皆为主义牺牲一己,可歌可泣。而立宪派诸团体也是政见鲜明,风气醇厚。晚清的谘议局选举基本在立宪派士大夫之中选秀,选举和被选举者人数很少,但过程规矩守法,无舞弊情事。谘议局和资政院虽只是民意咨询机构,但议员们自尊自爱,开会情形颇具议会之尊严。[30]然而,民初政党转为合法,且势力壮大,政党的素质反而滑坡,为权力所腐蚀,为私利所左右,为小人所包围,政党所追求的目标变得模糊不清,政策和党纲雷同居多,且常常为争权夺利之需而变易。国会之中,国民党和进步党为获得议会的最高权力,争论不休,舆论对“党争”颇多反感。黄远生说:“自民国成立以后,国之上下,咸苦于政争,该欲得一日之息以为辛。”国民、进步两党 “两造之势力,赌一国之基础以为胜负,一切政治问题法律问题云者,皆特藉以为名目,而利用政党及议会以为傀儡”。[31]“继此以往,不欲为私人之拥护、官僚之利用品、个人权利竞争之私有物。”自有此两党,“入主出奴、党同伐异、而中国几无公是非,无真毁誉,一般无耻之官僚,反得利用为护符而立于不败之地”。[32]张东荪批评民初的政党“无一政党而可谓为政党也,不过徒党而已”,“其本视政党为进身之阶,利用之资,护身之符。政党之腐败,与其发生俱始”。[33]严复也撰写长篇文章《说党》,批评“政党成与两大,其于世道人心,尚为极危险之关系,则以是之故,使政客成为一种之生业。党利居先,国利居后,作用日富而忠信日微,利口奋兴,而朴诚之人将无所容于政界也”。[34]

民初的党外舆论,对政党政治皆有各种严厉的批评。集中到一点,乃是政党活动只图私利,忘却公意。本来,由选民选出的代议士,所代表的只是选民的私人利益,各种私人利益的代表到国会竞争、博弈、妥协,最后形成公共利益。但在这一过程之中,诚如卢梭所言,私意博弈的结果,所形成的往往是众意,而非公意,私意最后融合不成公意。美国在建国之初也碰到类似的问题,由13个殖民地组合成的美利坚合众国宗派林立,党争激烈,其程度较之民国初年有过之而无不及。设计美国宪法的联邦党人深刻地认识到,人不是上帝,人的私利内在于人性之中,永远不可能彻底战胜,对于美国建国之初派系争斗激烈、私人利益高涨所产生的腐败,联邦党人并不认为仅仅靠宗教说教和公民德性就可以解决,私利、差异和冲突无所不在,作为制度主义者,他们更相信制度,一方面承认私利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将私利导向有助于公益。以野心对抗野心,以权力对抗权力,这就是权力相互平衡和制约的三权分立之美国宪政。

史华慈将现代的社会改造工程,区别为两种不同的取向,一种是英美式的工程——技术取向,另一种是卢梭式的道德主义取向。英美的工程——技术取向,深刻地怀疑人性的不完美性,相信只有通过制度的设计才能引导私利走向普遍的、公共的幸福。而卢梭的道德主义取向,不相信一个仅仅由私意组成的众意社会是一个好的社会。认为人除了“是什么”(to be)之外,还须追求“应该是”(ought to be),希望通过立法者的启蒙,焕发出公意的精神和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以实现普遍的自由和公众利益。[35]联邦党人所设计的美国道路和卢梭指引的法国道路的区别在于:联邦党人承认私利的合理性,在保持异质性私意的基础上,通过制度的制衡,将各种私意导向公共利益。而卢梭视私意为道德上需要克服的东西,他要通过大立法者的引导,以道德和启蒙的力量,让公众超越小我,形成大我,实现同质性的公意。